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
1 关于信息政策
所谓信息政策就是某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信息工作与发展信息产业所采取行动的概括性总体原则; 或者从更狭义的角度看,信息政策是处理特定信息问题的一系列指导方针。关于信息政策的内涵, 以下两点是基本的:
● 运用信息政策宏观协调, 实现某种目标。
● 运用信息政策解决尖锐的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 信息政策是指在某一范围内, 政府或组织决定实施宏观信息管理的导向和行为准则, 是实现某种目标的原则性文件。
信息政策具有政策的一般特点:
● 体现决策者的意志。政策是理想过渡到现实的一种选择,而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也就是通过各种大大小小的政策, 把管理的意志及设想转化成一定的准则来指导具体实践。
● 时间性较强。政策一般是管理者为达到某一现实目标而制定的一定时期的行动纲领与方针策略。随着时间的推移, 随着这一目标的实现或调整, 政策会很快随之更改或消亡。
● 灵活多变。政策会随着决策者的更换、决策者意志的变化和管理目标的变迁而变化。这一方面说明政策可以不断调整、修改, 对迅速变化的外界条件有较大的适应性, 从而体现出政策的灵活性; 但另一方面, 如果控制不当, 则会给人以朝令夕改的感觉,影响其连续性和权威性。
● 具有一定的实践性。政策一般都是为实现某一具体目标而制定的, 实践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政策必须相当具体, 而且在执行时还必须具备相当强的可变动性。然而, 能否真正指导实践活动,主要还是看政策的执行, 而不仅仅是制定。因此, 实践性并不等同于实际可操作性。
2 关于信息法律
国家信息法律系指国家制定的, 调整在信息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问题和安全问题的全部法律规范。
信息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 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保障其实施, 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是信息法律是以信息作为调整对象的, 所以它又区别于其他法律。信息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 时代性。现代的信息法律应符合社会信息化的需要, 其内容和具体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所未有的。同时, 它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完善。
● 关联性。信息法律与其他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共同形成一个法律的整体。它与行政法、民法、刑法、技术合同法、经济法等之间, 存在着程度不同的联系。
● 综合性。由于信息利益问题和信息安全问题种类的多样性, 决定了信息法律涉及的法律面较宽,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较广泛。
3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区别
在当代信息社会里,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作为两种信息规范、调整手段, 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 就两者而言, 它们之间地位、效力的高低, 作用的强弱, 受人们重视程度的大小, 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由于这样一个问题既涉及到对法的本质、特征、作用和价值的认识, 又关系到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对此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 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
信息法律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或者拥有造法权能的机关依照信息法律程序而创制的, 其立法权限和创制程序也均有严格而复杂的规定。相比之下, 信息政策的制定则出于多门, 其程序也显得不很严格。其中某些信息政策的制定过程非常简单, 缺乏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
(2 ) 表现形式不同
在现代国家, 信息法律通常采用制定法的形式, 有法典式的,有单行法规式的。信息政策则通常采用诸如纲领、决议、指示、宣言、命令、会议纪要、党报社论、领导人讲话或报告、一般性的口号等形式。其内容比较原则、概括, 很少以具体条文来表述。
(3 ) 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
从范围上看, 信息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比信息法律广泛得多, 而信息法律所调整的, 则往往是那些对国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领域。从方式上看, 信息法律一般调整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 所以它偏重对既有的社会关系的确认、保护或控制。信息政策是应对的手段, 它不仅要处理既有的问题, 而且要对正在形成或将要出现的问题作出反应, 由此它偏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以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4 ) 稳定性不同
比较而言, 信息法律有较大的稳定性, 它一旦制定出来, 就要相对稳定地存在一个时期; 信息政策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其内容随时随地在发生变化。信息法律依靠其稳定性来维护其权威性; 信息政策则依靠其应对性和灵活性来维护对社会生活、生活关系调整的有效性。
4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的相互作用
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所谓统一, 是指国家信息法律和国家信息政策、执政党的信息政策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它们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均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它们的制定和实施, 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也是统治阶级和执政党意志的反映。在社会调整的整个系统中, 它们作为独特的社会调整手段, 均承担着各自的职能, 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它们之间也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其具体表现是:
(1 ) 信息法律以信息政策为指导
首先, 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制定的依据。在立法过程中, 无论立法动议的提出, 还是信息法律草案的起草, 都应依据国家和执政党当时的总体精神。国家和执政党的一些基本国策和行动纲领, 应作为信息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次, 信息政策对信息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执法人员在执行信息法律时, 不仅要通晓信息法律全文, 而且要熟悉国家和执政党在各个时期所制定的信息政策, 具有较高的信息政策水平。只有这样, 他们才有可能既合法、又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而且, 在信息法律出现漏洞、无法可依的情况下, 信息政策可以作为信息法律的非正式的渊源, 代行信息法律的作用。
(2 ) 信息政策依靠信息法律贯彻实施
信息法律是实现国家信息政策和执政党信息政策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没有信息法律的贯彻实施, 仅仅依靠信息政策本身的力量,也不可能达到一定的经济、政治目的。当然, 实现信息政策的形式很多, 信息法律只是实现信息政策的形式之一, 它只有同贯彻信息政策的其他形式互相配合, 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