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个人署名推荐,是指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以署名材料的方式,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一种方法。无论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党员、干部、群众,都有权利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好干部标准,从党的事业出发,公正无私地推荐干部;2.必须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进行推荐;3.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并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4.必须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推荐材料应当递交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向个人推荐或私下打招呼;5.要正确行使署名推荐权,不能干扰或影响党组织公正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