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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利用法规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3 10:01:34    浏览次数:26    评论:0
导读

档案信息利用法规体系档案信息利用法规, 是指国家为有效利用档案信息而制定的因调整档案信息利用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档案利用法律、档案利用行政法规的上位概念, 既包括档案信息利用法律, 也包括档案信息利用行政法规和档案信息利用行政规章。1 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

档案信息利用法规体系

档案信息利用法规, 是指国家为有效利用档案信息而制定的因调整档案信息利用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档案利用法律、档案利用行政法规的上位概念, 既包括档案信息利用法律, 也包括档案信息利用行政法规和档案信息利用行政规章。

 1 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 由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若干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档案法规作为国家管理档案事务的工具, 在调整档案事务关系的功能上应该是整体性的, 任何环节的缺位和断裂都会导致档案法规调整效果的削弱。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宪法等法律、法规,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 以档案法为核心, 以现行档案行政法规、规章为基础, 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并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科学、合理、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需要有法律武器作为保障。在档案工作中必须强调依法治档, 其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完善的档案法规体系。在1966 年以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 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档案工作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在档案事业建设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随着国家立法工作的加强,档案工作的立法和法规建设也加快了步伐。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认识到, 建立档案法规体系不仅影响到档案法学理论的发展, 影响到档案立法和档案司法的实践, 而且直接关系到档案事业发展的方向、前途。有了档案法规体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档案法规体系的指导下, 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 健全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使档案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档案事业就可以顺利地向前发展。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并为之服务的国家规模的档案事业体系。同时, 档案立法工作也初见成效。全国已有一批内容广泛的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规章。档案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循, 特别是档案法的颁布、实施, 使我国档案工作开始走上了依法治档的新阶段。

健全、完善档案法规体系, 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从我国国情出发, 坚持党性原则, 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方向, 批判地吸收、继承古典法律和外国法规中有益的部分, 以适应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比如, 档案部门为理顺市场经济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当前进一步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重点就应当放在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方面, 使档案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 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同时, 要注意处理好档案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还要增强档案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 使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能在一个不长的时间内做到有法可依, 促进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2 档案法规体系的基本要求和结构

档案法规体系必须与国家法律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在档案法规内部也要和谐一致。不同层次的档案法规的设计应当有一个总体构想, 不同形式的档案法规要相互统一协调, 下一层次的档案法规要服从上一层次的档案法规, 不能发生相互抵触的现象。

建设档案法规体系, 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国情。新中国成立50 多年来, 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 为我国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全国的立法工作迅速发展。档案立法工作也随之逐步加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体制、经济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档案法规体系的层次、结构都要考虑这个特点。

档案法规体系的内部结构由纵向和横向组成。纵向结构是指由具有不同立法权限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规。横向结构是指每一个层次内, 档案法规所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或者说所涉及的范围。纵向结构中的不同层次的立法部门都要分别制定各自权限范围的法规, 不应当有断裂。在横向结构中必须保证档案法规所调整的范围的周密性, 不应出现空档, 也就是说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有相应的档案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3 我国档案法规体系

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若干档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它主要由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 共分五个层次:

1 ) 档案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2 ) 档案行政法规

包括现行有效的中央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等, 均国务院制定发布, 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

(3 ) 中央档案行政规章

例如《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 或由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

(4 ) 地方档案法规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就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档案法规。

(5 ) 地方档案行政规章

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其中也包括人民政府批转的地方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档案法规和地方档案行政规章的具体立法项目, 制定、修订规章项目, 由各地有关部门参照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和中央档案行政规章,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但不能与上一层次的档案法规相抵触。

档案法规体系中, 各项法规分为已制定、待修订、待制定几种情况。因此,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 是一个尚待完成的艰巨任务, 需要档案工作者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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