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1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概述
1988 年10 月14 日至17 日,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会议召开, 会上研究讨论了《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在广泛征求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后, 于1989 年10 月10日由国家教委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教学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 到目前为止, 我国已先后颁布了四项有关教学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与方法:
1982 年, 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正式把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教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位审批材料等纳入各校科技档案的教学类。
1984 年, 教育部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明确将教学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专业设置意见、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方案等材料纳入各校文书档案的范畴。
1987 年, 国家教委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和《关于高等学校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已于1989 年《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时同时废止。
2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共九章, 48 条。
第一章: 总则, 共3 条( 1 ~3 条) 。规定了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校) 档案是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高等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共6 条( 4 ~9 条) 。规定了高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 同时接受国家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各高等学校在校( 院) 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 确定一名校( 院) 长分管,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 建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规定了高校设立档案馆的条件和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三章: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 共4 条( 10 ~13 条) 。规定了高校档案人员所要具备的条件,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热爱档案事业, 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规定了高校档案工作人员设置及编置。
第四章: 经费、库房和设置, 共3 条( 14 ~16 条) 。规定了高校档案工作的经费来源, 并对档案馆建设; 档案库房、档案设备的提供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共11 条( 17 ~27 条) 。要求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 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 四同步” 管理; 规定高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制度; 规定了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以及对档案的收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共6 条( 28 ~33 条) 。规定了高校档案部门要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或者案卷数量等统计工作, 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高校档案部门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共9 条( 34 ~42 条) 。列出了高校档案馆开放档案应遵循的规定和不宜开放的馆藏档案; 高校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 主要供本校利用; 高校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 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
第八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共2 条( 43 ~44 条) 。规定高校档案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和评估制度; 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 应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共4 条( 45 ~48 条) 。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