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约万?波波维奇
在开场之前,我想指出的是波兰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协会组织的这次研讨会对于我们这些处于变革时期的国家而言非常及时和有帮助。研讨会的主题之所以重要有许多原因,它不仅要谈到过去,还要探讨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从而使我们达成一致。
让我们首先探讨一下“国家档案馆”和“私人档案馆”的定义。
1972年出版的南斯拉夫档案术语词典,将档案馆分为两类: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一个负责为国家和社会活动的所有领域提供档案服务的机构,它可以是联邦级、共和国级、省级、地区级、跨市级、市级和城市级。该词典对档案服务机构下的定义是保护档案文件的所有档案组织及其他主管机构。
专业档案馆指的是负责保护某一特别领域所生成的档案的机构或组织。
私人档案馆的概念在南斯拉夫无论从档案术语角度还是法律角度都不存在。然而,南斯拉夫的法律和档案工作实践都认识到,那些重要的研究人员、政治家、文化工作者、公众人物和其他个人和家庭,如果他们的工作和活动对国家、地区或某个领域具有一定的意义,那么他们可以将自己生成的档案寄存在相应的档案馆。在前南斯拉夫,有许多档案馆都有专门的库房保存个人和家庭档案,这些档案是档案馆通过购买,作为礼物接受或代为保存的。因此,这些私人档案在档案馆里被分类为个人和家庭馆藏。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个人和家庭在公众生活中起过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的个人文件、信件或作品对于各种研究项目以及某机构的所有档案馆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这些档案属于某个自然人或他的继承者的私人财产,那么他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将这些档案送到何处,如作为礼物赠送、遗赠或请求代为保管。
根据联邦档案文件法,南斯拉夫档案馆应该收集和负责接收在政治、文化、科学、公共和其他领域对南斯拉夫的国家和民族产生影响的著名人物的任何档案资料,前提是他们提出将自己的档案作为礼物或遗产送给档案馆,或寄存在档案馆。
档案法还规定,如果某个人或寄存人有意出售自己的档案资料,档案机构有优先购买权。联邦档案资料法以及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档案文件法(1998年通过)对优先购买权做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在后面做进一步详述。
在我们的档案理论和实践中,属于私人所有的档案问题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确切地说,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这也可以理解,因为我们的精力主要放在国家和社会机关和组织产生的档案上。也就是说,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政治体制下,档案方面的法规适用于从联邦级,到共和国级和省级的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和组织(协会、联合会、机构等)的档案和文件。因此,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各级档案馆根据法律负责保护本地区所有机关和组织的档案资料和现行文件的登记簿,并且负责接收它们产生的档案资料。
我决定参加这个研讨会并在会上做发言的原因是因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于1998年3月通过了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档案文件法。
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关于建立南斯拉夫国家档案馆的政令,作为一个联邦机构,南斯拉夫国家档案馆的职责是:登记、收集、接收、鉴定、整理、出版、研究、保护和提供利用前南斯拉夫联盟档案文件法所规定的,现在属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实体所产生的档案文件,以及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机构和组织的已登记的档案。南斯拉夫国家档案馆负责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政党、工会和其他协会在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文件,以及那些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有贡献的政治、文化、研究、公共和其他领域人物的档案资料,前提是他们委托南斯拉夫国家档案馆保管档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才成为南斯拉夫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并可以应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档案文件法。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根据新宪法所实行的多党制保证了公民的独立自由。自发组成的政党、工会和其他组织和开展的活动改变了南斯拉夫国家档案馆在前南时期所享有的对它们所生成的档案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这些组织对国家档案馆的义务。那么这种状况对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收集南斯拉夫非政府组织所生成的档案的方法----意味着什么呢?
根据新的规定,南斯拉夫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形成者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和司法)和其他根据联邦法被赋予了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以及根据联邦法律成立的公共企业、机构和组织。上述机构形成的档案文件从它们被接收之日起就变成了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档案。关于它们的保护以及南斯拉夫国家档案馆的权力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类形成者是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境内的政治组织、工会和其他组织,以及政治家、文化工作者、研究人员、公共和其他对南斯拉夫有影响的人物。但是,对于此类形成者的档案,只有当它们被托管给南斯拉夫档案馆以后,它们才成为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档案资料。这些档案属于国际上通常说的私人档案中的非国家来源的档案。
私人档案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近代许多学科,尤其是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和文化领域的研究范围都有所扩大。研究人员,无论是历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或其他学科的人员都越来越关注政党,各种协会和私人企业的文件以及关于重要人物和家庭的私人和公共生活的档案。
私人档案的范围非常广泛。由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档案法规中新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它不仅扩大了南斯拉夫档案馆的权力范围并影响了它的未来工作,也给它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敏感的一面。南斯拉夫档案馆有义务保护上述法人团体和个人形成的档案资料,如果他们将档案交给档案馆的话。
其他国家在国家档案机构对私人档案进行登记、保护和管理方面有许多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在此,我只想介绍一项关于私人档案方面的研究成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RAMP(文件和档案管理计划)研究对私人档案的登记、保护和管理做了专门的研究。这个研究报告是由RosemarySeton根据来自世界各地69个不同档案馆的39份对调查报告的答复完成的。作者提醒人们关注国家档案机构在收集和保护私人档案资料方面应该采取的几个措施。最主要的措施包括:制作私人档案一览表;积极与他们合作,帮助他们整理档案;禁止私人档案的出售和销毁,并使它们的所有者承担向研究人员提供利用的义务。作者还指出,上述做法可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国家档案馆在操作时需要非常小心和讲究策略。Rosemary Seton认为,最理想的情况是在合作时附带一些经济资助,因为这种资助将有助于双方开展有效的合作。
我们非常赞同该作者的上述观点。然而,我想补充的是,今天的国家档案馆已经比过去更加对私人档案感兴趣。科学研究的范围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种政治、社会、经济、法律、文化-艺术和精神方面,要求我们关注并更大范围地保护私人档案资料,我认为,今天的档案馆和档案工作者完全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我们应该让那些形成和拥有这些档案的人们也认识到这个问题。在这个方面,档案馆将要担当重要角色。他们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电视、出版、讲座、展览和其他方式)宣传保护私人档案文件的重要性,包括将它们交给国家档案馆,以便使更多的人能够利用这些资料。除此之外,档案馆还应该面向私人档案的所有者出版小册子,给他们提供关于如何保管文件的专家建议。
很自然,所有上述工作需要国家档案馆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分阶段地实施。我们应该系统地、认真地与私人档案的形成者和持有者保持接触,劝说他们将档案送给国家档案馆或请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这里的问题是国家档案馆应该掌握什么样的标准,即哪些档案应该购买,哪些作为捐赠接受,哪些应该帮助私人所有者自己保管。我们很难制订明确的准则和技术标准来确定优先考虑哪类机构或个人所有的私人文件。我们的经验已经证明,即使在处理个人所有的档案时,我们面临的问题也很复杂。
我们现在不能只接收旧法律所定义的所谓“杰出”“重要”和“著名”人物的档案,因为“普通人”以及他们的生活也可能会引起研究人员的兴趣。通过这个多棱镜,研究人员可以了解某社会群体的立场或某个历史事件的情况。政党、民事法人,私人公司之类机构的档案也有一些特殊的问题,因为它们常常涉及商业和政党的秘密等。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掌握现代发展趋势和各种历史或专科研究的合格档案工作者来做。南斯拉夫档案馆正在经历这些困难和困境,我想其他正在转型的国家也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
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我们必须系统地来开展私人档案的管理工作,不能分散地,时断时续地,或受制于某种环境来开展工作。上述结论是根据我前面讲到的内容和南斯拉夫档案馆的新职责而得出的。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付出艰巨的努力。总之,我想强调的是,我们需要采取的行动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创造性的和有魄力的,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
(陈慧涵摘自《外国档案工作动态》 翻译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