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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的法律地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8 19:35:17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373    评论:0
导读

波兰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的法律地位安德列贝尔那特定义现在,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档案馆和档案全宗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我们着手讨论主要的问题。看起来,给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必要的。但是,形成所有与这些档案馆同义的和满意的定义并不容易。取而代之的请允许我过多的引用圣奥古斯丁的话,他曾经这样描述对时间理解的困难之处,他写到:“什么是时间?当问我的时候,我知道;但

波兰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的法律地位
安德列 贝尔那特
定   义
   现在,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档案馆和档案全宗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我们着手讨论主要的问题。看起来,给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必要的。但是,形成所有与这些档案馆同义的和满意的定义并不容易。取而代之的请允许我过多的引用圣奥古斯丁的话,他曾经这样描述对时间理解的困难之处,他写到:“什么是时间?当问我的时候,我知道;但如果我想解释的时候,就不知道了。”
   在波兰档案理论和实践中,术语私人档案馆没有固定的定义。在1974年出版的波兰档案字典里,对档案术语进行了分类,包括几个章节,其中对私人档案馆和档案的理解进行了详细解释。
私人档案馆被这样解释:1)是私有机关、自然人、家族在其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全宗,不论其保管地点在哪里。与此相关的有下列外文术语:英文private archives,法语archivesprivees,德语privatarchiv和俄语архивный фонд личного лроисхождения;2)是文献遗产,即自然人形成的档案全宗。事实上,由于全宗形成者不断收集而产生的档案汇集也属于私人档案。英语中的privatepapers,法语中的papiersprives,德语中的Nachlass和俄语中的личный архив符合这个术语。3)是世袭领地和非世袭领地档案,它们从1945年开始在波兰档案实践中就被称为过去的地产档案。这些档案是在个人、家族和贵族活动中产生的档案,包括与土地管理相关的资料,以及家族档案资料和与贵族成员公共活动相关的资料。于此相关的德文术语是Gustarchiv.术语私人档案馆同样也叫做经济档案馆,即企业和机构档案馆(包括商业和工业),不论其所有制的形式。在德语里称为Wirschaftarchiv,法语称为archiveseconomique。机关或者自然人为了确定的目的收集的文件以前叫私人档案。这些文件的全部或者部分具有历史价值,是档案资料。德语中的sammlung,法语中的collection,英语中的collection和俄语中的архивнвя коллкция符合这个意思。根据前面谈到的,我们可以尝试给私人档案这个术语下一个总的定义。私人档案一方面是私人机关和机构活动形成的档案,另一方面是自然人或者大家族、贵族即大量家族几代和旁支形成的档案。
档案产生者的特性是确定档案私人特性的决定性因素。保管地点在这里没有任何意义。在私人档案的定义里明确对私人机关或者机构的理解是个难点。
   不仅在波兰档案工作中出现与确定私人档案概念相关的术语讨论,在荷兰、英国、德国和法国档案术语里都没得到统一。这里值得提醒的是,象C.米勒、Й.法伊特和P.弗赖恩这些欧洲档案事业的代表人物早在19世纪末就认为有关宗教信仰,修道院、自由逃民、商业团体和商业之家以及从事商业的个人的档案属私人档案。但是,他们不认为个人和家庭积累的文件是私人档案。在法国档案工作中私人档案的定义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不是公开的所有档案,他们不能解决所有与收集和保管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料相关的理论、法律和实践问题。另一个观点是美国的研究人员T.谢伦博格在60年代提出的,他认为除了国家管理机关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其他文件都是私人的。
   现在,在波兰以及欧洲其他国家经历了国家立法变革的情况下,我们己步入建设民主社会的道路,这个问题首先是理论和术语的问题,完全具有其他的实践意义。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不仅与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资料,而且与其全宗史料收集的观点有关。
历史点滴
   私人档案,特别是著名贵族家族的档案在波兰19世纪的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非主权国家的条件下,档案完成了很重要的社会使命。在档案馆里保存过的不仅是几个世纪以来与贵族成员活动有关的档案,这些档案他们同时起着保存国家历史古迹的作用。在个别情况下,这些档案的所有者把收集来的档案全宗和图书全宗汇集在一起,并在其基础上建立公共图书馆。
   从1918年波兰恢复国家初期开始,就建立了管理当时称之为历史档案的法律条件,不论这些历史档案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1919年7月2日法令规定了重新建立的国家档案局的主要任务。法令第二条的一项主要任务是保护境内的历史档案免受损坏,帮助这些历史档案的所有者管理档案。法令的第三条规定,国家档案馆是保管宗教、公共和私人团体及机关活动中产生和即将产生的文件的机关。
   法令规定无人管理的档案以及档案所有者准备向波兰国家转交的档案,应该由国家档案馆收集并永久保管或寄存保管。上述法令第四部分规定了档案在受损和在有毁坏危险的情况下,保护历史档案的问题。
   第15款规定,国家档案局与档案委员会负责起草历史档案保护法草案。
   法令规定了管理历史档案的具体措施。第16条规定了国家档案机关有收集所有与档案有关的信息的义务,这些历史档案缺乏相应的保护,需要采取措施保护他们,并且,如果这些措施还不能为这些历史档案建立良好的保管条件,要尽可能的把他们纳入国家档案全宗。第17条规定了国家档案馆有向私人档案全宗所有者提供有关保管和修复档案资料业务帮助的义务。第18条规定国家档案馆要保护保存在私人手中的历史档案,同样的,要保护公共、城市和农村档案馆的全宗,因为这些资料所有人需要帮助。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要通过新增历史档案来扩大和丰富国家档案全宗。
   波兰独立前就建立了国家保护私人档案和档案资料的法律条件,它没有损害这些资料的所有者的权利。遗憾的是没有相关资料可以用来评判实施这些法令规定的实际效果。
1945年私人档案馆的法律地位
   1944年始于波兰的政治改革本质上改变了私人档案馆的法律和实际地位。根据主要立法条令,世系、家族私人档案和档案资料被转交到了国家档案馆。这些主要的立法法令是:1944年的土地改革法令,1945年3月1日农业部关于地产及其附属财产转归国家所有制的命令,1946年3月8日关于前德国人的土地和荒芜土地的法令。根据这些法律向国家档案馆移交了344个家族和世系档案全宗,总长大约6000延米。大量的全宗由弗罗茨瓦夫市(88个)、波兹南市(37个)、奥尔什丁市和格但斯克市(15个)档案馆接收。这些数据证明,二战后三分之一的全宗回到了波兰。
   由于1946年1月3日国民经济主要部门国有化法令的出台,工业企业和银行的档案全宗被移交到了档案馆。由于国家档案馆对有关宗教和信仰的全宗和档案不感兴趣,他们就留在了档案所有者那里。但是,应该强调指出,天主教档案馆的情况完全是不同的,特别是战后划归波兰的领土上的新教教会档案馆。
   1951年通过了国家档案法令。根据1952年部长会议国家档案全宗决议法令,确定了全宗的构成,实际上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的所有资料从决议颁布之日起就国有化了,包括以后将被接收进馆的档案。
   条例确定了国家档案全宗构成,包括: 1)机关、经济部门和工会自治机关、合作社、银行、社会和文化团体及协会,以及被撤消的私人工业企业在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2)有关庄园和地产的家族档案。根据土地改革条例,这些档案划归国家土地全宗;具有历史意义的家族档案。
   国家档案全宗还包括波兰政党和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这些档案受党的机关管理。党的档案不归国家档案局领导。
   1957年部长会议制定的国家档案全宗新决议大大扩大了国家档案全宗的内涵和外延。重新定义了它的解释。
   国家档案全宗分为两部分档案。根据对1944年7月22日前后,即政治制度改变前后,对波兰历史各时期的正式划分,形成了年代划分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国家档案全宗档案按照该日期的前和后来分类。
   第一部分是老档案,是由下列全宗产生者活动形成的档案:1)社会、教育、学术、工会、合作社、私人团体和机关、银行、行业和经济自治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剧院、学校、科研所和高校、出版社和编辑部、在国外工作的所有机关和团体;2)为波兰资本主义做出贡献的大小世袭贵族、家族,包括地产档案和私人工业企业档案,如果他们已转为国家所有制;3)著名的国家和社会活动家、科研工作者、艺术家、作家,如果这些资料已转为国家所有。
   第二部分档案,即共产主义制度实行后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1)社会、政治和工会团体的档案资料,经济部门和自治行业协会、财政和拨款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学校、科研所、文化和教育机关、高院、出版社和编辑部、被清算的私企、在国外的波兰机构等的档案资料;2)著名的国家和社会活动家、科学工作者、艺术家、作家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功勋活动家的档案,前提是这些资料属于国家。
政党档案和波兰人民联合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档案局的权限范围。由专门的党的机构来收集和管理党的档案。
   一些图书馆和博物馆的档案全宗属于资料类型,这些资料的支配权不在国家档案馆的领导手中,但是,国家档案局保证对这些全宗进行注册。上述法令显而易见地表明在各个领域,也包括档案领域,国有化是这一阶段的主要趋势,不论档案以前的所有权关系。现在的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的法律地位受1983年的档案全宗和档案馆法支配。根据法律对国家档案全宗的理解,档案全宗分国家和非国家部分。
   法律第15条规定,通过购买或赠予获得的,按照法律程序转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国家档案全宗,他们是在以下活动中形成的:1)政党和其他政治、社会、行业和经济机构活动;2)宗教信仰活动;3)其他非国家机构和机关;4)政治、社会和经济活动家、文化和科学活动者,以及为波兰国家历史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做出贡献的人;5)其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家族。家族、家庭庄园和企业档案属于这类档案。上述类型的档案在境外时,如果根据法律或者现有的国际惯例,应该归还波兰。
   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的国家档案全宗组成国家档案馆网。根据法律第20条国家档案馆网包括:1)各国家档案馆;2)属内务部、外交部和国防部管辖的档案馆,他们被称为国家档案馆分馆;3)国家各机关的部门档案馆。
   国家档案全宗保管在:1)机关档案馆,机关有权永久或临时保管这些档案。这些机关是指波兰科学院、调查反波兰人民罪行事务委员会、华沙国王城堡;2)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它们补充和保管国家档案全宗。
   应该强调,上述档案法条例从一出台就加强了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全宗的地位。同时,档案法确定了在国家档案馆私人档案的保管组织原则。
   国家档案全宗的第二部分是指非国家档案全宗,它包括非国有制的机构和机关的档案。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对国家全宗非国有部分的档案进行统计,这些档案是下列部门形成的:1)政党;2)社会、政治、合作组织和社会运动;3)宗教信仰;4)其他的非国家的机关和团体。
   根据法律,这些档案不能进行商业活动,买卖或者转让。当非国家机关停止工作时,他们的档案就成为国家财产,属于国家档案全宗。这些机关的档案可以由国家档案馆接收,永久保管或者根据相应机构的决定寄存在国家档案馆。根据法律条例,1990年波兰联合工人党的活动停止后,该党的档案,以及前共产党所属所有机关的档案资料被移交到国家档案馆。
   非国家档案全宗的个别部分准确是指私人档案和档案资料,即自然人在生活和工作过程中积累的档案资料,是这些自然人及其继承人的财产。国家档案馆对这些档案不做登记。禁止把私人档案带出境是对自由处理这些档案的唯一法律限制。法律允许私人档案自由流通,但是,国家档案馆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对有利于国家的所有权转让可以免税和免于公证费用。这些档案可以由国家档案馆寄存保管。
   法律规定,为了便于管理非国家档案全宗档案,国家档案馆馆长及其所属国家档案馆应该根据领土范围对私人档案进行注册。国家档案馆馆长根据这些档案所有者(即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申请书,做出把这些档案列入登记表的决定。被列入登记表的档案所有者负责管理档案并且通报国家档案馆有关所有权转换的情况。被列入登记表的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所有人和持有者有权依靠国家出资修复档案。被列入登记表的档案资料如果面临被毁灭、毁坏或者非法带出境的威胁,国家档案馆有权采取行政决定,并且通过把他们移交到国家档案馆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
   实际上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无法对非国有档案全宗的档案进行注册。造成这种状况有几个原因,首先,国家档案全宗非国有部分档案的所有者对对自己的档案进行注册不感兴趣。国家档案馆对此也不感兴趣,他们认为,负责对这些档案资料进行免费注册会给他们的不大的预算经费带来损失。这样研究法律条例看起来不现实。实际上,个人档案全宗经常被收归到图书馆和博物馆(通过买卖或者增送的方式),而不是由馆长管辖的国家档案馆。在这些档案馆里,波兰科学院档案馆在收集学者私人档案全宗领域做了一个积极工作、正面的范例。
   1989年骤变后,始于波兰的社会和政治变革又给档案法提出了新的任务。从实施现有的档案法法规的观点来看,具有以下特点:限制国家及其机构的活动领域;建立领土自治体系,向领土自治机构转交一些以前归国家管理领域的功能和任务;扩大非国有机构公共活动的领域,这要依靠民法典和商法典来调整他们:私有化经济,以及形成象国营或者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新的所有制形式;以及迄今国家移民区和州之间的矛盾逐渐消失。所有这些因素缩小了国家档案管理机关的运转范围,特别是档案收集和管理领域。当出现这种情况,档案工作者就必须寻找新的组织法律标准,建立并补充国家档案全宗,同时为了下一代应该保障对历史文献档案的保管。
   我试图概括地提出解决方法,就私人档案馆和档案资料提出新的档案法草案。早在1990年就开始着手草案准备工作,但是直到6年后,即1996年才在政府会议上被研究。由于有关档案馆自治财政来源和档案馆法律地位问题的意见分歧,草案的立法程序被拖延。现在,由于国家推进法律改革,草案被改型并且应该在今年进行研究。
   有关私人档案的问题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它在新的档案法里得到了调整,私人档案45年后要移交到国家档案馆。立法人对下列情况进行了规定:1)以前按照法律程序,包括土地改革和国有化法令,移交的所有私人档案留存在国家档案馆;2)国家必须保障向由于土地改革和国有化失去自己档案的人出补偿费。
   法律保护国家档案全宗包括下列问题。根据法律条例,国家档案全宗划分为:1)国有档案全宗;2)自治机构的档案全宗;3)公共机关的档案全宗:4)私人档案全宗。
   没有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的私人档案和档案资料(广义理解)以及法律有效实施之后的形成的档案属于:1)公共机关档案全宗,指的是天主教堂、其他的宗教信仰、政党、专业协会、基金会、联合会、合作社、非国立大学;2)私人档案全宗,包括经济组织形成的档案资料,个人形成的全宗和私人收藏物。
   公共性质的机关保障对文件进行统计并在自己的档案馆保存他们。档案所有者根据与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构的协议确定档案保管组织原则。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机构监督这些档案馆。对于波兰天主教教堂,由国家档案馆馆长根据与相应的教堂当局的协议确定监督的范围和原则。
公共性质的机关可以向国家转交所属档案的所有权,即把档案转交到国家档案馆。属于私人档案全宗的档案可以保存在:1)档案所有者组织的档案馆;2)档案馆,这些档案馆根据法律协议,从私人档案全宗产生者那里收集档案。这个法律条例允许建立私人档案馆。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保管档案资料;3)档案资料所有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比如,寄存在国家档案馆或者图书馆。
   实际上,开放上述档案馆的档案是根据国家档案馆相关类似的原则。但是,立法者在这里规定了一些限制,即:1)国家性质的机关领导可以拒绝开放档案,如果这些档案损坏了机关的利益;2)私人档案所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方法限制开放自己的档案。
   法律规定了私人档案馆和公共性质的机关档案馆以下义务:1)对全宗进行统计;2)向国家档案馆馆长通报全宗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根据档案法条例,未经国家档案馆馆长允许,不得将档案带出境外。只有在非常情况下,馆长允许把档案长期带出境外并且需经咨询机关---档案委员会的同意。这种说法引起有关私人档案的一系列反对意见,并且提出了一个论据,即在欧洲立法规则统一的条件下特别限制所有权。因为,比如,在波兰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建议在国内实行文物自由迁移的原则。
   对于私人档案商业周转额的问题,法律规定其买卖必须通过专业机构。国家档案馆拥有优先购买权。
   档案资料的所有人有权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国家档案馆获得业务和技术帮助:1)科学整理档案资料;2)档案自然状况的鉴定和提供修复建议;3)修复档案资料。
   上述后两种情况需要财政报酬。价格由相应的部长决定。
   曾经发生在和正在中东欧发生的社会政治变革向档案工作者提出了新的任务和问题,其中包括为下一代保管私人档案资料的任务,解决这个任务的主要手段是档案法,
   (陈慧涵摘自《外国档案工作动态》 译: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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