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本项规定包括两种情形:1.党委换届时,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换届时,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纪委领导成员,是指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第四、第五项中的“主要领导成员”,是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该部门主持常务工作的副职参加民主推荐。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般包括部分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应当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以往惯例做法,认真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对于参加民主推荐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