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是档案的生命,对这一观点档案界同仁并无异议。但对于“什么是真实的档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甚至各执一辞。
一、档案真实性问题的两种基本观点
什么是真实的档案?目前档案界有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认为:只要形成过程真实,该档案就是真实的。例如,曲毅《真实的档案与档案的真实》认为:“真实的档案是从其形成过程加以判断的,如果这个过程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那么所形成的档案应该是真实的档案”。张开森《档案真实性、可信性之辨析》认为:“档案文件的真实性只是针对着档案文件实体的真伪而言的”。刘相彩、葛明兰《论档案的真实和档案内容的真实》认为:“只要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就是档案,就是真实的档案,不论其内容如何脱离实际,如何歪曲历史,它依然是档案。”
与此对应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档案的真实性应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档案形成过程的真实;二是档案内容的真实,即档案记载的内容与该内容所针对的社会活动的客观实际相吻合。两者缺一不可,也即形成过程和内容都真实的档案才算是真实的档案。如吴宝康《档案学简明教程》和何致武《也谈档案的真实与档案内容的真实》认为:“不管是直接形成或是原始的自然形成,档案的本质要求文件的形成过程与形成内容都必须真实”。赵跃飞《档案真伪性的语词梳理》和《关于档案真伪性的逻辑辨析》也称:“档案的真实性应当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档案形制过程的真实,即档案形制过程的原生态(形制的真实);二是档案所载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客观历史事实(内容的真实)。
综观以上两种观点,很明显,双方在档案形成过程必须真实上达成了共识。但不同的人对档案形成过程真实性的理解各不相同,各有侧重。吴宝康认为:“文件形成过程的真实:表现为文件形成时间与人们社会活动时间的同步”。曲毅认为形成过程的真实是“直接形成的,而非间接形成的”。张开森理解为“该份文件制作者的名义身份与其真实身份是否一致”。撇开双方对档案形成过程真实性的理解略有歧义不谈,我们可以看出,在承认档案形制过程必须真实的前提下,双方争论的真正焦点聚集在“内容不真实的档案是不是真实的档案”,也即内容的真实与否能不能作为判断档案真实与否的标准。
双方就“内容不真实的档案是不是真实的档案”争论得非常激烈。曲毅认为:“真实的档案与档案内容的真实,这是两个不同类的概念。档案内容的不真实不等于不是真实的档案。也就是说档案内容可以不真实,但只要这些内容不真实的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它就是真实的档案。档案内容的不真实并不影响档案是真实的”。刘相彩、葛明兰认为:“档案内容的真实与否对是不是档案不产生质的影响。”赵践《对档案打假的思考》认为:“档案是历史活动的证据,其内容真实可靠或虚假不实,都是活动者留下的证据。或者说档案内容的真实或虚假都可以使用,没有什么假不假的问题”。另一方,何致武认为:“档案的真实就是档案内容的真实.这是一般常识”,“法律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反映历史的假文件,是明令禁止的。把内容虚假、不合法、不反映历史的假文件归人档案中,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赵跃飞认为:“试想,大批内容失实的材料混杂在档案里,利用者有什么理由去信任档案的真实可靠性?‘一般以档案的记载为准,它的凭证作用较其他文献更为可靠’的价值原则还会持续成立吗?”
二、对档案真实性问题的评析
如上文所述,在真实的档案其形成过程必须真实的前提下,“内容不真实的档案到底是不是真实的档案”,或者说内容真实与否能不能成为判断档案真实与否的标准,双方就这一根本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究其原因,是因为各自的立足点不同。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从档案的定义和档案的本质属性出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所作的定义是:“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他们认为,这一定义把档案规定成了“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其本质是原始记录性,而没有强调内容的真实性。所以,只要是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就是档案,就是真实的档案,不管档案内容是否符合社会活动的客观实际。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是从社会对档案的普遍看法或者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他们认为“档案是真实可靠的”,是社会的共识,“假文件归入档案是违法的”。由此得出“档案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就不是真实的档案”的结论。
笔者认同前者的出发点。因为一份文件到底是不是真实的档案,评判标准只能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具有档案本质属性的,它就是档案,就是真实的档案。这里的“真实”,笔者认为指的是归档后的档案从其形制到内容都与归档前的文件完全一致(此处仅就传统档案而言),即归档后的档案保持了归档前的文件的原始记录性,而不是说档案内容与其所针对的客观事实相一致。同理,我们说档案人员的职责就是维护历史的真实,这个“历史的真实”同样是指历史记录在归档前与归档后在形制与内容上的一致,而不是指历史记录中的内容与历史活动中的客观事实一致。事实上,要让档案人员维护档案内容与内容所针对的客观事实的一致是不可能的。因为要保持档案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只能在社会活动的进行阶段,也即文件的现行阶段。在文件现行阶段,若文件与社会活动的客观事实不一致,文件形成部门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可以修正,如重新发文,同时废止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档案部门与档案人员则没有权力修正或废止任何档案文件。当文件一旦进入档案这一阶段,它就既成事实,无法更改。一旦更改,就违背了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就不能成为档案了。而且,即使有新的文件来修正已归档的文件内容,该已归档的文件仍然是合法的、真实的档案。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原始记录性这一本质特征,一经归档,它就是档案,是真实的档案。档案内容真实与否不能作为判断档案真实与否的标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归档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一份文件或档案的整理程序,而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即归档的过程,就是文件形成部门向全社会、向历史、向后人郑重表明其所形成的文件是经合法程序形成的,是真实的文件。他们对该文件具有解释说明权,对该文件可能产生的历史后果负责。
同时,笔者认为后者的出发点不当。首先,根据人们普遍认为档案是真实的,而认定真实的档案其内容必须真实,内容不真实的档案就不是真实的档案,是不妥的。总体而言,大部分档案内容是真实的,相比图书、资料等其他文献,档案更具真实可靠性。但就个体而言,档案内容不一定就是真实的。档案部门不能因为人们总体上认为档案内容是真实的就抛弃个体上内容不真实的档案。否则就否认了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内容真实与内容不真实的档案具有一个共性??证据性。但同时,又具有个性。内容真实的档案具有证实作用,内容不真实的档案具有证伪作用。不能因为起证实作用的档案数量居多,而将数量较少的具有证伪作用的档案排除在真实档案之外。
其次,由“假文件归入档案是违法的”而认定真实的档案其内容必须真实是不当的。假文件是违法的,这在档案、统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但实际上,形制真实而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档案中的“假”产生于文件的形成阶段,违法者是文件的形成单位和相关人员,而不是档案部门及其人员。这些形制真实而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是经过合法的手续与渠道形成的.从文稿的起草、校稿,审核到签署、转发、执行经过了一个又一个关卡。它一经归档,自然就是真实的档案;档案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维护档案的原始面貌??形制的原貌和内容的原貌(这里所说的“内容的原貌”不是指档案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的真实性,而是指归档后的档案内容与归档前的档案内容的一致性)来维护历史的原貌,否则就是失职。例如,虚报的发票到底算不算真实的会计档案,归不归档?实际的做法是,验证这些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应填制的项目是否填制齐全,有没有经手人签章,有没有财务主管人员同意报销的签章,有没有财务人员付款的签章。这些都齐全的话,该发票就是真实的档案,应该归档,而不是看这笔经济业务是不是确实发生过。否则,当审计人员发现帐实不符的时候,该凭什么下审计结论呢?所以,真实的档案其内容可能不真实。
尽管双方在根本问题??内容不真实的档案是不是真实的档案上难以达成一致意,然而,透视这场争论,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双方存在一些共识:
首先,双方都承认这样一种客观事实:从档案总体而言是真实的,但具体到每一份档案,应该具体分析。即并不是每一份档案都准确无误地记载了社会实践活动的真实情况,内容失实的档案是客观存在的。造成档案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的是可以避免的,有的是无法避免的。正因为部分档案内容失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档案界不可回避地要探讨什么是真实的档案这一问题。
其次,多数同志认为内容失真的档案仍然是有用的??尽管各自认为的有用性有所不同。李财富《如何看待档案的真实性??兼与赵跃飞先生商榷》认为:“尽管内容失真的档案不能准确地反映其所针对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但它们却真实地记录了其他有关历史事实,对日后的社会活动不无借鉴、参考价值”,何致武《也谈档案的真实和档案内容的真实》称:“假文件在档案中只起物证作用,还原其真面目的是揭示其假面目的那些真档案文件”。赵跃飞《关于档案真伪性的逻辑辨析》认为,内容失真的档案具有非常态的价值??以史证档,也即一种逆证作用。
再者,在对内容失真的档案归不归档的问题上,多数同志所持态度相同,认为应该归档并妥善保管,黄勋拔认为:“对在立卷前已确认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全相符的文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是正式文件,当然要立卷,以保存历史真迹”。章顺德《要正确地对待不真实的档案内容》认为:“对内容不真实,甚至是颠倒是非的档案,我们要与其他档案一视同仁地加以精心保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涂改、伪造、损毁、销毁,以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赵跃飞认为:“内容失实的档案符合档案自然形成规律,排斥在档案概念之外是不恰当的”。这修正了他本人曾经将“伪档”(内容失实的档案)排斥在档案之外而归人资料范畴的说法。
最后,多数同志认为对内容失真的档案应该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说明,不能放任之。张照余《档案真实性的模式分析》认为:“对档案文件中十分确凿的错误内容可适当附注”。韩松华《档案失真原因概述》称:“对于档案文件中的伪造、不真实、不完整部分,要依法通过正确途径,加以注释佐证、补充”。
三、档案真实性问题小结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档案的真实性,是指在档案形成过程真实的前提下,归档后的档案与归档前的文件在形制与内容上完全一致(对电子档案的形制是否应在归档前后保持一致,另当别论)。真实的档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不仅形制真实,且所记录的内容信息与它所对应的社会活动的客观事实相符的档案。另一类是形制虽然真实,但所记录的内容信息与它所对应的社会活动的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档案。前者具有证实作用,后者具有证伪作用。
参考文献:
①曲毅:《真实的档囊与档案的真实》,《档案管理》,2002(2)
②张开森:《档案真实性、可信性辨析》,《档案学研究》,1997(2)
③刘相彩,葛明兰:《论档案的真实和档案内容的真实》,《档案学通迅》,1997(3)
④何致武:《也谈档案的真实和档案内容的真实》,《档案学通迅》,2001(4)
⑤昊宝康:《档案学简明教程》,北京:中国档案出版杜,1991
⑥赵跃飞:《档案真伪性语词梳理》,《中国档案》,2000(4)
⑦赵跃飞:《关于档案真伪性的逻辑辨析》,《档案学通讯》,2001(4)
⑧赵践:《对档案打假的思考》,《档案》,2001(1)
⑨黄勋拔:《论档案的真实性》,《档案学通讯》,1991(5)
⑩韩松华,《档案失真原因概述》,《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⑾李财富:《如何看待档案的真实性??兼与赵跃飞先生商榷》,《湖南档案》,2001(6)
⑿张照余:《档案真实性的模式分析》,《档案工作》,1992(11)
⒀章顺德:《要正确对待不真实的档案内容》,《档案工作》,1989(2)
(牛角、树人摘自《档案学》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