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3日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印发)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自2000年发布以来得到广泛运用。这两个标准都是档案整理的依据,属推荐性标准。企业应结合各自档案工作的实际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是国家标准,侧重科技档案的整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是行业标准,侧重文书档案的整理。由于这两个标准在档案整理要求上有所不同,在一个企业如何执行,需要统一认识。为保持档案整理的规范统一和排列有序,根据企业档案管理的实践,对企业执行上述两个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较高,实现计算机检索和档案信息网上查询的企业,可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否则暂缓执行此标准。
二、企业在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时,原则上不打破原有的分类框架。
三、根据《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实体分类的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工作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四类的文件材料可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规定,按“件”进行整理;年归档量较少的企业,可将上述四类合并为一类整理,暂称为管理类。产品、科研、基本建设、设备仪器四类的文件材料仍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规定,按“卷”整理。
没有按《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实体分类的企业,其管理性的文书档案可参照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科技档案可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四、同时执行这两个标准的企业,有些内容可统一。
1、卷盒规格统一为310mm×220mm(长×宽),厚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在10、20、30、40、50、60mm中选择使用。
2、备考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要求,按“件”整理的可将备考表中的“立卷人”改为“整理人”。
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归档文件目录与《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卷内目录用途不同,应分别按各自标准的要求使用。目录规格可选用A4型297mm×210mm和16开型(260mm×185mm)两种形式。
4、企业档案全宗号的使用统一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要求执行。
五、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