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行政:
(1)不履行法定职责;
(2)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或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或事实认定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符合法定程序;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政行为。
2、执法人员在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过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危害后果的,调离原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执法人员故意违法行政,调离原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因执法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
1、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要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对本局执法人员的工作,每年抽查1至2件 ,看其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3、每年年终考核时,执法人员在公开述职报告中要总结本人履行依法行政责任制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写出依法行政考核评语,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年度内有一次过失或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得评为优秀;有两次以上过失或一次以上故意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得评为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