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既有各自的组织形式和职责任务,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党组织设置主要是指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8770多万名党员、436万多个党的基层组织、3000多个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执政党来说,解决好组织机构设置问题,不仅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门需要不断研究、探索的科学。党的组织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是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具体来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以党章为依据的原则。党章是党的根本法规,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规定了党的组织制度、组织结构,而且还规定了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形式和主要任务,以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办法和主要职权等。因此,各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研究决定党的组织机构设置问题,必须以党章为依据。对党章的规定要做到深入领会、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党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党章没有规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涉及对党章的理解和解释方面的重要问题,必须请示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二,与党的新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与党在新形势下的任务相适应。刘少奇同志在《论党》中指出:“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限度的灵活性。如果环境变更,工作条件改变,党提出了新的政治任务,那么,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也必须有所改变;否则,旧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就要障碍我们党的工作内容的发展与政治任务的执行。”
党的建设的实践证明,只有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相应调整党的组织机构,才能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例如,为了适应实现新老干部合作与交替的需要,经党的十二大决定设立并选举产生了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协助党中央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起到了中央委员会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的作用,为党、国家和人民建立了历史性的功绩。中央顾问委员会在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之后,党的十四大即决定不再设立这一机构。又如,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当时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1986年2月,中央组织部及时发出《关于调整和改进农村中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意见》。《意见》指出,原有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各地“应本着有利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的原则,按照党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党员活动和分布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和改进农村中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并加强管理”。《意见》还对乡(镇)办企业,跨村、跨乡、跨县的经济联合体,村办企业或行政村内的经济联合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党员,集体外出的党员,如何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为了适应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2004年11月,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及时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都要单独建立社区党组织。尤其要重视及时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组织的工作。在调整社区设置时,要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比如,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任务日益重要而紧迫,2012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以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组建区域性党组织,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建行业性党组织。”比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群众服务需求日益增多,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任务更为繁重,2014年1月,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规定:“农村在以建制村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全面建立党组织。城市在依托街道、社区设置党组织的同时,在片区、楼宇和流动党员集中点建立党组织,在社区居民中按照志向相投、兴趣相近、活动相似的不同群体建立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领域,采取单独组建、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加快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探索建立网络党组织,通过QQ群、微博客、微信等开展党的活动,拓宽党建工作网络阵地。推行区域化党建,可以由街道、社区党组织与辖区内单位党组织共同组建区域性党组织,也可以依托居民区、商务区、开发区等组建区域性党组织。”这些都说明,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来决定党的组织形式,是我们党的组织机构设置的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
第三,按行政区域和社会基层单位设置的原则。党的地方组织按行政区域划分来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按社会基层单位划分来设置,这一基本原则已明确体现在党章的规定中。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建立党的地方委员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置党的地方组织,有利于加强执政党的领导。党的地方委员会作为一个地方的领导核心,对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才能更好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按照社会基层单位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是我们党的一条成功经验。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在社会基层单位,有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依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确定设置形式的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基层组织设置形式与党员人数的关系。按照党的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以成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二是正确理解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既要考虑党员人数,又要考虑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工作确实需要,党员人数接近成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批准成立相应的党的基层组织,但要从严掌握。三是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