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私人档案的法律地位
保拉?塔西尼
1963年9月意大利颁布了档案法。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35年,意大利的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这个法律仍然是意大利档案管理方面的主要原则依据,不管档案的生成者是谁。该法对国家机关产生的文件,即交由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和国家机关以外机构,即所有公共和私人部门生成的档案做了非常严格的区别。
意大利中央档案局所担负的保管和保护档案的角色事实上是与档案的生成机关的法律地位密切相关的。因此,它在管理国家档案和公共与私人档案方面的权力是不同的。在管理公共和私人档案方面,法律规定它的具体任务是“档案管辖”,内容包括“监督”公共和私人部门的档案管理和保护。这个任务由档案监督处承担,它们的管辖范围包括意大利所有地区(事实上全国共有20个档案监督机构,一个处负责一个地区)。
档案监督处与私人档案之间是否建立了关系主要取决于这些私人档案是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如果具备了这个“重要素质”,那么私人(家庭、个人、银行、公司、政党、工会和协会等)生成的文件必须得到保护。事实上,意大利法律所指的“私人”一词,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包括任何符合司法界定为“私人”的主体。
以上论述说明了意大利在保护私人档案方面的两个基本点。第一,如上所述,该档案必须具备“重要的历史意义”(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大多数私人档案都具有的历史意义)。第二则强调该档案,或单份文件,属于私人所有。
在此,我需要进一步阐明意大利法律对“重要历史意义”表述和“私人所有”事实的重视程度。
正如上面所指出的,意大利档案法所使用的关于国家对私人档案的管辖权的表述所函盖的概念非常广泛。该法律第36条规定,“档案监督处的职责是确定私人主体所有、拥有或持有的档案或单份文件是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这个规定所指的司法管辖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所有权(即使生成者通常是档案的所有者),而且包括了拥有和持有的情况,即较弱的所有权形式。根据意大利法律,一个私人主体拥有一份档案的事实本身就足够档案监督处前去要求检查。同样,一个私人主体拥有一份档案的事实本身就足够使他有义务前去档案监督处进行登记。然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意大利法律规定的这个义务有时间的限制(文件的日期),不是每个私人档案或文件的所有者都必须去档案监督处登记,只有那些70年以上的文件的所有者才需要登记。
很显然,这一条款的意图是为了减轻该义务给私人和团体带来的负担。它所规定的一个客观因素,如文件的日期,是大多数人很容易判定的。这个条件把确定文件是否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法律职责转移给了档案监督处。
看来,档案监督处所担负的任务非常棘手。这并不是相对于他们鉴定文件是否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能力而言,而是相对于私人手中是否存在档案这个具体事实而言。在这一点上,我必须进一步说明。虽然我们有理由推论,历史上重要家族的后代仍然拥有证明其家庭在意大利古王国的政治、宗教、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的文件,但是我们不能肯定近代历史时期重要家庭或个人所拥有的文件是否已经足够“老”,值得档案监督处前去插手。仅从字面上解释法律的话,我们将剥夺历史研究人员利用那些大量的虽然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但却因为年份不够而未被档案监督处检查过的文件的权力。虽然,法律也赋予了档案监督处鉴定不足70年的档案的历史价值的权力,但在意大利的法律框架内,这个权力很难实施,因为它有可能会对私人利益造成损害。
当上述障碍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档案监督处将会检查档案。如果确定了该档案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根据要求,检查人员应“书面证明”它的价值,并发布行政命令宣布该文件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它的私人所有者、拥有者或持有者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它实施保护。
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做法极大地限制了私有权(私有权是意大利法律制度的基石)。然而,它同时符合另外一个原则,即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以符合集体利益的名义,国家担负起了监管档案的责任,并努力确保档案能够根据法律的要求得到最好的保护。因此,私人档案所有者应该按要求在档案可能变质之前对其进行修复,进行整理和编目,并在准备转移,出售或捐赠档案时通知档案监督处。在后两种情况下,国家如果认为合适,有权优先购买档案并把它们移交到国家档案馆保存。
很显然,并不是所有的私人所有者在其档案被确认为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后将按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尤其在档案的整理和编目方面,因为这项工作需要接受专门的档案培训。
在对私人档案进行干预的过程中,档案监督处曾经试图对DPRl409/63条的规定(针对私人档案在国家档案馆的寄存以及捐赠和购买事宜)做一些补充,并采取其他一些方式来加强私人档案的保护工作。但他们越来越深信,如果对私人档案的所有者采取更严厉或对立的态度将不会取得积极的效果,另外,如果私人所有者不按规定办事,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对他们进行惩罚。
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向私人所有者提供减税和国家资助的办法来鼓励他们保护档案。因此,1982年和1986年国家先后通过了两个法律。第一个法律规定,如果私人所有者将他的经鉴定为重要档案的文件移交给国家,国家将免除他的死亡税。第二个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提供档案修复、整理和编目基金。
尽管在实施免税法律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许多困难(在有些情况下,我们无法与财政部在免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另外,国家财政提供的基金数量不太充足,但是我们在保护已登记注册的私人档案方面还是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国家得到了几乎所有享受到免税政策的重要档案(13件中的11件),而且自从1986年以来,国家拨付的基金数量已经达到了10亿里拉。考虑到目前还有2000多份受到行政命令限制的私人档案,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以上我主要从司法和行政的角度简要介绍了国家在管理私人档案方面的情况,下面我将重点介绍在过去几年中产生过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另外一个事件,它同时也对受到行政命令限制的私人档案的管理和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就是公共经济企业和意大利大部分银行的私有化运动。
这个方面绝对不能被忽视,因为意大利在法律上将私人和公共档案的管理以及其中所涉及的义务作了非常明确的区别。也就是说,档案的生成者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在司法地位上的区别。因此,公共机构的档案一旦产生即可自动适用于档案法中的条款,没有必要让档案监督处来将它们置于行政命令的限制之中。换句话说,公共部门产生的档案决定了他们有义务保护这些档案。另外,因为意大利法律将公共部门的档案看作是与国家档案一样“不可让与的财富”,因此它们的保护修复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据法律1409/63所规定的寄存程序,这个任务由相关的机构负责??其中涉及档案监督处。
随着私有化进程的发展,这种“司法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各种公共大型企业和大量在意大利本土营业的银行的私有化,意味着档案监督处不得不发布许多行政命令来确保这些机构的档案得到妥善保护,不发生质量腿变。(应该指出的是,意大利法律所确定的关于企业档案的修复期平均为5年或10年)。
这个问题是双重的。一方面,我们有必要确保对那些已经属于私人但在本质上仍然为公共性质的古老档案的保护。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向那些近期的文件发布行政限制命令,以保证这些与这一重要历史时期有密切关系的文件得到保护。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有关条款,并向那些不足70年的档案资料发布行政限制命令方面存在很大困难。这不仅因为档案监督处需要花费很大精力来登记所有的企业的档案,而且因为这种做法将对企业的日常业务产生影响。
在结束本报告之前,我想强调一个事实:国家对私人档案的管理是非常艰巨的任务,而且对档案工作者的专业经验也提出了挑战。
(陈慧涵摘自《外国档案工作动态》 郭年/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