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2001〕1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它对于加强工程质量控制,追究工程质量责任,惩治工程领域腐败行为,以及工程日后维修、改建、扩建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提高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l、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建办[1995] 697号);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1号令)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档案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切买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