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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档案法规的宪法性法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3 10:55:09    浏览次数:63    评论:0
导读

涉及档案法规的宪法性法律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和颁布, 要求全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此类法律对档

涉及档案法规的宪法性法律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和颁布, 要求全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此类法律对档案法规更多的是具有依据和指导意义。

1 档案法规与宪法

( 1 )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反映着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包括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方针政策原则, 是国家的立国、治国之本。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 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 不能与宪法的条文相抵触。

我国宪法主要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内容。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2 ) 档案法规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档案法规与宪法属于从属关系, 所有的档案法规的制定和实行都必须以不与宪法相抵触为准则; 同时, 宪法中相关条文也是档案法规制定的基础和实行的参照依据。从指导原则看, 宪法是制定档案法规的基础。宪法第2 条规定: “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作为国家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档案工作, 其制定法律也应当依此为基础。

从执法依据看, 宪法是档案法规效力的保障。宪法第5 条规定: “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本条款包含了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档案法》这一国家法律的要求, 切实保证了《档案法》的效力, 体现出“ 有法必依” 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为档案法规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从法律内容看, 宪法是档案法规内容的纲领。宪法第22 条规定: “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而《档案法》第2 条中“ 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等条文, 正是对宪法中的“ 文化事业”、“ 历史文化遗产” 等条目在档案专业领域的详细阐明。

2 档案法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1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 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人大立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其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我国是多民族融合的国家, 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规定通用语言和文字, 在多种民族语言文字并存的情况下推广统一的规范, 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时, 在全国范围内普及通用语言文字, 管理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2 ) 档案法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关系

档案部门作为国家文化事业机构, 承担着保护国家历史财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任务, 所以档案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既定法律, 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执行国家统一的语言文字规范。但是, 档案是人类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历史记录, 《档案法》明确要求保证档案记录内容的历史原貌, 维护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参考作用, 所以在历史档案中, 许多文献材料并没有使用统一规范的语言文字。针对档案客体这一特殊情况, 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和参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寻求在档案工作执法和守法中的合理适用。

关于档案工作,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9 条规定: “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档案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文化事业机构,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 使用法定的用语用字, 实现国家档案工作系统统一的文字规范和标准, 以保证档案能够得到广泛的开发和利用, 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这一条款应当是在档案工作中贯彻落实的, 应当作为《档案法》内容的必要补充。

关于维护历史档案的特殊情况, 参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 文物古迹; ( ) 姓氏中的异体字; ( )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 )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 )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 )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此条款基本涵盖了“ 以不同的语言、文字形式记录社会活动的原貌, 无法更改” 的历史档案的内容, 可以作为此类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也为档案法规的具体施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档案法规与科学技术普及法

( 1 ) 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概念与特征

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 简称科普) 工作, 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人大立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主要规定了科普的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科学技术普及是一项公益事业, 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它要求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共同参与, 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目的开展活动。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 决定了区域科技发展的不均衡, 科技普及程度亟待深入, 所以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 2 ) 档案法规与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关系

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 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的多个方面。充分利用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优势, 为社会提供服务, 是档案工作的任务之一, 其中也包括举办档案展览、进行义务宣传、开展文化教育等科普性质的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法在此基础之上为档案机构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进行科普活动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义务看,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13 条规定:“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此条款明确要求各种组织和单位均应进行科普活动, 档案部门同样应当认真履行此项法律义务。

从档案工作看, 《档案法》中规定的“ 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 简化手续, 提供方便” ,“ 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 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 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等条款, 要求档案部门在公布和利用活动中主动进行文化传播和普及工作, 可以视为科普工作的一部分。同时, 参照科学技术普及法第16 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科技馆( )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的规定, 作为国家文化机构的档案部门, 还应当进一步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传播科学文化知识, 进行宣传、教育等活动, 认真履行科学普及的法律义务。从这一方面看, 科学技术普及法也是对档案法规有关内容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 涉及 法规 宪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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