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档案法规的劳动法与刑法
1 档案法规与劳动法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担负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任务。正确贯彻劳动法规,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是实现其他各项法规( 包括档案法规) 的基础。此类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 1 ) 劳动法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具有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的特征。它使劳动者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民主管理权等具体化和系统化, 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坚定的法律基础, 所以劳动法保护的是最大多数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巩固国家政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着重大的关系。
( 2 ) 档案法规与劳动法的关系
档案事业建设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工作者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 按照劳动法第2 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的规定, 档案工作者应依法享有各项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和责任。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 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最终的决定因素也是广大劳动者, 所以劳动法的贯彻执行是其他各项法律规范, 包括档案法规得以落实的保证。
关于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3 条规定: “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档案部门应当严格遵照以上规定, 建立完善的工资制度,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等, 使档案工作者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针对此条款, 《档案法》也制定了相应的条文, 如对人员奖励规定:“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又如: “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 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便于对档案的利用; 配置必要的设施, 确保档案的安全; 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也是保护档案工作者身体健康、改善工作条件的一种体现。
关于劳动义务, 劳动法规定: “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具体到档案工作者, 应当胜任档案工作岗位, 主动提高档案业务工作水平, 遵守档案法规, 具备职业道德, 真正为国家档案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促进社会主义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法》第7 条规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 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这一规定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具体指出了档案工作者的劳动任务, 同时第9 条规定: “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 遵守纪律, 具备专业知识。” 明确了对档案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2 档案法规与刑法
( 1 ) 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而规定的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使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根据宪法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其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2 ) 档案法规与刑法的关系
所谓犯罪, 就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任何犯罪行为的量刑都要遵照刑法的条文规定, 档案犯罪行为的量刑同样也是依据刑法。在《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 明确提出: 违反《档案法》的行为,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 刑法是实现档案法规法律效力的有力支持。从档案犯罪行为的直接量刑来看, 刑法第329 条规定: “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98 条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这项条款, 是刑法针对档案工作及其他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所作的规定, 对保护国家档案, 打击档案犯罪行
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档案犯罪行为的参照量刑来看, 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档案的损毁、破坏会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 刑法第397 条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条款虽然并
非是针对档案犯罪行为而制定的规定, 却对在档案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同样适用, 是档案犯罪行为量刑的有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