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B.Hirtle
(Peter B.Hirtle是美国康奈尔大学图书馆教育、研究和信息服务部主任,曾担任康奈尔大学数字文件汇集部的主任。同时,Hirtle先生还是D-Lib杂志的副主编。他是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2003-2004年第58任年度主席。)
编者的话:
在2003年8月21日于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召开的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年会的开幕式全体会议上,PeterB.Hiltle主席发表了这篇讲话。
今年4月,华盛顿邮报报道,Bob Woodward和CarlBemstein的文章被以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德克萨斯大学的Harry Ransom人文研究中心。“水门事件”丑闻的大部分都是这两个人披露的。华盛顿邮报中的文章称还有其他一些文章以大约相同的价格出售,其中,SusanSontag的文章卖了110万美元,Francis Crick的文章卖了130万美元,Zapruder拍摄的肯尼迪遇刺的胶片卖了1600万美元,温斯顿?丘吉尔的部分文章卖了1840万美元。其实,报道中可以引用的收购方面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2000年美国政府花了1800万美元购买里查德?尼克松的文章,或者Sotheby向国会图书馆提出以2000万美元出售马丁路德?金的部分文章,经鉴定,这些文章估价为3000万美元。
对所有的档案工作者来说,档案文件可以具有经济价值并不为奇。我们保管的文件对历史、文化和价值研究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在e-Bay或拍卖所,这些文件也可以卖到很高的价钱。我听说,就在我工作的康奈尔大学,据评估图书馆是大学拥有的唯一最大规模的资产。由于康奈尔大学拥有7000万原稿文件,比如林肯《格底斯堡演讲》手迹、James Joyce的《尤里西斯》的部分手稿,图书馆的大部分价值就在于档案和手稿文汇集,这是很容易理解的。
简而言之,档案和手稿库房中管理着价值上亿美元的资产。然而档案馆一直资金不足。许多档案馆是“捧着金饭碗要饭”:我们有价值百万的资本资产,却没钱雇用员工、维护设备或支付公用事业费用。
由于需要资金,同时又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同时也是值得称赞的原因)不愿意出售资产,所以许多档案馆就寻求从管理的档案资料中获取收入。档案资料复制品的出售以及为资料用于商业目的颁发许可证正成为档案馆越来越重要的收入来源。
档案馆寻求通过馆藏获取资金的方式实际上是在步博物馆之后尘。长期以来博物馆一直利用为各种项目颁发许可增加收入。对于某些博物馆来说,为其馆藏艺术品颁发许可证已经成为资金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可以用来支持教育和管理项目,并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一项主要的行政任务。
把档案馆藏数字化也使人们更加注意其可能存在的经济价值。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相信,数字化的内容可能会带来资金收益。例如,Lesley Ellen Harris是专门为博物馆和图书馆撰写知识产权问题的律师,他把数字资产看成是“二十一世纪的货币”。大多数的档案工作者都知道商业数字化照片汇集,比如在Corbis,Getty Images和纽约新闻日报上刊登的照片,他们想了解通过利用自己的馆藏是否可以和产生类似的经济收入。很明显,人们把档案馆藏看成经济资产的观点正日益加深。我们也认识到,即使档案馆中最不引人注目的文章片断,如果我们想将其出售都可以从eBay那里获得收益。我们中的许多人都希望通过数字化可以把固定的资本资产转化成流动的现金。
我相信,对档案馆藏的商业开发可以采取一种有利于整体档案工作责任的方式,即将过去的资源变为未来的可用之材。然而,理想中的结果并不是注定能实现的。现实的风险是,对档案馆藏的经济开发可能会与我们的中心原则和价值观发生冲突。
所以,在今天上午的会上,我准备和大家讨论一下我们拥有的档案馆藏所有权的本质,以及它可能对馆藏开发产生的影响。我们经常听档案工作者谈论保护“我们的东西”,但文献资料作为档案的本质是什么?
诸位大都知道我对知识产权问题非常感兴趣。我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的一些概念,特别是关于公众领域方面的观念了解拥有档案文件的含义是什么。我想让大家明白,对公共领域资料的拥有与拥有一辆车或一所房屋的概念是不同的。实际上,对于我们档案馆中的资料,我们并不是拥有全部,有些部分是归公众所有的,如果我们想对这些资料采取类似于垄断的作法,那么就是在危害公共。因而,人们经常在Archives & Archivists listserv上看到的关于使用“我们的东西”的报怨,或是要求对数字图像的使用采用水印或加密技术的建议都属于错误认识。
为了尊重公众在档案资料方面的利益,我们在制定许可证体制的时候要特别谨慎。我认为,如果档案工作者能在寻求经济收益的同时坚持我们基本的价值观,同时尊重公众在公共领域资料方面的利益,就能够避免许多博物馆因为试图垄断和控制馆藏而招至的谴责。
知识产权法和所有权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知识产权法关于档案文件所有权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版权法在某件物品的实际所有权和其版权之间划分了明显的界限。一个人掌握一封信、一张照片或胶片并不意味着他拥有其版权。我的经验是大部分档案工作者都知道并理解这一点,但我也听说许多一年级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此颇为不解。
档案馆中的实际所有权和版权至少存在四种可能的形式。第一种可能性是,档案馆对该物品既没有实际所有权又没有版权,该物品仅仅是寄存。这种情况下,档案馆对物品采取的所有行为都要依据寄存协议,受到严格限制。
如果档案馆实际拥有实物,而且物品是通过从上级机构或捐赠、购买或其他途径获得的,那么知识产权应归谁所有呢?在档案馆实际拥有实物的情况下还存在三种方式:档案馆可以拥有物品的知识产权,第三方可以拥有知识产权,或该物品属于公共领域。根据不同的理论家的观点,公共领域中物品的版权属于公众或不属于任何人。
版权归谁所有为什么这么重要呢?联邦版权赋与版权所有人一些重要的权利。版权所有人拥有的权利中包括的特权有:对原件进行复制,向其他人分发拷贝(不论是出售或是租借),以享有版权的原件为基础制作仿制品,某些时候还有展示或演出作品的权力。
很明显,版权法对档案馆的运作有很大关系。我们向用户“展示”馆藏图片,根据需求邮寄分发拷贝,有时还对馆藏作品进行翻译、编辑或出版。我们对于数字馆藏的利用方式很容易被别人发现并引起关注。
那些希望从馆藏中获取利润的档案工作者要特别关注版权法。如果档案馆同时拥有实物及其版权,就可以自由地采用任何方式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同时拥有实物及其版权的档案馆实际上与出版社、软件公司、电影制版厂这些将所有的版权作为业务的一部分的企业没有不同。
如果档案馆拥有实物,而版权归第三方所有该怎么办?档案馆就不一定能够轻松地从这些资料上获取利润。由于复制和分发都是版权所有人的特权,所以在制作和出售复制品的时候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利用版权法中版权所有人特权的例外情况,特别是版权所有人不详或无法查找的时候。但是几乎所有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复制和分发的时候都必须不带任何直接或间接性商业利益。从理论上讲,为获取利润制作拷贝的作法是非法的,不但不能为机构获得利润,还有可能导致机构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的危险。
版权所有人享有的普遍特权之中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依我的观点看也是版权法中最不恰当的例外。通常,对版权所有人的各种限制,例如“正当使用”,规定了版权作品的拷贝数量或者保留该拷贝的期限。对版权所有人特权的其他限制来自格式限制,以及对有关文字、图像资料和艺术品的各种规定。但是有一种例外不限制拷贝的数量、保存拷贝的期限和拷贝资料的格式。这种情况只适用于保存有未经发表资料的档案馆。这种例外情况允许档案馆和图书馆出于保存,或出于研究目的对保存/寄存在其他图书馆或档案馆的未经出版的作品进行整体拷贝。
议会为什么会同意由Julian Boyd代表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SAA)提出的这个例外情况的请求?该法案附带的注释中没有解释为什么国会在面对未经出版的资料时情愿忽视版权所有人的利益。而对出版资料方面的规定就没有这种条款。
答案似乎是因为国会认为公众在利用未出版档案资料方面的利益的重要性大于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公众阅读未经出版的唯一资料非常重要,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必须退居第二位。
公众在公共领域中的利益
在公共领域中,公众的利益方面的条款是最明确的。我们的档案馆中的许多资料都属于公共领域。从今年开始,1933年以前去世的作家所著的所有未经出版的作品,以及1883年之前由匿名作者或团体作者生成的所有未经发表的作品都划为公共领域,与所有联邦政府所有作品(自动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成为一类。公共领域内的作品没有版权,版权所有人享有的特权,包括制作复制品、分发和展示的权力属于所有的人。
有些人,包括国会女议员Mary Bono呼吁取消公共领域。他们不能理解为什么版权不能永远持续。公共领域是美国版权系统存在的基础。版权实质上就是一个平衡。公共赋予某一作品的作者利用该作品的有限的垄断权,作为创作作品的一种回报,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垄断权,则创作出的所有作品都属于公共领域。人们担忧的是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作者们就会停止创作。作为给予垄断权的一种回报,公众得到可以阅读、研究和学习的新作品,包括书籍、电影、音乐和艺术。当垄断期结束以后,公众就能自由地使用和重复使用曾经有版权的作品。例如,迪斯尼电影《木偶奇遇记》在CarloCollodi的书美国版权到期后的一年之内问世,还有一些其他某著名电影,包括《白雪公主和七个小矮人》,《灰姑娘》,《巴黎圣姆院》,《爱丽丝漫游奇境》都是以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为基础的。先前的版权所有人不能控制作品复制的时间和方式,也不能反对公众采用什么方式处理作品。
毫无疑问,把国家档案馆藏的大部分划为公共领域对于此类资料的用户和收藏资料的档案馆都是好事。现在档案馆可以考虑开发这些馆藏,不用担心是否侵犯了版权所有人的权力。
对公共领域版权采取部分版权控制
与版权所有人垄断权力相比,许多档案馆更希望能对馆藏资料的未来使用保留一种类似于部分版权控制的作法。因为许多博物馆和某些档案馆实际拥有曾经有版权的作品,所以他们采用了这些部分版权控制的策略。我很欣赏Kathleen Butler的一篇文章,虽然文章的题目不是《如何利用图片和数字复制品的版权控制公共领域中的艺术形象》。她在文章中写到:“物品所有者通过控制对物品的实际利用,有机会并有权控制复制品的制作、使用和许可证的发放。”例如,博物馆严禁拍照,或禁止使用三脚架照相机,以防止拍摄达到出版水平的照片。
根据艺术史学家Robert Barton的观点,博物馆允许利用公共领域资料进行复制的准则并不是从机构的教育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而是由于博物馆希望从追逐利益的出版社那里获取利润,或者通过珍藏馆藏保护机构的名誉。Barton的结论是;“在这种情况下,博物馆就是监狱,图片则是用来加强博物馆个体形象的监狱犯人。”
除了通过增加对珍贵物品的利用规定控制其使用,有些博物馆(和档案馆)还试图垄断馆藏中属于公共领域的珍贵物品的复制权。只有研究人员签定了关于如何使用复制品的协议之后才能使用复制品。如果是在线环境,用户通常都必须通过点击的方式达成一份协议,遵守公共领域中图像和文件的使用规定。个别极端情况下,获得在线许可的签约用户在浏览网址之前要同意38条规定。用户必须同意如果没有允许,即使作品属于公共领域,也不得将网址上查到的信息用作个人使用,或用于营利目的。如果没有得到原件收藏机构的允许,该资料不得分发或复制,通常是版权所有人保留权力。用户可以购买网址上的数字文件的拷贝,但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出版、展示或分发则需要得到许可。用Robert Barton的话来说,这些文件已经成了“监狱犯人”。
关于反对公共领域资料控制的法律争论
人们出于几个法律上的原因对公共领域物品的利用许可和物品复制协议存有疑虑。第一,现在有一种倾向认为那些不能属于个人或团体的某些物品可以是我们共同的文件遗产的一部分。它们中的一部分属于所有人。Joseph Sax曾写过一本名为《文化精品中的公众和私人权力》的非常有深度的书,他在书中写到:“有些物品……是某个集体的组成部分,普通的私人使用会影响集体所有权。”Sax还认为,由于大型艺术作品部分属于公众,所以应要求私人收藏家周期性地把这些作品出租给公共机构,以便公众能自由利用。
我们都熟悉为私有财产所有人自由利益而制定的分区法规(zoninglaw)。历史保护方面的法规可以限制建筑物的改动方式,有些地方,例如加利福尼亚,有些财产的所有人必须允许公众使用海滩,即使这意味着要穿过私人财产。实际上,公共享有历史建筑或海滩的部分所有权。我们档案馆中的文件可能也是如此。这些文件属于档案馆,但同时也属于社会,社会可以有权对公众开放这些作品。
第二,如果公众拥有公共领域作品的版权(与没有人拥有这种版权相对应),那么公众就可以合法地利用并拷贝属于公共领域的物品。在Reid与Creative Non-Violence委员会(CCNV)之间发生的诉讼中,法庭裁定CCNV必须允许John Reid利用一座雕塑以便制作一个复制品。Reid曾经为CCNV制作了这个雕塑,并保留了作品的版权。法庭称如果版权所有人拥有版权,而他或她又不能利用唯一的原件进行复制,就会对所有人不利。这样,有人就会认为可以对该裁决进行逻辑扩展:由于作品的实际版权归公众所有,所以公众就应自由复制机构中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而不用考虑任何的利用限制。
第三,有些法律方面的学者认为在合同法中重复版权保护的作法值得怀疑。版权法中的“优先购买”条款称:对于“与版权普遍范围中之任何特殊权力相等的权力”,联邦版权法比其他任何国家法律优先适用。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在法庭上得到验证)是关于档案馆是否可以通过国家合同法重建版权所有人特权。
最后,许多档案馆把版权须知印在公共领域作品复制件上。但是,在Bridgemanv. Corel,法庭裁定公共领域作品的精确照片副本本身不具有版权,因为这些不是原件。制作精确照片副本可能要求很高的技术并付出很大的努力,但仅仅这样做还足以保证版权的保护。在这些复制品上印上明显的版权须知可能会使主办机构面临某种风险。其中包括,如果所印版权有误就是犯罪行为,并处以2500美元的罚款。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档案馆被处罚过,但总的来说遵守法律是安全的。
档案原则和公共领域资料的管理
限制利用馆藏中公共领域作品的规定有时是无效的,原因包括:文化遗产物品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公众享有的复制拥有版权物品的权力、优先购买的权力和对欺骗性版权须知的批评。设立以版权为基础的合理原则的根本依据就是以上几个原因。请记住,公众赋予作者在某个时段的垄断权力,在这个期间他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作品,而时间截止之后作品就归公众所有了。博物馆(和档案馆)希望长期控制作品使用权的作法实际上就是表示作品的管理工作比创作还要重要。社会只需暂时赋予创作人有限的垄断权力,但档案馆的利益需要得到永远的保护。但我们真的相信所有权比创作更值得回报吗?
我们还应谨记档案馆的崇高目标。我们的任务是尽最大努力保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的物品。我们有责任将它们保存完好并交给子孙后代。我们还有责任向公众传播有关我们馆藏内容的知识。正如JohnFleckner所教导的那样,我们通过向社会开放历史性文件来维持一个公正的社会,保护公民的权力,对专制政府发挥检查作用,并(以单独或集体的方式)保证我们对历史的所有权。如果档案馆成了个人或机构进行资产开发的机构,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
有人曾告诉我,最近传闻一些非常有名的研究性大学将只允许本校的教工和学生利用档案馆和原稿部门保存的资料。尽管这种作法在五十年以前很普遍,现在大部分人都拒绝这种理念。这种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把档案馆看成一个值钱的大学资产,应该用来为大学谋福利,而不是大学应具备的公益性。这种关于档案馆商品化的建议在档案原则中有将近五十年的历史。
控制使用时遇到的伦理和实际问题
除了法律和原则之外,我们对捐献者负有的伦理责任也是为什么要避免对公共领域作品利用制定太多限制的原因。在担任原稿管理人期间,我用了大量时间说服人们向我所工作的档案馆捐献个人档案及其版权。我的理由是这种捐献可以支持学术和研究工作,并符合社会利益。我从来没有与他们讨论过捐献品潜在的金钱价值,也没有表示过我们搜集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从他们那里为自己挣得资金收入。如果资料是购买来的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但对于那些捐献的资料,如果利用捐献品中的资料进行复制用于销售,那么根据捐献的权限,捐献人有权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最后,对于实际情况,对公众领域复制品进行垄断的努力似乎不会成功。例如,即使禁止使用公共领域内作品复制件进行复制的规定有效,这种合同也只发生在机构和要求进行复制的最初用户之间。如果一件复制品到了第三方手中,他们也可以对它进行复制,而且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档案馆所能做的是采取措施限制进行非法复制的个人(如果能找出这个人的话)。有些机构正寻求使用水印、加密和其他技术手段限制使用经数字化之后的资源。这些解决方法也不是十全十美,仍然要求从档案馆的角度出发采取法律手段。而且如果档案馆将那些通过廉价扫描设备就可以轻易数字化的作品的复制件的硬拷贝出售,那么这些方法就很容易被破坏。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极其明显的。试图通过开发我们实际掌握的公共领域作品获取大额利润的方法是不会成功的。这些做法是对版权生成者和公众这两者利益之间获得版权平衡的一种讽刺。做法忽视了公众在馆藏方面的所有权利益,可能在法律上行不通,这要取决于实施的情况,并有可能构成犯罪。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文件,档案馆需要更多的资金。我们怎样做才能避免“捧着金饭碗要饭吃”的局面?如果档案馆不拥有馆藏品的部分版权,又如何从中获取资金呢?
正当的资金生成
关于档案馆如何从馆藏中正当获取资金我有两个建议。第一,在对公共领域资料进行拷贝的时候,我希望所有的档案馆尽可能在市场能够承受和工作职责(与捐献人达成明确协议)允许的情况下收费。不能对复制件的进一步使用增加限制,否则就可能有人会以低于档案馆收费标准提供复制件。但此处我还再提醒一句,当涉及公众领域时,“我们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他们的工作人员”,你拥有的唯一权力是出售文件的复制件。所以对复制的收费标准也应心安理得。
芝加哥研究图书馆中心的Bernard Reilly对我的第二种建议有异议。Reilly提出图书馆和博物馆应更类似于Enron公司。我建议档案馆也应更类似于Enron公司,但我的理由与他稍有不同。我现在决不是在讲档案馆为了解决财政难题而进行秘密结算、股票操纵或违法销毁文件。
现在请大家想一想Enron公司从事何种生意?它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和商业公司之一,但它并没有任何油田、电厂或其他能源资源。从最初的管道公司开始,Enron发展神速,它停止了实际资料资产方面的贸易,转而经营资源所有权,后来又从事尚未发现的资源期货价值的业务。Enron倒闭的时候仅仅是一家能源公司,而不是什么经营能源期货、频带宽甚至天气的投资集团。资产都是由其他人拥有的。而Enron只靠销售和使用它掌握的有关这些实际资产的信息致富。
我希望档案馆在这方面的类似情况是很明显的。我们并不是完全拥有档案馆中所有的实际公共领域物品。当这些物品还属于私人财产时,它们同时也是公共商品,公众与之有利害关系。我们如何利用既不完全拥有,也不能垄断的物品获得利润?答案就是销售,像Enron公司一样,我们靠的不同馆藏的实际资产,而是我们掌握的文件方面的信息。人们之所以从档案馆的网址上订购公共领域作品的复制件不是因为我们利用许可证协议限制这些作品的使用,而是我们提供了用户在其他地方不能找到的信息和服务,这种信息和服务可能是完整准确的元数据、内容条款、真实性的保证、能在未来提供资源的承诺,或是某种能够使所需作品的寻找、订购和接收更为便利的系统。
Hewlett-Packard的一位名叫Alan Karp的研究科学人员最近发表了一篇颇为引人关注的文章,题目是Communication of the Association of Computing Machinery。他在文章中称,文字工业应更加类似于色情工业。色情网址(通常要收费)是访问率最高的网址之一,尽管单个形象很容易被拷贝并在其他地方免费使用。他建议,色情网址的成功是因为提供了附加值。它们有吸引人的界面,而且由于在设备方面的实际投入很多,所以性能很好,另外还有贴近用户需求的很容易访问的元数据。Karp称:“增加值使用户更有理由从你那里而不是从你的供应商那里直接购买。”
关于销售方面的增加值服务的作用我可以举出一个例子。康奈尔大学图书馆最近设立了一个网址以纪念馆藏量达到1700万册。第1700万册书是1865年和1866年在华盛顿特区出版的由Alexander Gardner所著的《战争图片速写录》(Photographic Sketch Book of the War)。网址的其中一页专门刊登整版插图23,《林肯总统在Antietam战场》。其中有照片,还标明了拍摄人和拍摄过程,并提供了其他有价值的信息。网址上没有给出如何订购照片拷贝,但是细心的利用者如果查看剩余网址就会了解,未指定尺寸照片的冲印费用仅为20美元。
纽约时报网上书店也出现了同样的照片。照片的名称是《林肯和部队在Antietam战场(原文如此),1862年》Alexander Gardner被称为摄影师。照片没有附文字,也没有表明它是来自一本书,也没有原件照片拍摄过程的信息。但在这里订购的渠道很方便:未加框的照片售价为195至495美元,加框的照片价格是340至745美元。
你可能会问,康奈尔网站、国会图书馆的美国记忆网站及万维网上的几个很容易找到的网站上就有质量很高的数字拷贝,为什么人们还会花大价钱购买?而且这些网站还可以提供价钱低得多的照片。
原来纽约时报提供了历史档案馆所没有的附加值服务:便利的搜索、订购、照片框的在线样本等等。纽约时报的经营模式是它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对所提供内容的垄断。最近对数字文件内容发展企业模式的研究表明,文化遗产机构为了能够在将来成功发布在线数字文化内容,他们需要在产品的销售方面开发更为商业化的方法,特别要了解用户需求和需要。另外还有一个好处,档案馆向其用户出售的所有增加值服务的确都属于档案馆,人们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措施,这是公共领域内的文件所不能享受的。
Enron公司、色情网站和纽约时报是未来档案资产管理系统应模仿的模式。档案馆中的实际资产不是馆藏,而是受过训练的档案专业人员的技能、才智、知识和能力。这才是档案馆需要促销的档案资产。
(陈慧涵摘自《外国档案工作动态》 译: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