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局2011年6月16日以粤档发〔2011〕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成果(以下简称档案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档案科技研究成果的应用、交流和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二条 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成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广东省档案科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员会)负责档案科技成果评审、评奖工作;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科技成果的登记、评审、奖励、公示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成果管理范围与登记
第三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管理的范围按照《广东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研究范围执行。
第四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登记、推广转化、评审和奖励等,以及包括登记、推广转化、评审和奖励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档案局对登记的档案科技成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档案科技成果正式生效,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登记并进行通报。
第六条 登记的档案科技成果有关技术文件由省档案局负责统一归档保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档案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好本地区档案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协助做好档案科技成果登记、奖励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四章 成果推广与转化
第八条 档案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各单位都可利用所需要的档案科技成果,鼓励成果所有者积极向相关单位推广或转让档案科技成果,成果利用者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法律,尊重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管理工作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档案局及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档案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工作。
第十条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在广东省档案局登记的档案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先进的,适于广东省应用的,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和效益的档案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协议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提倡和鼓励档案科技成果所有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推广或转化自己的成果。需在宣传、交流、培训、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的,省档案局将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推广应用效果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成果,可申请广东省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
第五章 成果评奖
第十三条 档案科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档案科技成果评奖工作的严肃、公正和科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评奖原则,保证评奖质量,推动广东省档案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设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和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每年评审1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档案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类型的科技成果;
(三)档案专业标准化研究成果;
(四)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著作成果;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奖励在档案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转化过程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档案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设三个奖励等次,颁发广东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奖金;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设二个奖励等次,颁发广东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凡已经获得国家档案局或省部级奖励的档案科技成果,省档案科技成果奖一般不再重复奖励,已获得广东省省直有关单位奖励的档案科技成果,省档案局不再奖励。
第十七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励条件。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根据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实用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条件是:
(一)研究成果在科学上取得了重大的创新,为国内同类项目的首创、发明,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或档案学理论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或技术上为国内领先或省内首创的档案科技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成果在科学上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或档案学理论发展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或技术上为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的档案科技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在学术上有所发展或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一定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或档案学理论发展有指导作用或实用价值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的条件是,所应用的技术是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根据成果推广、应用、转化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工作难度及做出的贡献、成果推广应用的范围、实际取得的效益等指标分为:
(一)推广转化难度很大,采取了可行、高效的推广、应用、转化措施,或在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优秀推广奖;
(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在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推广奖。
第十九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的申请方式为,档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地级及地级以上市档案局、省直单位档案部门、省档案局(馆)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并经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进入广东省档案局优秀档案科技成果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评审采用专家函审和会议评审的两级评审,由科技委员会成员为主组成专家评审会议进行审核和评定奖励等级,形成终评意见,报省档案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员会对档案科技成果进行评审须按照评奖范围和条件对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实用意义、应用范围、推广前景及效益等做出科学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科技委员会成员和评审专家须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成果所有者知识产权,保守被评档案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员会终评意见在省档案局信息网站和《广东档案》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60天,逾期无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期满后正式生效。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四条 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向科技委员会提交公示结果报告,科技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省档案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档案局批准后,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获奖证书,可作为个人考核、评定职称等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的推荐和评审,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已奖励的档案科技成果,若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科技成果等事实的或有严重评审错误的,经查实后省档案局有权直接取消该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