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8日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人事局印发 深档字〔1999〕30号)
各区人事局、档案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9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和《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第26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的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促进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档案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统一由市档案局承担,市人事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办班发证。参加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二、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是各单位人员上岗从事档案工作的凭证,是档案工作人员评定职称、评比先进和档案管理达标升级的重要考核内容,由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联合制作并验印,没有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档案工作。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将在适当时间对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三、1993年12月以前获得市档案局颁发的岗位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1994年1月以后获得市档案局颁发的岗位培训结业证书人员,请在今年5月20日至7月30日至市档案局更换新证,自今年8月1日起所有旧证一律作废。
四、身份为国家公务员的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同时在《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专业业务培训”栏中予以登记,作为其参加专业业务知识培训的记载。
五、其它未尽事宜请向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咨询(咨询电话:2275207)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