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1日深圳市档案局印发 深档字[2003]8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 的通知
》(中办发〔 2000 〕 2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区居委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居委会档案,是指社区居委会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及其
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第七条 各类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所要求的归档范围完整地收集有关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或红色墨水等不符合要求的书写工具。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文件材料应当在次年六月底前整理、归档完毕。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应分类清楚、排列有序,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目录填定清楚。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采用年度——保管期限——问题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和排列。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符合规范的档案装具,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编制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出卖、涂改、伪造社区居委会档案。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按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