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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的意义、性质与特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0 17:39:18    浏览次数:1845    评论:0
导读

《档案法》的意义、性质与特点 1 制定《档案法》的意义《档案法》的制定和颁布, 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档案立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新水平, 是我国档案立法史上一次大的飞跃, 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 建设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档案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专门事业, 是开展科学研究的

档案法的意义性质与特点

1 制定档案法的意义

《档案法》的制定和颁布, 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档案立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新水平, 是我国档案立法史上一次大的飞跃, 具有伟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1 ) 建设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档案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专门事业, 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 是进行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档案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档案利用和公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法律责任等, 从而使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管理、利用和保护档案过程中发生的档案社会关系有了法律依据。

( 2 ) 有效保护档案财富的可靠保障

《档案法》把有效保护档案作为其根本宗旨之一, 作为全社会应尽的一项义务, 强调每个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职责, 这对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 使公民有意识地保护档案,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档案法强调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为积累和保护档案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保障; 还明确规定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使我国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供了可靠的组织和物质保障; 规定了档案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制度, 配备必要的设施,严禁倒卖档案, 禁止私自携带档案出境。这些规定为维护我国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 3 ) 有利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档案法》规定了档案定期向社会开放的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也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未开放的档案; 还可以利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这些规定是我国档案利用制度的一大变革,特别是档案向社会开放的规定, 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充分体现。

( 4 ) 促进档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档案法》既为保护和开发利用我国档案财富提供了法律保障, 也为我国档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档案开放、公布、编研、出版, 档案管理现代化,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档案人员素质及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都是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中需要长期探索与亟待改革的重大问题。《档案法》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档案事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必将深化档案事业的改革, 促进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2 档案法的性质

( 1 ) 社会主义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性质是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的宪法规定, 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就决定了我国《档案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档案所有权的属性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档案管理的社会阶段性特征。

( 2 ) 社会性

我国的《档案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 反映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它不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和档案部门的立法, 而是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立法。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社会上各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共同义务; 贯彻执行《档案法》不仅是档案部门的重要社会责任, 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都应把遵法、守法, 开展档案法律监督, 视为自身的法律义务。把档案和档案工作看成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公民的事情, 真正将档案和档案工作置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和监督之下, 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也是我国制定《档案法》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正确地调节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立法, 是全社会的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执行的全民性的法律。

( 3 ) 强制性

《档案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律, 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就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意志, 具有强制性。

3 档案法的特点

《档案法》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则之大成, 充分吸收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以往档案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成果, 具有如下特点:

( 1 ) 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

我国的《档案法》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的, 当然就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国家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前提下, 允许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我国宪法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公民个人所有档案, 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 《档案法》规定: “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 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将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出售、捐赠的权利。

( 2 ) 借鉴国外并联系中国档案工作实际的特点

我国《档案法》的制定, 既借鉴了国外档案立法的经验, 也注意了切合我国国情, 特别是结合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实际。目前国外已有法国、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加拿大等国制定了档案法规,我国《档案法》的制定借鉴了上述国家档案法规中关于档案管理和开放期限等方面的合理经验, 如关于档案的开放期限, 许多国家都规定自形成之日起, 30 年的公共档案可查阅利用。我国《档案法》也借鉴和参照国外的这一经验, 在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 很注重结合我国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条款。例如,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档案机构体系的现有基础, 《档案法》强调了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的方针; 规定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这样有利于国家对档案部门的领导与管理。档案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类档案馆是文化事业机构, 档案馆工作是国家文化事业的一部分, 这与其他一些国家是有一定区别的。日本、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都规定档案馆属于政府机关, 《日本国家档案馆章程》规定国家档案馆由总理府直接领导。我国《档案法》关于档案、档案工作原则、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档案的开放利用等规定都与其他国家的档案法有一定的区别。根据我国现有档案管理水平的落后状况, 《档案法》还强调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 3 ) 具有强调保管、立足利用的特点

我国档案工作历史悠久, 档案立法活动可以追溯到秦帝国时代, 随后的各个朝代都相继制定了一些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于当时的档案保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过去历代王朝较重视档案的安全保管, 但因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当时的统治者, 因而在强调安全保管的同时, 也毁掉了许多不利于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档案材料。而当今中国的《档案法》, 既强调了档案的妥善保管, 更立足于档案的广泛利用、有效利用。强调保管的目的, 不是为了封锁档案, 而是为了更好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更大范围、更长久地为社会服务。《档案法》第5 条、13 条、19 条都从不同角度对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提出了要求。它体现了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档案法》还规定,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 持有合法证明。都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从而显示了档案使用对象的广泛性。

( 4 ) 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的特点

《档案法》与以前的档案工作政策、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都属于上层建筑范围, 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 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法律是政策的体现。政策比较原则, 但并非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法律则明确、具体、详尽地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 不应该做什么;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责任。《档案法》将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及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一些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 使之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关键词: 档案法 意义 性质 特点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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