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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和时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8 10:16:39    来源:网络    作者:档案之窗    浏览次数:158    评论:0
导读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应当从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出发,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出发。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的主体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应当从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出发,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出发。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的主体,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可以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或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提出,也可以在经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提出,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启动意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启动时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来把握。一般情况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机构变动或上级党委(党组)有明确要求的;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的;3.领导班子结构需要优化或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交流轮岗、回避任职的;4.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的,或者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5.因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派或配备干部的,如干部对口支援或选派干部支持重大战略决策落实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职责要求发挥把关作用,如主要领导已经明确离任或任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机构改革和行政隶属关系变更前,不得动议调整干部;不得因人设岗、超职数配备干部。

 
(文/档案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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