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体系从纵向看,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大层次构成。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党的中央组织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党的地方组织担负着不同地区党的领导工作,在中央和基层组织之间起着承上启下和上通下达的作用。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某些地区、行业、系统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可以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细胞,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一、党的中央组织
党的中央组织主要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都必须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修改党的章程;(5)选举中央委员会;(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限。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二)党的中央委员会
1.中央委员会的产生方式、职权与任期。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央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中央政治局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并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听取和审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负责审议其他中央机构提出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党政重要人事任免;负责召集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等等。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主要是: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中央政治局审议;负责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其他中央机构提出的政策性问题作出决策;审议并向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党政重要人事安排;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等。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向中央政治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中央书记处的产生方式和职责。中央书记处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做准备;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事项;负责组织起草用中央名义发布的一般性党务工作文件;办理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交待的其他事项,等等。
二、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地位、职权、任期和会议制度。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主要是: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法规或政令;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组织、协调本地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委会的职责。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其职责是:(1)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的职责。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3)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6)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三、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党的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党执政的基础。按照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社会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一)党员大会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1.党员大会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召开时限。党员大会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关。它们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3)选举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4)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党员大会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限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
2.党的基层组织的换届选举。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有关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问题,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已有具体规定。
(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1.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其基本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6)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由于基层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情况不同,不同类型的基层单位中党组织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2.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1993年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明确,大中型企业、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的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根据2004年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乡镇党委的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200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任期为五年。2010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2010年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
(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党的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是一级党组织,它的职责任务根据党的委员会的授权来确定。党的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的领导成员一般由党的委员会指派,必要时派出机关还可以设立自己的工作部门。
1.党的中央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中央为便于加强对地方工作的领导,曾在几个省(区、市)范围内派出代表机关——中央局,代表中央进行领导。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先后设立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大行政区,各大行政区都设有中央局。1954年4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决定,撤销各大行政区党政机构。1960年9月,中央政治局又决定成立上述6个中央局。现有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主要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这两个机关工委分别受中央委派,领导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这两个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中央任命。
2.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派出机关。目前党的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党的地区委员会。党章规定:“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二是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党的农村区委员会。党的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党的区(县、市)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党的农村区委员会是县委在几个乡镇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这种设立方式是党的八大延续下来的,目前多数地方已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取消区级派出机关。三是党的行业(系统)工作委员会。目前多数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自治州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了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等。
(二)党组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成立党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委员会批准。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在党的历史上曾设立过“党团”。1927年党的第三次修正章程首次就“党团”专列了一章,对党团的任务、隶属关系等作了规定。党的七大以后,“党团”改称党组并沿袭至今。十二大党章对党组的设置范围、党组及其成员的审批、党组的主要任务等作了明确规定。十四大党章对党组的任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等内容。党的十六大至十八大通过的党章均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2015年6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实践证明,加强党组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领导,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这些部门正确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对在这些部门担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必然要求。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指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用,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