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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实施概念与方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3 11:50:11    浏览次数:16    评论:0
导读

档案法规实施概念与方式 1 档案法规实施概念与原则档案法规实施, 是指在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活动中对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的贯彻施行。档案法规实施原则, 是指在国家档案事业的管理活动中, 贯彻实施档案法规时, 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 档案法规实施方式同社会主义

档案法规实施概念与方式

1 档案法规实施概念与原则

档案法规实施, 是指在国家档案事业管理活动中对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的贯彻施行。

档案法规实施原则, 是指在国家档案事业的管理活动中, 贯彻实施档案法规时, 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 档案法规实施方式

同社会主义的其他法律的实施一样, 我国档案法规的实施也有两种方式:

( 1 ) 档案法规的适用

档案法规的适用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 档案法规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 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档案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通常称之为司法。从广义上讲, 档案法规的适用除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外, 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授权的其他机关,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的活动, 通常称之为执法。档案法规适用的特点是: 档案法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这种活动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 是为完成其承担的职责。

社会主义档案法规的适用, 还包括档案法规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有效时间和对人的效力等方面。档案法规的有效范围, 是指它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效, 其有效范围, 是由它的制定机关决定的。在我国,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档案法规是全国性的档案法规,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经公布施行,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都必须执行。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档案法规, 在全国范围同系统内有效。由地方政府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档案法规, 只在它管辖的地区范围内有效。如果档案法规适用有效范围与其制定机关的管辖范围不完全一致, 就需在文件中作出特别的规定。如国家档案局1956 年颁发的《关于几项不归档的文件材料的销毁规定》中规定, 它仅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档案法规的有效时间, 指它开始生效、终止生效和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我国档案法规开始生效的日期, 一般都在法规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种是规定从发布以后的某个特定的日期起生效。失效期和宣布废止也有几种情况。根据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档案法规适用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人。外国人犯有私自购买我国档案、私自携运档案出境等罪的, 我国有权要求适用我国的法律。关于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档案的问题, 我国档案法规有明确规定。

( 2 ) 档案法规的遵守

档案法规体现了我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而是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自觉遵守的。但是, 由于档案法规中存在着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差异及目前存在的档案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 有法不守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因此, 守法是档案法规实施的保障之一。

从守法的角度寻求档案法规实施保障的途径, 必须注重发挥守法者在档案法规实施中的主体作用。因为档案法规的实施, 最根本的问题是使它的规定扎根于社会深层, 使规定体现在民众的具体行动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而要实现这种扎根的转变, 就必须依靠广大干部及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 主要是对《档案法》的遵守。

① 档案法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人民的意志, 这是它得以自觉遵守的前提

如前所述, 我国《档案法》的合法性已经在立法上有充分的体现。因此, 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自觉遵守。

《档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围绕着有效保护档案和利用档案这两个核心而展开的。因此, 有关自觉守法问题可以从这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 《档案法》所规定的保护档案的义务, 符合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因而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馆藏档案是一种永久性的文化财富, 它不仅要被当代人所利用, 为现实工作服务,而且要为后人所利用, 为子孙后代造福, 档案利用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永久性的。因此, 保护好档案不是哪一个单位和部门的事情,而是利国利民之举, 也不是一时一事之举, 而是千百年之大计。明白了这些, 《档案法》第3 条有关“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的规定, 就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自觉遵守。

第二, 《档案法》所规定的利用档案的权利, 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档案工作者的共同愿望, 因而同样能够使他们自觉遵守。一方面, 人们在从事工作活动的过程中, 为了顺利地进行工作, 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都有利用档案的愿望和要求,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 由于社会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 人们利用档案的要求表现得更为广泛, 更为迫切; 另一方面, 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能最后实现并显示其价值。当前, 档案部门和广大的档案工作者, 不仅注重馆藏, 而且注重利用, 以利用者众多, 能够源源不断地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为荣。因此, 为了更好地实现档案的价值和发挥其效益这一共同目的, 不仅利用者有充分行使利用档案的权利和意愿, 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也愿为利用者充分利用档案提供方便。从一定意义上说, 公民自觉遵守《档案法》, 就是把正确行使利用档案的权利和忠实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档案法》所体现的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保护档案的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为正确处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定的依据, 因而它也是能够被自觉遵守的。

② 强化档案法律意识是《档案法》得以自觉遵守的思想条件档案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档案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综合体。《档案法》能否被严格遵守和切实执行,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公民的档案法律意识, 只有当广大公众对《档案法》的本质和作用有了清楚的认识, 从《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中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 认识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 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时, 才能自觉地遵守《档案法》, 正确地享受权利和充分地履行义务, 从而推动他们在与档案和档案工作相关的领域, 乃至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都能按《档案法》行事, 并能自觉地同违犯《档案法》的行为斗争。因此, 档案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档案法》的重要思想条件。

正因为档案法律意识在公民守法中具有上述重要的作用, 所以强化全体公民的档案法律意识, 就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然而, 系统完整的档案法律意识是不能自发形成和发展的。它必须在正确思想的指导下, 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培养。档案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有多种途径。择其要者有三:

第一, 《档案法》的全面实施及档案法制的健全, 是培养和强化档案法律意识的社会环境。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作为上层建筑中紧密相联系的两个部分, 其影响是相互的。档案法律意识如何, 在很大程度上受《档案法》的实施情况及档案法制的完善程度的影响。关于这一点, 我们从《档案法》实施前后档案意识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就能得到有力的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说, 我国《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及时的, 档案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也是必要的。

第二, 普及《档案法》知识, 加强《档案法》理论研究, 是培养和强化档案法律意识的社会途径。既然档案法律意识不能自发形成和发展, 那就要通过有意识的培养。首先就要在广大公民中广泛、深入地宣传《档案法》, 普及《档案法》的知识。彭真同志在1982 年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 “ 宪法通过以后, 要采取各种形式, 广泛地进行宣传, 做到家喻户晓。十一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 同违犯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 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 同样, 要在遵守和实施《档案法》中形成这样一个伟大的力量, 《档案法》知识和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其次, 要深入《档案法》理论的研究。因为, 如果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 人们对《档案法》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表面。

第三, 档案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 还有赖于档案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档案法律意识既是法律意识, 又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意识。《档案法》是调整由档案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因此, 没有档案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强化, 就不可能有档案法律意识的强化。

③ 干部守法是《档案法》得以自觉遵守的关键

要求普通公民遵守《档案法》, 首先应要求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档案法》, 做群众守法的楷模。

第一, 干部所处的地位能够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是通过干部来看待党和国家的政策, 看待法律及其作用的。如果干部不自觉遵守《档案法》, 就很难理直气壮地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去遵守《档案法》。

第二, 干部与党和国家的权力相连, 他们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并担负着贯彻执行《档案法》的任务。守法是用法的基本条件,用法有赖于守法。只有干部自觉遵守《档案法》, 才能正确地实施《档案法》, 若不守法而去用法, 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可以这样说, 干部能否自觉遵守并确实执行《档案法》, 已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 而是一个能否依法行政的问题。


 
关键词: 法规 实施 概念 方式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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