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1 我国档案立法现状
1987 年9 月5 日《档案法》的公布, 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正式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时期, 档案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 1 ) 成绩
档案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从薄弱到加强, 立法水平逐步提高,法规规章数量从少到多, 质量不断提高, 档案法规体系从不完善到逐步形成框架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只有如《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等一些规范性文件, 基本上没有现代真正意义上的档案立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国家重视法制建设, 档案立法工作才开始逐步发展起来。《档案法》颁布之前, 已出台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以及其他一些专门档案管理的办法等法规规章。《档案法》颁布之后, 档案立法工作进一步走上正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及馆网布局、执法监督检查、开放利用及专门档案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陆续出台。1995 年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档案法规《上海市档案条例》颁布后, 地方档案立法工作逐步发展起来。同时, 《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经过修改, 质量也进一步提高。
总之, 经过多年努力, 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已粗具规模;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加强; “ 依法治档” 意识有所增强; 档案法规学地位得以确立并蓬勃发展。
( 2 ) 问题
虽然我国的档案立法工作确实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知识经济发展对档案工作的需要看, 档案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如对原有法规的修订不够及时, 出现了有法难依的现象; 新档案法规的制定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使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一些新领域中显得束手无策; 专门档案管理法规的制定缺乏统一要求, 难以保持档案法制的统一性; 档案行政执法不力, 监督不够, 等等。
2 我国档案立法的发展趋势
新技术、新载体的出现使得大量新型档案在我国产生, 档案法规对这些新型档案的规定滞后于科技进步的速度, 严重制约着档案事业的发展步伐。所以, 新型档案立法亟须加强。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电子档案, 它数量最为庞大, 存在问题最多, 所以, 对它的探讨具有典型性。
目前, 我国专门针对于档案网络建设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几乎没有, 我们的档案网站建设所参照的主要是国家通过的一些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以及各种各样的地方性网络建设规章制度。虽然它们可以从某些方面指导档案网站的建设, 但还是缺乏针对性, 无法解决档案网站的一些特有问题。而且, 即便是这些法律法规, 它本身也存在很大的不足, 如缺少必要的基本法, 已出现多头管理、相互冲突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有缺欠等。所以, 档案网络立法有待加强。
另外, 随着档案信息逐渐被公众所重视, 再加上网络的四通八达, 在档案信息公开及档案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都亟待加强。而且, 国际交流的增多, 全球化趋势的发展, 档案法规也将向国际化、兼容性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