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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研工作源流考辨之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8 19:27:49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71    评论:0
导读

七、历代典制文书的编纂古代统治者所颁布的法典律令,作为国家治政的标准,是百官遵奉的准则。早在夏代,我国就有了这种法典的存在。据《周礼》记载,周有六典: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由太宰负责法典的制定、保管和执行。三代以下,历代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秦统一前后,编纂了三十多种律书,如《田律

七、历代典制文书的编纂

古代统治者所颁布的法典律令,作为国家治政的标准,是百官遵奉的准则。早在夏代,我国就有了这种法典的存在。据《周礼》记载,周有六典: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由太宰负责法典的制定、保管和执行。三代以下,历代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秦统一前后,编纂了三十多种律书,如《田律》、《厩库律》、《仓律》等。汉代萧何在战国魏李悝《法经》基础上,编订了《九章律》。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陈群、刘劭奉命删约旧科,旁采汉律,编成《新律》十八篇。到了唐代,各种典章制度更加完备,相应地有关典制文书的编纂也开始兴盛。唐代编纂的典章类汇编不下数十种,如唐太宗时的《贞观律》,玄宗时的《唐六典》、《开元令》、《大唐开元礼》等,高宗时颁行了《唐律疏议》、《永徽令》等,宪宗时则有《元和格敕》等等。而流传至今的只有《唐六典》和《唐律疏议》两部。

1、唐代法典律令的编纂

《唐六典》为唐玄宗时官修,题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实出于张九龄等人之手,全书共三十卷,记唐代官制。该书编纂体例系玄宗手订,规定其应分: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典;要求编纂时须“错综古今,法以周官,勒为唐典”。即要以《周礼》六官作为《唐六典》的框架,并将有关典章制度逐一“寻考旧章,著之简册”。经过数年的酝酿准备,至开元二十年,张九龄主持集贤院期间,才开始全力编纂此书,到开元二十四年张九龄罢相时,基本上完成了《唐六典》的编纂工作。后李林甫援书院成例,以宰相身份署名奏上。

《唐六典》仿照《周礼》六官,以唐代各级职官为纲,以唐令式规定的诸官职掌为内容,并以注文形式介绍诸项职官的沿革。在编纂中贯穿了以类相从、错综古今的原则。其编排次序先三师三公,次三省六部,再次秘书省、殿中省、九寺、国子监、御史台等文职;武职则依次为府兵十二卫、监门、羽林等;最后为地方官制,十道、三府、都督、州县、都护等。对上述诸职司,均依唐令式列其职掌、品秩、官佐及有关规定。因此,《唐六典》实可视为唐代行政法规大全。《唐六典》除正文外,还有注文,约占全书的三分之一,其内容或是对有关官职和制度沿革的简单概述;或是对有关制度的解释;或是补充性说明等。自《唐六典》颁行后,即多为后世所沿用。

《唐律疏议》为唐高宗时长孙无忌等奉敕编纂。永徽元年,高宗命太尉长孙无忌等人整理律文,长孙无忌等遂在武德、贞观律的基础上,参酌异同,编纂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后又仿经疏之例为之作注,仍由长孙无忌负责。永徽四年十月书成,奏上,诏颁天下。律疏附于律文之后,与律具同等效力。名为《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义》。《唐律疏义》计有律文十二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系唐律总则,规定了有关的量刑原则和标准,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唐律疏义》是一部综合性法典,其基本内容为刑法、民法、婚姻法及一些行政法规。《唐律疏义》的律疏部分是对律文的注解,其内容有说明有关律文的历史沿革,有对律文含义的解释,有对律文的补充说明等等。《唐律疏义》编成之后,即成为有唐朝一代治法的准绳,并成为后世制定法律的范本。《四库全书总目》称:“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

2、《唐会要》与《宋会要辑稿》等的修撰

《唐六典》和《唐律疏义》为法典类档案文献汇编。从唐代开始,又出现了一种专记一代典章制度沿革的史书体裁,即后来所说的“会要”。这种“会要”,大多为个人所私撰,而出于官修的则称之为“会典”或“典章”。会要的体例,和“正史”里面的“志”大致相近,即按一定的编排方式,分门别类地把一代的典章制度的沿革损益,综述详备,以便于查考。这种体裁最早的创始人是唐代的苏冕。唐德宗时,苏冕曾编次高祖至德宗九朝之典章制度,成《会要》四十卷。宣宗时,杨绍复又编纂德宗以后之事,续修四十卷。北宋初,王溥在此基础上重新加以整理,并续编至唐末,成《唐会要》一百卷。

《唐会要》分五百十四目,于唐代制度损益沿革、社会风习及边疆各族史迹,备载其中,极为详尽。其五百十四目约略可分为十五大类:帝系、礼、乐、学校、宗教、选举、职官、民政、封建、历数、灾异、刑法、令货、舆服、外国。大类下各细目多少不等,如礼类有:祭祀、宗庙、朝拜、宫室、山陵、谥法、行幸、杂录等;职官类有:中央、地方、文职、武职、内外官录、杂录等;民政类有:勋阶、考绩、当值、休假、奴婢、嫁娶、户口、道路、杂录;刑法有:格令、慎恤、守法、赃估、赦宥、降官、流人、杂录等。

《唐会要》虽修成于宋初,但其主要部分完成于中唐和晚唐时期,苏冕与杨绍复均为当朝重臣,其书中所选材料,多为一般人难以见到的官府档案文件。王溥曾历仕五代后汉秘书郎、后周宰相,北宋初年又为太子太博,有许多编纂上的有利条件。因此,《唐会要》书中所保存的唐代史料极为丰富,多为新、旧《唐书》所不及者。如该书第七十三卷《职官》项下,记载单于、安北、安东、安西、安南五都护府及营州、灵州、姚州三都督府的设置情况甚详,可补新、旧《唐书》之不足。又如关于《唐六典》的颁行情况,历来有两说:或谓《唐六典》徒有条目,并未施行,或谓该书即为唐代通行之法典。而《唐会要》中叙述典章制度时,多将有关执行情况举例说明,后人据此考证得出《六典》在唐时确实是百官遵奉的法典。

继《唐会要》之后,王溥又编纂了《五代会要》三十卷,计二百七十九目。书成于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由于王溥在编《五代会要》时从五代实录中收录了大量奏章、诏令,故其史料价值较高,可与新、旧《五代史》相互补充。到了南宋,徐天麟模仿《唐会要》体例,编撰《西汉会要》和《东汉会要》,其所选材,主要是前三史的志,以及东观汉纪等书中有关材料。对研究两汉时期的典章制度及其演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宋代统治者对会要的编纂十分重视,专门在秘书省设立“会要所“组织人力,设馆修纂,前后共历十次,共成书二千二百余卷,包括两宋十三朝的典制。因卷帙浩繁,当时未能刊行。元灭宋后,稿本北运,存于燕京。元修《宋史》各志,材料多取于此。明初其书尚未存,故修《永乐大典》时,多整段抄录。宣德年间,宫内失火,《宋会要》全部被焚。清嘉庆时,徐松开始从《永乐大典》中辑录出,分帝系等十七类,其中以礼、食货、职官等篇幅为最巨。这就是现在流传的《宋会要辑稿》虽已残缺不全,仍近五百卷,其中十分之八的史料,都是《宋史》所未载,为研究宋代政治、经济、文化各种制度沿革变迁必不可缺的重要史料。

3、《元典章》与《明会典》、《清会典》的编纂

元代统治者仿唐宋以来会要体例,设官编撰《皇朝经世大典》,成书八百八十卷,另有目录十二卷,公牍一卷,纂修通议一卷。至顺三年三月,由总纂修官欧阳玄奏上。全书分为十类:帝号、帝训、帝制、帝系、治典、赋典、礼典、政典、宪法典、工典,每类之下再分若干细目。《元史》各志多以此书为本,如《食货志》第一至第四卷,全出于《经世大典·治典》之文。原书早已散佚,仅《永乐大典》残文中尚有小部分遗文。

另外,元朝还有一部《元典章》,系官修,原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元英宗时所纂,为元代典章法令汇编。其编纂体例略仿《唐六典》,分前后两部,前部为前集,六十卷;后部为新集,不分卷。前集大纲分为十类: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类分列条目,共计为八十一目。六部另有子目,共为三百二十七目。包括世祖、成宗、武宗、仁宗、英宗五朝事。新集之大纲分为: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类,分列三十九目,又列子目九十四,随事立名,与前集不尽相同。书中材料,多为诏令、律命和有关事例等,与会要叙制度沿革有所不同,但所收材料,多系原始档案文件,向为学术界所重视。但《四库全书总目》因其所载者皆案牍之文,兼杂方言俗语,因此屏而不取,仅列之于存目,说它“体例瞀乱,漫无端绪”,“乃胥吏钞记之条格,不可以资考证”,显然未能认识其作为原始档案汇编的重要性。

明清两代典章制度的编纂,承袭了元代的变通会要之法。明代编有《明会典》,性质与《元典章》近似,而条理较为整齐。《清会典》仅有条律规定而不载事例,其范围较《明会典》狭。

《明会典》是明代历朝典章的总汇,最初本成于弘治年间,由吏部尚书徐溥纂修,共二百八十卷,武宗时命大学士杨廷和重校,于正德四年刊行,称《正德会典》。嘉靖八年,明世宗又命阁臣霍韬等续纂,未及刊行。万历四年,张居正奉命重修,万历十五年由申时行等修成奏上,称《万历重修会典》,成书二百二十八卷,即现通行的《明会典》。

《明会典》的材料是以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刊布的《诸司职掌》一书为主,兼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法纲》等十二种书,并附以历年的有关事例。按照明代制度,臣僚题本一经圣旨“是”了的,“准”了的,都成为了“题准”和“奏准”。这些“题准”和“奏准”,在当时即奉为“例”,并完全具有律令的性质和效力。在编纂会典之前,须 “行文各该衙门迭委司属官,将历年题准见行事例,分类编纂,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候开馆之日,送入史馆,以备采择。”由于建立了档案史料选送制度,保证了编纂材料的完整性和权威性,避免了一般官修典章汇编常见的倚重倚轻现象。

《明会典》的编纂体例系以官职为纲,叙述官职,录入事例。全书分文职衙门与武职衙门两大部类,文职衙门以宗人府为首,其下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等为序,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各官职之下多列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如田土、户口、驻军、粮饷等,计二百二十六卷;武职衙门仅二卷,叙列五军都督府及各卫等。南京衙门事例,分附于各相关衙门之末。《明会典》所录多为明代原始档案文件,故向研究明代典制的重要资料。

清朝于康熙初年就开始编纂会典,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各朝相继修纂。共成书五部。有《康熙会典》一百六十二卷,自崇德元年迄康熙二十五年(1636-1686年);《雍正会典》二百五十卷,起自康熙二十六年迄雍正五年(1687-1727年);《乾隆会典》会典一百卷,事例一百八十卷,迄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嘉庆会典》会典八十卷、事例九百二十卷、图一百三十二卷,迄嘉庆十七年(1812年);《光绪会典》会典一百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图二百七十卷,迄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代五部《会典》前后相连,其体例与《明会典》基本相同,《乾隆会典》将会典与事例分开,各自成书。嘉庆时所修《会典》增加了图的部分,嘉庆和光绪时重修本的图,是把礼部的仪式、祭器、卤簿,户部的舆图,钦天监的天体图等,绘编而成。各朝续修的部分,主要是增加事例。事例作为会典的辅助,是把各门各类的因革损益的情况,按年进行排比。所以会典前后各本的编排体例、内容基本一致,对清后期一些新增加的机构,则相应增加一些类目,如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等。与《实录》一样,《会典》汉文本与满文本同时并行。

在清代的官修本朝会典之外,私人从事于编辑历代会要者亦不乏其人。其中有姚彦渠的《春秋会要》,孙楷的《秦会要》,杨晨的《三国会要》,龙文彬的《明会要》等等都先后成书刊行。可见记载历代典章制度的史书体裁,既有辑录一代法典律令的文件汇编,也有偏重于“沿革损益”的会要体史书,还有将制度史与相关资料汇编融为一体的会典体史书。这些典章制度史撰著及资料的搜集编纂,成为有关典章制度研究的极丰富的资料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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