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干部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单位及本人均不得随 意填写、更改。 干部出生日期以档案中的历史材料记载为依据。“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以档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写的学生登记表,干部简历(履历)表,历史自传,入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材料为依据。多份历史材料中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由组织上通过调查分析,确认其中一个时间。 关于公历与农历的换算问题。自1958年中央组织部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就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进行公历与农历换算。凡因升学、入伍、参加工作、结婚等个人原因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作更改。 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二、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档案材料上填写的情况为依据。多份材料填写不一致的,要通过系统翻阅档案材料进行辨别认定,一般以多数历史材料记载为准。 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更改参加工作时间,但没有组织结论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尚未更改认定。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已经组织作过认定,并形成了“三龄一历”审核认定材料,但与档案内容不符,仍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重新给予认定。原认定意见不予认可,在报请领导批准后,从档案中撤出原认定意见。
四、涂改、伪造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 档案材料被严重涂改,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难以认定的,可作为疑难问题,提请上级组织部门协助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