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1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概述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于1991 年12 月26 日由国家档案局颁布, 1992 年7 月1日起施行。该《试行办法》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如何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 以及在利用中涉及的利用方式、交纳费用、著述引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提供了依据。
随着我国加入WTO, 《试行办法》对规范国家档案馆已开放档案的对外利用服务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即“ 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虽然我国“ 入世” 的法律文件没有承诺开放档案馆, 但档案馆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部门之一, 仍须遵守这一原则。因此, 各级国家档案馆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 严密程序、严格手续, 规范国家档案馆到期已开放档案的对外国组织和个人的提供利用服务, 保证我国档案馆服务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2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10 条。规定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如何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者, 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 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以其他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 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 利用地区( 市、州、盟)级和县( 市、区、旗) 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 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情况。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 申请皆应提前30天送到。《试行办法》还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摘抄、复制档案和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以及收费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以上七个档案法规, 对我国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档案事业的不断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但是, 众所周知, 档案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这些档案法规在制定之初是先进的, 甚至在某些方面是超前的,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研究水平的提高, 它们出现了不合时宜的地方, 要求我们去完善它以适应社会及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
这些档案法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尚待改进之处:
有的法规已经陈旧过时, 不能解决现时代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法规不深入、不全面有待细化。某些法规在制定时涉及了一些问题, 但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和描述不够深入, 太笼统, 以至于在具体操作时无法根据其规定有效解决问题, 或是因理解不同造成实施结果差异很大。如《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11 条规定: “ ⋯⋯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 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 但不得擅自公布⋯⋯” 这里的“ 研究著述”是指内部交流、有一定的保密范围、还未定性的正在研究探讨过程中的著述, 还是公开交流出版正在研究探讨中的著述呢? 如果是后者, 那就显然违反了“ 但不得擅自公布” 的意思。所以, 对某些概念的不同理解会造成结果的很大不同, 《试行办法》已实施了12年, 在操作过程中因理解不同, 差异很大, 因此需要对《试行办法》进一步修改或细化。
有的法规同其他法规出现了抵触的现象。如《档案馆工作通则》, 它从法律上肯定了长期以来为档案界所公认的档案馆具有永久保管档案和向社会开放档案这两大特征。但1992 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却把不具有档案界公认的档案馆特征的部门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等非终极性档案管理机构也纳入了档案馆体系, 动摇了长期以来对档案馆的定义。两者出现冲突, 但两者又同时存在, 不论谁制定在前谁制定在后, 肯定都有其道理。但这种现象会对我国的档案馆建设以及档案事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所以要尽快解决存在的冲突,统一思想, 这样才有利于我国档案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