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08年1月21日印发 深档规[2008]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项目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及其管理工作,保证重大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大项目档案是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市档案局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档案局开展重大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市档案局每年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统一部署重大项目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重大项目计划时,填写《深圳市重大项目报建信息表》(附件1),报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确定后将列入该计划的重大项目所属的《深圳市重大项目报建信息表》移交市档案局。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重大项目档案情况填入《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管理信息表》(附件2),报市档案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重大项目竣工前填写《深圳市重大项目竣工信息表》(附件3),并依法提请市档案局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市档案局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深圳市重大项目竣工信息表》的1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重大项目档案验收条件的重大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条 市档案局负责组织重大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市档案局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重大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重大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重大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项目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档案管理体制、人员配备、制度和室库设施建设; (二)重大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情况; (三)重大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原始性以及分类、整理、编目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档案验收检查数量不少于档案总量的50%。检查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的方式。抽查档案的重点为重大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类项目)由市档案局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附件4),其他类重大项目由市档案局出具《深圳市重大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附件5)。 第十五条 凡重大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于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整改,并提请复验。 第十六条 工程类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重大项目档案;因故无法按期移交重大项目档案的,应当提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得到认可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移交。 先期完工的重大项目分部(或标段)档案,可以提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市档案局应当公布办理重大项目档案移交相关信息。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类重大项目档案前,市档案局应当对重大项目档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书》(附件6)。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类重大项目档案时,应当出具该重大项目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书》(附件6)、《深圳市()类城建档案移交书》(附件7)、移交目录。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施工等单位移交重大项目档案时,还应当同时出具《深圳市工程档案移交委托书》(附件8)。 第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意见书》、《深圳市()类城建档案移交书》、移交目录对重大项目档案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区属重大项目的档案登记、验收与移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