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档案法规的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 是调整因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而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具有保障我国行政管理有效实施, 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主要规范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事务, 保证各类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法》属于行政法。此外, 行政法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此类法律与同属行政法范畴的档案法规之间多是相互补充与完善的关系。
1 档案法规与国家安全法
( 1 ) 国家安全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 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制定和实行的行政法律。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安全法的内容具有职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国家安全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职权划分, 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维护国家安全。在执法过程中, 可以采取训诫、罚款、扣缴、拘押等行政强制执行手段,通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强制或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 2 ) 档案法规与国家安全法的关系
档案是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献, 其中必然会涉及国家的安全。就国家安全问题, 《档案法》中也对此类档案的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如“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在档案的公布上,“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可以多于30 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这些条文都体现了《档案法》中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但相对而言, 缺少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手段。而国家安全法则更加详细地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多项法律责任, 尤其是以法律形式认可了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强制性职权, 明确了若干法律强制手段, 这些规定对保护国家档案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也对档案法规中的档案保护方面的规定是有益的补充。
关于法律义务和责任, 国家安全法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包括“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行为。该法第20 条、第21 条还规定, “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这些法律条款对保护档案和档案工作安全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借鉴作用。
关于执法措施, 国家安全法第28 条规定: “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 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 日以下拘留⋯⋯” 第29 条规定: “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这些强制措施为档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以上的强制性法律条款与档案法的规定相互参照, 将会大大加强档案法规的执法力度和法律效力。
2 档案法规与文物保护法
( 1 ) 文物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
文物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纪念、教育、史料意义等文物的保护, 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促进科学研究工作, 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制定和实行的行政法律。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的认定、文物的挖掘、文物馆藏、文物进出境等方面的内容。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具有历史性、学术性的特征。文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这些不仅是宝贵的历史遗产, 而且具有高度的学术价值。
( 2 ) 档案法规与文物保护法的关系
在现实的档案工作中, 我们经常遇到珍贵的历史档案、名人档案, 这些文献材料既具有档案的属性, 又同时具有文物的价值。在确定档案或文物的归属问题上, 经常出现不同的争论, 于是存在着档案部门管理着具有档案属性的文物, 文物部门也保存着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对此, 文物保护法和《档案法》两项法律之间通过辩证统一的参照关系, 确定了相互重叠的档案和文物的管理模式,从法律的高度解决了这一问题。
关于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 文物保护法第2 条规定, “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 属于国家保护的文物。按照以上条款, 档案管理部门所保管的历史档案中有很多属于文物范畴, 也要遵循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依法管理, 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 在档案工作中, 文物保护法应成为档案部门遵照执行的法律。
关于具有档案属性的文物, 《档案法》第12 条规定: “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此条款对文物部门保存的档案从法律上给予了认可, 同时要求文物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也要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保管权限, 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具体工作中, 两项法律通过相互参照, 借鉴互补, 才能健全各自的法律体系, 共同保护好国家的文化遗产。
3 档案法规与保守国家秘密法
( 1 )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概念与特征
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为保守国家秘密, 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法具有保密性和限制性特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务、军事、外交、经济、科技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都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保护范围, 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鉴于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在知照时间、范围上要严格控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 2 ) 档案法规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关系
档案中包含着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科技成果、经济数据等, 所以在档案工作中, 要对档案保密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就此问题, 《档案法》已作出了相应规定, 如《档案法》第14 条、第15 条规定: “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 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出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明确了档案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指出: “ 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这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档案保密工作要切实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认定了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档案法规的参照和完善作用。
关于档案保密的范围, 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 条规定, 包括“ ( 一)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 二)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 三)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 五)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 六)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 七) 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以上活动中形成的档案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关于保密档案的密级, 分为“ 绝密”、“ 机密”、“ 秘密” 三级。对于档案内容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 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0 条规定, “ 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其中, 军事档案中“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对于档案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 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1 条规定, “ 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关于档案保密制度, 同样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 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 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同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通过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各项规定, 应用于档案工作实际,不仅有利于实现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也会完善和促进整个档案法规体系的建设。
4 档案法规与海关法
( 1 ) 海关法的概念与特征
海关法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加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律。海关法主要规定了进出境工具、货物、物品、海关关税等方面的内容。
海关法具有独立性、涉外性的特征。海关是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进出口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 其职能设定与隶属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 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直接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依照行政职能和法律规定, 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查缉走私等涉外活动。
( 2 ) 档案法规与海关法的关系
档案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 对丰富民族文化, 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涉外活动中, 档案部门更要引起重视, 确保国家档案不被出卖、遭受损害或流失。《档案法》第17 条规定: “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24条规定: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 档案保护工作又是全社会的责任, 在涉外活动中, 尤其需要海关的协助, 《档案法》第25 条就规定: “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由海关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罚款; 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款将海关法作为依法处置那些以档案交易谋求个人私利, 出卖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也表明海关法是落实档案保护原则, 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法律参照。
关于档案的进出口保护问题, 参照海关法的规定: 逃避海关监管, 以牟利为目的, “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属走私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 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没有合法证明的” , 属走私行为。
可见, 海关法使《档案法》中有关档案进出境的问题有了更确凿、更具体的执法依据, 随着档案进出境问题的日益增多, 两项法律之间将会更加加强相互衔接和借鉴, 维护国家档案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