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中央没有作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名。党员超过七名、不足五十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三至五名,最多不超过七名。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九名,最多不超过十一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一名。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应遵循的原则,可参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原则确定。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选举制。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支部委员不能由上级党组织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