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本条是《规定》所称“档案”范围的规定。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对象范围,《规定》将“档案”的范围限定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不包括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即非国家所有)、且不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本条所称的“国家所有的档案”,是从权属关系上对档案的范围进行的界定。一般认为,以下10种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认定有争议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1.国家机关形成的档案; 2.武装力量形成的档案; 3.政党形成的档案; 4.国家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5.依靠财政拨款运转的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 6.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形成的档案; 7.非国有组织或个人受国有组织委托参与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国家征集、收购的档案; 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档案; 10.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档案。 本条所称的“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是从保管场所上对档案的范围进行的界定。“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超出上述10种档案范围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以寄存、代为保管等形式存放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对于这一部分档案,各级档案馆根据协议或管理规定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而针对这一部分档案管理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该纳入《规定》的调整范围。 本条需要注意问题有二,一是在行政处分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将本条与《规定》第二条结合起来考虑,同时满足两条规定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二是《规定》将不属于国家所有,且未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实施的违法行为排除在外,仅仅意味着实施该类行为不会直接引起行政处分的后果,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 2.《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