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8日广东省档案局印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进一步提高机关档案综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开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活动,是促进机关档案工作全面发展的一项措施,目的是要通过实行档案的综合管理,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改善档案工作的条件,提高档案开发利用的水平。
各机关都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全面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升级活动。凡未达标升级的,都要创造条件,尽快达标升级;已升级的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提高。
二、等级和考核标准
(一)等级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分为省二级、省一级、省特级三个等级。
(二)考核标准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按《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审,采用百分制计分,总分与单项分双重考核的办法。其中:
省二级总分不低于65分,“行政管理”不低于12分,“基础业务”不低于26分,“室库设施”不低于10分,“开发利用”不低于17分;
省一级总分不低于80分,“行政管理”不低于14分,“基础业务”不低于32分,“室库设施”不低于13分,“开发利用”不低于21分;
省特级总分不低于93分,“行政管理”不低于16分,“基础业务”不低于38分,“室库设施”不低于15分,“开发利用”不低于24分。
三、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条件
凡在广东境内或广东驻外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统称机关),实行了档案综合管理的,都可以申报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申报等级原则上提倡由低向高逐级申报,确实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报高的等级,但省特级必须是成立时间五年以上,且档案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规模的机关方可申报。
已获得档案综合管理省二级或省一级的机关,一般需经一年后才能申请晋升更高的等级。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机关对照《考核标准》并结合本机关实际,初步确定申报等级。
2、申报机关邀请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咨询。
3、申报机关对照《考核标准》进行逐条逐项的自评,正式确定申报等级,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直各专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单位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升级申请(1份);
(2)升级准备及自检情况详细汇报(1份);
(3)《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自检及考核评分表》(1份);
(4)《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申报表》(市、县机关4份,省直机关2份)。
4、预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各专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机关的申报材料后,应先派人到申报机关进行预检,预检合格的方可正式组织评审或将不属于本级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上报(上报审核的材料不包括申报表)。其中:
(1)各县(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申报省一级、省特级的材料报上一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申报省特级的材料报省档案局(省档案局特别授权的市除外);
(3)省直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申报省特级的材料报省档案局。
(三)评审组织
1、聘任评审员。为了保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评审工作的质量,必须实行评审员聘任制。
(1)评审员的聘任条件: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有关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办法;熟悉机关工作程序,具有较丰富的档案管理知识;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考核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2)评审员的职责:对申报升级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参加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评审组,对申报升级的单位进行考核评审;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评审员的聘任办法: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评审员分为省级评审员和市级评审员。省级评审员由各市档案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档案局推荐,由省档案局聘任;市级评审员由各市档案局聘任,报省档案局备案。
2、成立“档案升级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工作的领导,省、市、县(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成立“档案升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3-5人组成。其职责是:对各机关报来的升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对申报机关进行考评的有关事项。
3、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申报升级的机关进行正式评审之前,应召开“档案升级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机关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可以进行正式评审的,应指定评审组长,并授权评审组进行评审发证;如认为条件还不成熟的,应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的业务部门进行处理。
4、评审发证。省、市、县(区、市)直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的评审发证工作,由省、市、县(区、市)三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由相应级别的评审组分别进行考评。其中,各县(区、市)直机关升省二级由所在县(区、市)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评审组评审;各市直机关升省二级、省一级和所属县(区、市)直机关申报省一级,由各市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评审组评审;省直机关申报各等级和市、县(区、市)机关以及省直各专业主管机关所属单位申报省特级,由省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评审组评审(省档案局特别授权的市除外)。省直各专业主管机关所属单位申报省二级、省一级,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各级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评审组均由4-7人组成,其中,评审省特级时,省级评审员不得少于评审组成员的2/3,评审省一级时,评审组中省级评审员不得少于2人,评审省二级时,评审组中省级评审员不得少于1人。
评审组要实地察看各种印证材料和档案管理现场,并对照《考核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评议打分,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凡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可发给相应等级的证书;对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机关,评审组要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约定时间进行复评,复评仍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当年内不能再申报升级。
四、审批和备案
市、县(区、市)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晋升省二级、省一级档案综合管理单位时,由所在市档案局(馆)审核批准,并将批复和申报表(含评审意见)报省档案局备案。
省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晋升省二级、省一级和全省各级机关晋升省特级档案综合管理单位时,由省档案局审核批准(省档案局特别授权的市除外)。
五、奖励和监督
(一)奖励
1、全省被批准为省二级、省一级、省特级档案综合管理单位的机关,均可获得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的相应级别的证书。
2、根据《档案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机关在本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后,应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3、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评先活动时,应将档案综合管理升级情况作为各机关的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能否被评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主要参考条件。
4、档案综合管理升级,将作为各机关档案人员评定和晋升档案专业职务时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监督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工作监督和指导,对档案综合管理已升级的机关,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能达到原来评定的等级标准时,应取消和降低其原有等级。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中央驻粤机关可参照执行。
(二)科技事业单位(学校除外),按《广东省执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三)企业单位按《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