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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档案法规的诉讼程序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3 11:34:04    浏览次数:23    评论:0
导读

涉及档案法规的诉讼程序法 诉讼在解决社会冲突的各种活动中, 是最常见和最规范、形式效力最为明显的手段。诉讼程序法就是为了保证诉讼过程的方向和内容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此类法律对档案法规起

涉及档案法规的诉讼程序法

诉讼在解决社会冲突的各种活动中, 是最常见和最规范、形式效力最为明显的手段。诉讼程序法就是为了保证诉讼过程的方向和内容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此类法律对档案法规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1 档案法规与行政诉讼法

( 1 )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制定和颁布的诉讼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具有明显的特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行政诉讼法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为主要任务。

( 2 ) 档案法规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为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档案法》作为一项行政法律,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征购、警告、罚款等一系列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按照行政诉讼法总则的规定, 如果被处罚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产生的行政诉讼, 其审理过程, 实际上就是对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过程。所以行政诉讼法是档案法规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补充内容。

从法律条文来看, 《档案法》第24 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 有违法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与此相应的行政诉讼法第11 条也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两项法律的相关规定前后衔接, 互相补充, 不仅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权益, 也为《档案法》得以客观公正地贯彻落实提供了保证。

2 档案法规与民事诉讼法

( 1 )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在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宪法, 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 来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具有平等性的特征。在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全平等, 人民法院要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 正确适用法律,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适用本法的规定。

( 2 ) 档案法规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在档案部门所保管的档案中, 有一部分是通过购买、捐赠、寄存的方式获得的, 此类档案在进馆的同时, 也带来了相应的财产权、人身权方面的约定问题。按照《档案法》的规定, 在档案工作中, 档案部门可以进行档案的公布、提供利用和整理研究、编辑出版等活动, 但要同时兼顾上述档案所引发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如果档案部门与档案的出卖者、捐赠者和寄存者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上产生异议, 则双方都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 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的规定, 提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所以, 从民事争议角度看, 民事诉讼法对档案法规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从法律条文来看, 《档案法》中关于档案公布、利用规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 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 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体现了《档案法》保护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和民事诉讼法第13 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的精神也是相吻合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3 条、第4 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本法的规定。”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 必须遵守本法。” 以上条款不仅明确了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威法律地位, 也对《档案法》中所没有涉及的诉讼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对《档案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 3 ) 档案法规对诉讼程序法的补充

无论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活动, 都是体现法律效力, 保证各项实体法得以落实的重要途径, 我国各类诉讼的法律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作为法律证据的各种文件资料、声像材料必须能真实反映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同时, 按照诉讼法规定, 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 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一审判决中的各项材料也将成为复议的法律证据。所以, 切实按照《档案法》的要求, 建立完备的诉讼档案成为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任务。从这一方面来说, 《档案法》又成为诉讼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 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关于诉讼档案工作职责, 按照《档案法》第7 条规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 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3 条对其进行了更具体的阐述: “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 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材料) , 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严守档案机密, 积极提供利用, 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所做的诉讼档案工作, 不仅是对档案法规的遵照执行, 也是对诉讼程序法某种意义上的完善与补充。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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