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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1 16:20:47    来源:网络    作者:档案之窗    浏览次数:403    评论:0
导读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全省档案管理和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不断推进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档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本省各级档案部门、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全省档案管理和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不断推进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档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本省各级档案部门、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档案继续教育的任务是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不断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档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学习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提高档案开发利用能力和研究能力,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并提高解决技术或管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方法。

  第六条 档案继续教育的形式。采取以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业务考察等学习方式为主,以自学为辅,并按教学计划要求,有组织地进行考核。

  第七条 档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块实施。

  第八条 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教材编写和审定、教师聘请和培训等工作;各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中心是全省实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负责组织以新知识、新理论、

  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全省性的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按照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

  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具有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逐步培养建设一支政治优良、

  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档案专业兼职教师

  由省档案局统一聘任(聘期三年),实行持证任教。

  第十一条 参加与接受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相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学习时间由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脱产十五天;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使用。

  第十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档案继续教育专项资金,促进档案继续教育深入发展。

  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档案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连续记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级、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影响范围和情节,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责令其改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案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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