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档案法规的类型与体系
1 外国档案法规的类型
纵观各国档案法规的类型, 可从以下角度分类:
第一, 从其效力覆盖面上分析, 可以分为三类:覆盖全国的档案法规, 如法国、巴西、阿尔及利亚等国的档案法。覆盖中央( 或国家) 档案馆及中央( 或联邦) 政府机关的档案法规, 如美国的档案法。覆盖一个州或省、邦等地区的档案法规, 如美国50 个州均有各自相应的档案法规, 印度的各个邦、澳大利亚的各个州也均有相应的档案法规。
第二, 从档案法规的应用范围上可分为:
总档案法, 指有关管理全国档案事务的总规范, 是制定其他档案法规、行政规章的依据准则。如加拿大的“ 公共档案法” 和法国的“ 国家档案法” 等。
部门档案法, 指国家某些特殊部门针对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颁布的档案法规。如《关于法国外交部的档案法令》等。
专门档案法, 指针对专门档案、特殊载体材料档案管理制定、颁布的档案法规。如美国的“ 联邦技术转移法” 等。
单项档案法, 指为实施档案法中的一些条款而制定、颁布的档案法规。如《关于法国公共档案提供利用的法令》、《日本国家档案馆内部组织简则》、《关于向瑞士联邦档案馆移交文件材料的规定》等。
地区档案法, 指各级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档案法规制定、颁布本地区使用的档案法规。如《法国市镇档案法》、《瑞士地方档案馆条例》等。
第三, 从模式上分析, 可分为:
中央集权制式, 指的是由国家档案法确认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集中管理原则、公共档案馆体系原则和对外开放原则等。如法国。
联邦制式, 指的是由中央或联邦制定、实施国家或联邦档案法规, 各联邦成员或州( 或郡) 制定、实施各自相应的档案法规。如加拿大、美国等。
2 外国档案法规的体系
外国档案法规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外国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规章构成的一个整体。各国有不同的传统与历史, 由此造成的工作环境不同, 必然使得各国都要有自己的立法体系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虽然构成这些体系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 但它们主要的框架结构是相似的, 主要包括:
( 1 ) 档案法律
档案法律是各国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它又包括: a. 一些国家宪法直接或间接涉及有关档案或档案管理的法律条款, 如哥斯达黎加宪法中规定: 对公民而言, 要“ 保证自由利用除国家机密外的涉及公共事务的机关文件”。b.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刑法、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涉及有关档案或档案管理的法律条款, 如菲律宾的“ 刑事法” 规定了公共文件管理和处置办法。c. 国家权力机关单独制定、颁布的档案法律。如英国的公共档案法, 坦桑尼亚、塞内加尔、韩国的国家档案法等。
( 2 ) 档案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由政府颁布, 其效力低于档案法律, 高于档案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是不少国家档案法规体系的基础, 如1988 年菲律宾教育、文化和体育部颁发的《关于协调文件管理与档案馆职能的规定》。
( 3 ) 档案行政规章
档案行政规章一般是由最高档案当局根据档案法和档案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执行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不能与档案法和档案行政法规相抵触, 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