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诚信眼镜”:
1. 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后是否还属行政监察对象?
2. 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2014年已经退休(非共产党员),现发现其涉嫌违纪,是否可以执行《行政监察法》对其采取审查措施?
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类,分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有些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些不属于。其中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行政监察对象。如发现其涉嫌违纪行为,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监察对象的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如果已经退休,一般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