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工作程序主要有:(1)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提出“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人民政府正职、副职候选人建议名单;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上述人选按应选人数等额推荐。(2)党委负责同志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推荐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党委确定人事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推荐各项候选人的理由;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建议名单酝酿、产生的过程等。同时,还应认真负责地回答主席团成员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说明完毕,党委应向大会主席团会议提供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和“候选人简介”材料,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主席团全体成员审议。(3)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酝酿、讨论、表决通过党委推荐的“各项候选人建议名单”,形成主席团提名的“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进入法定选举程序。
党委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工作程序主要有:(1)以党委的名义提交推荐书,由党委组织部门向有关部门提供办理任命手续所需的有关公文材料。(2)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党委委托的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成员),必要时向政府党组(或政府常务会议成员),通报党委关于人事安排的方案和意图以及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3)根据党委的推荐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由法定提名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法定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代理正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由人民政府正职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别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人事任免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