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