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之窗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档案管理 » 综合管理 » 正文

档案在文 文物在物一一论"实物档案"概念应该否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8 18:30:47    来源:网络    作者:张仕君    浏览次数:756    评论:0
导读

“实物档案”是90年代初档案界一些同志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近十年来、张家仪、李焱、范世清、陈永斌、霍振礼、向全福、谢瑞芝、肖宁生、吴军梅等人先后撰文各抒己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遗憾的是尚未形成共识,就偃旗息鼓,不了了之。笔者认为,文物与档案如何区别,实物是否可以作为档案,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亟待弄清的实践问题。一、造成档案与文物界限不分的社会历史根源造成档案与文物界限不分的社会历

“实物档案”是90年代初档案界一些同志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近十年来、张家仪、李焱、范世清、陈永斌、霍振礼、向全福、谢瑞芝、肖宁生、吴军梅等人先后撰文各抒己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遗憾的是尚未形成共识,就偃旗息鼓,不了了之。笔者认为,文物与档案如何区别,实物是否可以作为档案,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亟待弄清的实践问题。
一、造成档案与文物界限不分的社会历史根源
造成档案与文物界限不分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有如下3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人类认识规律的影响、现行法律上的自相矛盾。
1、传统文化的影响 人类社会是一个漫长的演化过程,人们的社会分工也是遵循从统到分,从粗到细的规律逐步形成的。在中国社会的历史长河中,相当长的时期里都是融文物、图书、档案于一体的。有报道说我国的唐宋档案除了辽宁省档案馆有几件唐代档案,安徽省档案馆有点宋代档案外,其它大都保存在博物馆和图书馆,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一代沿袭一代,区分文物与档案的意识也就十分淡薄。直到今天的实践中,每每遇上具交叉属性的事物时,不是按事物本质属性去判定归属,而是看谁捷足先登。对这种现象李焱在《也谈档案与文物》一文中是这样揭示的:“事实上档案和文物的工作对象存在着交叉重复现象,同一物件有可能既是文物同时也是档案。特别是在当今,档案界的理论研究还远远不够,对于档案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表述,有许多具有档案、文物双重身份的物件的归属问题也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准则,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许多如甲骨文、铭文等并不是因为档案馆和文物馆进行协调工作后由于价值取向等问题而决定由文物馆收藏,仅仅是由于档案事业起步较迟、发展较缓而为文物部门先行千步所致。”
2、人类的认识规律的影响 任何理论的产生都来自于一定的实践,没有实践基础的理论是不存在的。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早在几千年前便产生了文字,其悠久的历史,注定了它有着丰富的实践基础。在我国,档案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殷商时期的甲骨卜辞,但完整意义上的档案工作历史并不长。在纸张未面世以前,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已经发现对某种既往活动信息存在着需要。而这种信息总是附着在龟甲、兽骨、缣帛、钟鼎、竹木、石头等物质之上,的他们将这些信息保管起来备以查考,形成了我国最早的档案工作。唯物论的认识论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各项实践的产生总是根据人类社会需要的缓急程度,按先具体后抽象的秩序决定先后的。当人们的感性认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上升为理性认识,再经过实践的验证,又逐步将零星的理性认识系统化,最终形成一门学问。由于早期档案信息与载体的不可分离性,给人的错觉是档案就是一种物体,因而在档案工作中往往把一些本来属于文物范畴的东西(如产品样品、古钱币、钟鼎、名人遗物等)当作档案。按照人类的认识总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规律,人们把这些特殊物作为档案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它们毕竟从某个侧面记录了人类某方面社会活动的信息,是对某种历史的反映。不过这些物质只能间接地反映出某种信息,而不是对信息的直接记录,不具有档案的本质属性。
3、《档案法》和《文物保护法》概念交叉造成的矛盾。在《档案法》中是这样表述的:“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而《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和壁画,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在这两个法律中“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和“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概念交叉,客观上造成人们无所适从。《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法》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档案的双重身份作了肯定。同时也承认目前对于这部分具双重身份的档案的实体管理与实体归属问题暂无比现行做法更好的方法。可是由于档案和文物这种在现实中的交叉重复关系,势必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事业和文物事业的发展,而在二者之间产生一系列的矛盾。
二、“实物档案”概念不成立
顾名思义,实物档案即具有档案属性的实物通过收集整理而转化成的档案。实物能否成为档案中的一个门类呢?唯物辩证法认为,决定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区别的不在于它们的外形特征,而在于它们内在的本质的特征。石头、铁、煤炭、水晶之所以是不同的事物,是由于它们内在的元素结构不同,而表现出的不同形态。从理论上讲,实物档案的内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实物,一个是档案,客观具体是它的外在特征,原始记录性是它的内在特征。实物之所以不能成为档案,关键在于这些实物不具有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我们知道,档案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是人们办理完毕保存备查的一种文件,它是融原始性与记录性于一体的特殊事物。所谓原始性,就是说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的当时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事后编纂和加工的。所谓记录性,自档案学诞生以来,档案界研究的“记录”无一例外的是指狭义的记录,即用文字、符号和图像等记录工具直接将人类社会活动信息记录在特定载体(如纸张、胶片、磁盘、光盘等)上,而人们只要掌握了识别这些文字、符号和图像的工具就能获取其中的信息。而实物档案具不具备这些特征呢?不可否认,档案馆、室所收藏的实物,(包括古代用来调动军队的虎符,封建帝王赐予的尚方宝剑)也许具有原始性,并能传递给人们人类既往活动的信息,但它并不能成为档案,理由是它不具有狭义的“记录”性质,不是通过文字、符号和图像等记录手段直接将信息记录于特定载体,反映某一行为的全过程,而是通过某事物的形态与结构反映某种行为的结果,人们只能通过对实物的观察、分析和推测去获得某种深层次的信息。(如法国的比萨斜塔,我们仅凭外观只能获得塔的结构、形状和倾斜角度等信息,如果有档案可查的话,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它的建造年代,还可以了解到塔倾斜的原因,弄清它是巧夺天工的杰作,还是地壳变迁的结果)。有人认为,实物档案是用一种具体的、直观的形式记录信息。这事实上是将狭义的“记录”广义化了,按此观点推论,上至天上的云彩、星星,下至地下的岩层、矿石,无不从一定角度记录一定的信息,它们如果都可以成为档案,那世间的万事万物也就都是档案了。这样一来,文物不就消亡了?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分析实物能不能成为档案。在这些年开展的关于实物档案的讨论中,不少的人认为,实物档案是档案的一种,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他们的理论及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档案概念的界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由此得出结论:档案具有多种形式。按照档案信息的表现形式,档案可分为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现代又产生了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等。这些同志认为档案部门收藏的古代的印章、刻有文字的碑匾、奖杯、奖牌、证书、锦旗、古币、古服饰、历史名人用物、产品样品等都属于实物档案之列。其实这是对档案概念的一个误解。上述物体中古钱币、古服饰、历史名人用物无论怎么讲都属于文物,印章、碑愿、奖杯、奖牌、证书、锦旗虽可以作为档案保存,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说它就是实物档案,因为作为档案部门要保存的仅仅是这些物体上记录的某种信息而不是物本身,只不过该信息与该物体无法分离而已。假若是一块刻有重要信息的石碑,我们不但不需要这块石头有多厚重,反而希望它越薄越好。由此可见,此类档案只是载体的不同,是该与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相提并论的金石档案、缣帛档案,而不能认为是实物档案。
三、“实物档案”带来了理论与实践的混乱
众所周知,档案是指办理完毕保存备查之文件(用文字、数字、符号、图象将信息直接记录。到纸张、磁带、光盘等载体的文书材料)。“实物档案”造成的理论混乱,首先是它打破了档案构成体系的基本要素——“文件材料,把它扩展到了自然界所有能反映一定信息的客观物质。其次,是把狭义的采用特定记录手段的直接“记录”,变成了广义的某种行为结果的间接“记录”。其三,是忽视了信息存储方便、传递快捷、复制简单和资源共享等特点,混淆了实物反映信息与书面记录信息的界限。其四,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属于文物范畴,而我们硬要把具有纪念性质的奖证、奖杯和生产企业的生产样品作为档案。其五,导致“两法”打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把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界定为档案,自然这些历史记录应该包括“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则界定“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等”属于文物,很显然它包括了“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的一部分。理论上的混乱,必然引起实践上的混乱。在实践中,档案馆室存文物,文物馆室存档案,文物抢档案,档案抢文物,互不相让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尤为典型的是陈景润的“1十2”手稿,明明是珍贵的科技档案却被征集到了文物部门;安徽小岗村的大包干“契约”、东京大审判的判决书的底稿、中国“人才一号”的交流协议等,这些无论从广义的角度还是狭义的角度理解,都属于档案的东西,却偏偏保存在博物馆或图书馆。
四、关于档案与文物界定之设想
《档案法》明确指出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纵观世界百年档案定义,无不以“文件材料”、“原始记录”、“非现行文件”、“书写文件、图片、印刷品的总合”、“留待参考之文书”、“文献记录”等作为档案的属概念。可见,自古以来我们讲的档案就是指的用文字、图表、声像等特定手段记录信息的特定载体。《文物保护法》明确指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属于文物受国家保护。对文物的解释,《辞海》是“遗存在社会和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汉语大词典》是“历代相传的文献古物”。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1.在物质形态上,档案是各种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文物则是有历史、艺术、科学、史料价值,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代表性的实物(如长城、天坛、黄帝陵、黄道婆的纺车、贺龙起义的菜刀)。2.在对信息的记录方式上,档案是用文字、数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手段直接记录信息,只要利用者掌握了识别这种记录符号的本领,就能够获得其中的信息;文物则是用某种物质形式间接记录信息,要了解该事物的全部信息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介(如书籍、影视等),这就是博物馆、陈列室为啥要用解说词和解说员的道理。3.从内容涉及的广度和深度看,档案记载着人类社会活动各个方面的信息,可以记录下事物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具有一定深度;而文物只能记录事物本身的结果的信息,人们只能通过物体信息去推论相关的社会信息。4.档案信息具有方便存贮、易于传递等特点,而文物保管难度大,传递、运送不方便。由此,本人认为,档案的落脚点应该在“文”上,即用文字、数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手段记录着信息的纸张、磁带、光盘等文件材料。文物的落脚点应该在“物”上,诸如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物,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代表性的今物。对于那些记录有信息的物体,判断它属于档案还是属于文物,就是要看它的文字意义(信息价值)大于物还是物的意义大于文字意义(信息价值)。
五、如何看待档案馆、室和博物馆收藏具有交叉属性的实物
目前,我国的一些档案馆室收藏的被称做档案的实物,大致可以分为3种类型:一部分属于文物(如古币、古服饰、历史名人用物等);一部分属于佐证物(如奖杯、奖牌、产品样品等);还有一部分属于文件材料“(如证书、锦旗、牌匾等)。第一种情况显而易见,无需赘述。为什么要把奖杯、奖牌、产品样品作为佐证物而不作为档案呢?因为奖杯、奖牌是通过评定或比赛而决出来的,这种评定、比赛的书面记载或声像记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档案,而奖杯奖牌只不过是给胜利者的一种纪念物,如果有价值的话,将来可能转化为文物;至于产品的样品,它只是某一设计当时的生产力状况的佐证物,真正的档 案应该是知识形态的产品设计文件。至于有些企业把本厂的产品也当作实物档案加以保存,这更是不可取的。因为我们要了解某种型号的产品,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图纸,而这些图纸已作为科技档案加以保存了。被“实物档案”论者认为是实物的另一部分是证书、锦旗、牌匾,其实应该归入文件材料之列,道理很简单,它们的实质不在于物的意义而在于文的意义,“物”只是“文”依托的载体。证书漂亮的外壳,锦旗美丽的形式,匾牌坚硬的质地,都只是对内容的包装,都只是文件材料的载体不同而已。由此,笔者以为,档案馆室所收藏的实物,除一部分属于文物外,另一部分是对档案作补充和佐证的物质,只具有档案室保存的资料的性质,还有一部分则是待殊载体(如金属、石料)的文件材料,也只能称为“金石档案”,或统称为“其它载体档案”,决不该称什么“实物档案”。
六、否定“实物档案”的意义
综上所述,正如有的同志认为,“实物档案”这个概念在思维领域违背了人类对物质世界认识的规律,在档案学理论上违背了档案分类规则,在档案工作的实践中起着误导作用。从档案的历史渊源上讲,它不包括实物,从现代档案工作的状况看,它仍不该包括实物。我们否定“实物档案”,不仅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将正本清源,真正划清档案与非档案的界限,建立一个准确的“档案”概念,推进档案学理论建设,从而更加有效的指导档案工作的实践。其次,便于档案工作者把握档案馆、室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做好档案馆室的业务工作;第三,明确划分档案部门与文物部门的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建立一个职、权、责关系明晰的社会分工体系,促进档案事业与文物事业共同发展。
(郭红解、李军摘自《档案学》2004年第3期)
 
 
关键词: 档案 文物 一一
(文/张仕君)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张仕君原创作品,作者: 张仕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dawindow.com/tech/201808/438.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kf@dawindow.com。
 

Copyright © 2018 档案之窗(dawindow.com)     深圳司捷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474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