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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后,哪些单位不能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8 10:07:15    来源:网络    作者:档案之窗    浏览次数:67    评论:0
导读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规定公务员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申请辞职时要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规定公务员辞职后不得受聘原管辖范围内企业、申请辞职时要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健全公务员辞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无论是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若想辞职后到一些企业或组织任职,都有了“3+2”的明确“红线”。另外,新规也提出“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具体咋回事?详细解读在这儿——

公务员辞职要报告从业去向

根据此次4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这些职业

《意见》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这些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防止利用之前的权力变相腐败

“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他认为,新规有助于建立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由始至终给权力带上“紧箍咒”。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也表示:新规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从业现象进行处罚,不仅罚当事人,而且罚接收企业。明确了监督和处罚环节后,这些措施有了可以落地执行的“抓手”。

新规更具体更严厉

实际上,早在1995年,由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就要求:“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此后多个文件也曾对公务员辞职有过规定。不过专家们认为,相比以往,此次新规更具体、更规范,也更严厉。

“包括公务员法在内,此前关于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较为零碎,分散在多个法规和文件中,有些规范口径不统一,有些表述比较模糊,这次新规明确了限制人群、限制时间,较之以往更细化、更具体。”竹立家说。

公务员正常人员流动应给予支持

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2013年,全国公务员总数每年都有一定的增长,但2014、2015年开始出现少量减少。对于公务员是否存在“离职潮”,国家公务员局回应称,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看,公务员队伍总量是基本稳定的,公务员辞职的比例在正常范围内。而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队伍正常流动现象,有利于补充新的力量、增强队伍活力。

针对公务员的辞职行为,《意见》也提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对此,竹立家表示,“以前人们总认为公务员是‘铁饭碗’,出现‘公务员热’现象。如今,随着社会发展,就业创业多元选择空间扩大,只要在制度许可范围内,公务员队伍的正常人员流动应该给予支持。”

 
(文/档案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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