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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总 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3 08:58:33    浏览次数:58    评论:0
导读

《档案法》总 则 总则部分有五条, 即五个方面的内容, 包括制定《档案法》的宗旨; 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保护档案的义务; 档案事业的地位; 档案工作的原则。1 制定《档案法》的宗旨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制定本法。2 关于档案范围的规定《档案法》关于档案

《档案法》总 则

总则部分有五条, 即五个方面的内容, 包括制定《档案法》的宗旨; 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保护档案的义务; 档案事业的地位; 档案工作的原则。

1 制定档案法的宗旨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制定本法。

2 关于档案范围的规定

《档案法》关于档案的范围, 即是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法》规定: “ 本法所称的档案,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这一规定准确地揭示了档案这一事物的特有属性。使档案与其他文献如: 文件、图书、情报等区别开来。虽然文件也是直接形成的记录, 但文件不一定都具有保存价值; 图书资料也属文献范畴, 但它们主要是为着文化的目的而出版的智力活动的产物, 是作者在事后编写, 供人们阅读欣赏、学习研究用的, 它们不是从事各种实践活动直接形成的。

《档案法》关于国家档案管理范围的规定, 从形成时间上, 是指过去和现在, 就是说, 不论是古代还是近代、现在, 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都毫无例外地属于国家“ 管理” 的档案; 从形成者来说, 是指国家机构形成的、社会组织形成的以及个人形成的档案; 从内容上说, 是指政治、经济、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的档案; 从档案的基本形态上, 分为各种文字的、图表的、声像的档案; 从所有制上, 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这一规定与一般档案的定义, 与学术界对于“ 档案” 的界定是有差别的。

《档案法》关于档案的范围, 强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那部分, 如果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 不属于国家管理的范围,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不加区别地统加管理。而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不仅仅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其他方面的档案,如个人档案、家庭档案、家谱档案等, 也是档案。

3 保护档案的义务

《档案法》第3 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4 档案事业的地位

《档案法》第4 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法实施办法第5 条进一步规定: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健全档案机构, 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这些规定都说明国家对建设发展档案事业的高度重视, 明确肯定了档案工作的领导关系, 从组织上保障了档案事业的发展, 标志着我国国家规模的档案事业已经发展到了法治的新阶段。

我国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标志是: 档案事业的法律法规已经纳入国家法制建设的整体规划; 档案事业组织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从中央到地方的档案机构列入政府序列;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人员编制纳入了国家事业编制; 各级档案馆的基本建设已经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基建计划; 档案事业经费已经列入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收支科目; 档案工作已列入各部门、各专业、各单位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了对档案工作的责任考核和目标管理。

5 档案工作原则

关于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法》中规定: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一规定既有别于其他国家, 也与我国过去的表述有一定的区别, 是在档案工作不断发展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确定的, 是符合档案事业管理的实际的, 较之以前更加科学, 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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