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1 中国古代档案法规的概况及特点
中国是世界文明的发祥地之一, 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 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产生档案的国家之一, 在三千多年前, 中国就产生了档案和档案工作, 随之就建立了档案工作制度以及档案法规。
( 1 ) 中国古代档案法规概况
中国古代档案法规, 指奴隶制时期和封建制时期产生的档案法规。
① 奴隶制时期的档案法规
奴隶制时期的档案法规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档案法规, 也是人类社会的第一种类型的档案法规, 它是随原始公社制度解体, 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 国家法律、档案和档案工作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根据《论语》、《左传》和《吕氏春秋》等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原始公社制度瓦解, 进入阶级社会后建立的第一个朝代———夏代, 就已经建立了专门撰写文件、记录史实和管理档案的太史令,并出现了镇压人民的刑律。
商朝是我国历史上奴隶制国家机构已经较为完备的朝代。因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当时的贫富分化和阶级对立日益明显, 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 商王朝设置了官吏、军队和监狱, 制定了刑法等。同时, 商代在文字、天文、历法、医学、艺术等方面也有了显著进步。随着商朝奴隶制国家统治的加强和社会文化的发展, 商代已经有了较完整的档案和较完备的档案工作, 考古学家在河南安阳小屯村和侯家村发现的甲骨档案, 是我国现存的最古老的档案, 其管理已有一些制度。例如, 在王朝的国家机关中设置了地位很高的官员———巫和史, 从事占卜、祭祀和文字记录, 并负责档案文件的保管。再如, 甲骨档案保管在条件优越的宗庙, 有的按年代保管, 当时可能有了归档制度, 据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记载: “ 卜辞集中出土于殷都安阳, 而卜辞中所记占卜地往往有在殷都以外的, 可见在外地占卜了的这些甲骨仍旧归档于殷都。”
周灭商之后, 建立了一个由许多封国组成的以周为中心的奴隶制国家, 称西周。西周王朝在政治上、组织上建立了一套较之商代更加完备的管理制度, 其中也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档案保管地点上, 重要档案均保存于天府。在归档份数和装具上, 建立了副本制度和收藏档案于金属封存的匮( 柜) 子里的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 档案管理基本仍沿袭西周旧制, 但随着各国经济、政治制度的变革, 档案管理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例如,从维护奴隶主利益出发, 记载旧档案的典册档案散失了, 奴隶名籍被烧毁, 新出现了律法档案、赋税档案、契券档案的管理, 档案管理官职的变化等, 这些都从各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古代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时期档案管理制度的变革。
总之, 奴隶制社会的奴隶主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建立了奴隶制的法律, 档案是奴隶主阶级剥削和统治奴隶的工具之一, 在这一时期虽然谈不上建立了正规的档案立法, 但对档案人员、档案保存地点和副本制度的规定, 已经比较多, 是我国古代档案法规的雏形。
② 封建制时期的档案法规
封建制国家是地主阶级对农民实行专政的工具。封建制的法律体现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 是由封建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封建社会持续了两千多年。在这个漫长的历史阶段, 封建地主阶级为了确保其统治地位不受侵犯, 为维护有利于其统治的政治秩序, 建立了许多法律, 其中也包括调整文书和档案管理关系的法规。
秦汉时期, 国家法律中开始设有档案条文。公元前356 年, 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 在所制定的严刑厉法中, 已有关于档案的法律规定。《商君书·定分》载: “ 法令皆副, 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 为禁室, 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 内藏法令一副, 禁室中,封以禁印, 有擅发禁室印, 及入禁室视禁法令, 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 一岁受法令以禁令。”《秦律杂抄》规定, 保存、看守档案的人, 如卖档案以牟利者, 均予放逐。丢失档案者要依法治罪, 即使后来找回来, 也不能消罪。《内史杂律》规定, 收藏文书、档案的“ 书府”, 严禁火种进入; 档案收藏入库后, 官吏及夜更巡官, 要检查确实无火后, 才能关闭门窗。此外, 还有关于档案的撰写制度、传递制度、保管制度等。这些档案法规不仅加强了秦王朝政府机关和文书档案工作, 而且对后来我国封建社会文书档案工作的发展, 产生了直接影响。
但是, 秦代毕竟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短暂的王朝,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与其他各项政治制度一样, 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和发展。特别是出于巩固统一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秦统治者在着重保管有利于其统治的档案典籍的同时, 对不利于其集权统治的档案典籍进行大量销毁, 使先秦的大批文化遗产从此失传,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历史上精神财富的一大损失。
两汉时期, 主要是对档案人员的选用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隋唐是我国档案法规初步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在唐朝, 已有了较完备的档案工作法规。在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制度, 收集制度, 保管、鉴定、销毁等方面的制度在《唐律》和《唐六典》中都有规定。关于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方面, 唐律规定: “ 凡文案既成, 勾司行朱讫, 皆书其上端, 记年月日, 纳诸库。”“ 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 省符宣告之节, 率以岁终为断。京师诸司, 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 则本司推校, 以授勾官。勾官审之, 连署封印, 附计帐, 使纳于都省。” 还规定: “ 起居郎掌起居注, 录天子之言动法度, 以修记事之史。凡记事之制, 以事系日, 以日系月, 以月系时, 以时系年。必书其朔日甲乙, 以纪历数, 典礼文物, 以考制度, 迁拜旌赏以劝善, 诛伐黜免以惩恶。季终则授之国史焉。” 从这些规定可见, 唐朝关于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制度是十分具体、明确的, 既规定了所归档案的具体内容范围, 又规定了移交时间和地点, 以及归档、移交过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关于文书档案的收集、保密、鉴定销毁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宋王朝在继承唐代档案法规的基础上, 又大胆地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制定了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档案法规, 宋代的档案律令是较发达的。对文书和档案立法主要以《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的编纂和颁发为主要标志。在文书用纸与用字、文书程限、公文的一文一事、印章、文书立卷和编号、档案移交、档案保管和利用、档案鉴定与销毁、档案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等方面, 都制定了档案法规制度。当然, 宋朝的档案立法也存在一些弊端, 如加剧了封建等级制度, 限制档案的传播和利用等。
元王朝为了保护档案, 以利于统治者的需要, 也制定过一些档案工作法规, 主要是架阁管理, 档案交付、交接, 盗窃、购买文卷惩处等方面的规章和制度。
明、清两朝除了沿袭封建社会制定的法规外, 还恢复、创建了一些新的档案法规。如档案副本制度、裱糊修复、档案移交、收藏、保护, 以及对弃毁、盗窃档案的惩处, 都有刑律规定。例如,黄册库———全国赋役档案的专用库, 是明王朝直接控制下的一个重要机构。由于黄册库直接关系到明王朝的集权统治和经济命脉, 因此, 对黄册库所在的后湖防卫森严, 派有专门的官吏和军队。“ 日夜巡逻, 严于防守”。如《后湖志》所云: “ 湖曰禁湖地曰禁地,而船必曰禁船, 以至樵采渔牧之有罚。巡视守护之有人, 而擅越湖者必以重治。”
总之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 历代封建王朝把文书档案的归档、鉴定、保管、利用、移交等列入法律规范, 著于封建法典, 强制各级官吏执行, 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地位, 对档案工作的发展和档案的安全完整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比起奴隶制国家的档案法规有较大发展。
( 2 ) 中国古代档案法规的特点
① 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具有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古代的档案法规, 主要是封建社会制定的, 作为封建法律的组成部分, 它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保障地主阶级利益, 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历代封建统治者都特别重视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将反映这种关系的土地、户籍档案作为征收徭役和赋税的依据。
② 体现和确保封建特权等级制度
历代封建王朝都因档案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法律条文。凡盗毁王朝中央机关重要档案的, 都要处以重刑直至极刑。而盗毁地方档案的, 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就要轻得多。在封建法律中, 对档案的利用都有极为严格的等级规定, 下级官吏一般无权利用上级机关特别是中央王朝的档案。
③ 诸法合一的包容性
我国古代档案法规大多包含于国家有关律令条例之中, 民刑不分, 诸法合一。一方面反映了统治者对档案的重视; 另一方面反映了古代档案工作的时代局限性与法制建设发展的不成熟性, 档案法规都是从属于国家法典, 古代档案工作制度的实施始终与相关的刑法条例联系在一起, 这也说明我国古代档案工作主要还只是国家行政工作的一部分, 档案工作还没有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事业, 还不可能产生专门的档案工作法规。
④ 法规的内容多、涉及面广
各朝的中央机构及一些地方机关, 根据档案工作的不同需要和特点,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检查、控制和监督, 许多档案工作的制度、办法见诸于各种官制官规中, 并均以法令形式予以规定, 包括档案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 文书档案的撰写、立卷归档、整理、鉴定、保密、保管、移交以及丢失、弃毁、偷盗档案者应负的法律责任等, 都有明确规定, 对档案的安全保管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⑤ 各朝的档案法规有明显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承袭上代档案法规是一个普遍现象。这种现象, 一方面是由于历代王朝制定的档案法规都是剥削阶级制定的, 没有本质的区别;另一方面是因为不论历史条件如何, 档案和档案工作都必然有着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 可以采用相同或相似的档案法规。
⑥ 具有严密的控制性
我国古代档案法规始终对档案文件, 特别是皇室档案和重要部门档案实行严密的控制。这种控制与高度集权统治相适应, 更与档案、档案工作的御用、垄断、封闭性特征相关联。
⑦ 有具体的量刑标准
我国古代档案法规笼括于国家行政制度和律法之中, 其实施始终与相关的刑法条例联系在一起, 便于执行。
2 中国近代档案法规及其特点
( 1 ) 中国近代档案法规概述
19 世纪中叶之后, 阖门自守的清廷在西方列强的武力和商品面前无奈地打开国门, 接踵而至的便是野蛮的殖民统治和掠夺, 同时又渗裹着近代的科技与文明, 从而导致了档案法规的历史性重大改变。
中国近代的档案法规, 主要是指1840 年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之前的这一时期制定的档案工作方面的规章、法则、制度等。按照档案法规历史类型的划分规则, 这一时期的档案法规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 即资本主义的档案法规。虽然我国没有经历过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时期, 但在19 世纪中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 清王朝、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买办资产阶级以及帝国主义在经济上、政治上的利益, 均颁布过一系列调整档案关系的法律规范, 制定了一些资产阶级性质的单行档案法规文件。另外, 太平天国时期和辛亥革命时期也曾制定过一些文书档案法规, 但存在的时间短暂, 内容较少。
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档案法规
清朝前期的法律基本上沿袭旧制, 尤以明朝制度为主, 在明朝旧制的基础上加以逐步完善和发展, 档案立法也是如此。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清灭亡, 是清朝后期, 外国资本主义列强向中国发动了多次侵略战争, 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开始解体, 逐步走向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档案法规, 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主要是外交文书程式方面发生了变化, 另外, 也制定了有关保守军事文书档案安全和机密、档案整理、分类等方面的规定。既顽强地维护着档案工作的封建性, 又不可避免地表现了档案工作的殖民性。
②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档案法规
1912 年3 月10 日, 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标志着北洋政府成立。由于受各殖民主义国家的影响, 北洋政府模仿西方资产阶级国家, 也建立了一些近代的、资本主义的东西,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在档案法规方面也是如此,据不完全统计, 从1912 年11 月6 日北洋政府颁布《临时大总统公布公文程式令》, 至1926 年9 月1 日北洋政府结束前夕签发的《国务院秘书厅对执政府时一切公文宣布无效致内务部函》, 15 年时间内, 从中央到地方, 从国务院到各部院, 前后共制定颁布了近百个文书和档案工作法规, 主要内容有文书工作、档案管理、档案保管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③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档案法规
1927 年, 国民党代替了北洋军阀, 在中国建立起代表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权。为了巩固其统治, 也曾对档案工作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 制定了许多档案法规。在文书立法方面, 公布了公文程式条例、暂行公文革新办法、关于各机关办理涉外事件应用文以本国文字为主令等。1933 年, 兴起了第一次文书档案改革运动, 至1935 年形成高潮, 前后制定了许多文书法规。如行政院颁发各部会审查处理公文改良办法( 1933 年8 月26日) 、行政院行政效率促进委员会拟定改进各机关文书处理办法( 1937 年7 月16 日) , 等等。在档案立法方面, 制定了广西省政府整理档案方案( 1935 年6 月) 、国民党中央秘书档案科管理档案办法( 1942 年7 月31 日) 、国民党政府通饬各机关清理档案的训令( 1945 年9 月1 日) 等。这些档案法规主要涉及有关档案的分类、保存、检索、借阅、鉴定、销毁等, 有些内容已接近现代水平。但是, 许多档案法规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仅停留在条文上。当然, 有些法规对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 2 ) 中国近代档案法规的特点
鸦片战争后, 中国社会性质发生了改变, 近代档案法规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并显现出与以往迥然不同的时代特点。
① 档案法规性质、内容的混合性
近代的档案法规既有抄自法、英、美等国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容, 也有沿袭我国古代封建旧制的内容, 具有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档案法的混合物的特点。
② 档案行政法规的专门性
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机构及一些地方机关, 根据档案工作的不同需要和特点,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检查、控制和监督, 许多档案工作的制度、办法见诸于各种官制官规中, 并均以法令形式予以规定; 国民政府时期的绝大部分档案机构更制定了一套较为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了关于文书档案工作的众多行政命令。同时, 在这一时期, 中国共产党在整个民主革命的过程中, 无论是在国统区还是在根据地, 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文书档案保管、利用的命令、决议、通知、办法等行政规定。由此说明, 档案管理的一切规定及实施纯粹以行政法规的面貌出现, 不仅档案法规专门化蔚成大势, 而且档案管理内容已被正式纳入行政立法的范畴之内。当然, 严格地讲, 这些内容尚不具有根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的内涵,但较之古代档案律令, 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别。专门的档案立法和独立的档案法规出现, 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气象和生机, 使中国传统的、封建性的档案工作逐步向近代的档案管理方向过渡。
③ 档案法规的异质性
所谓异质性( heterogeneity) , 是指一个社会, 在同一时间里,同时显示出不同的制度、不同的行为与观点。这里所指的异质性,特指在近代这一历史时期, 相同的社会形态下, 代表各自不同阶级利益和政治派别的档案法规同时兼存, 导致档案法规的阶级分野与政治对立。
近代, 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并存, 农民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相继登上政治舞台, 并陆续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档案法规, 进而使我国近代档案法规从形式到内容, 均呈现出异质的特点。例如, 在太平天国运动中, 作为农民阶级代表的太平天国政权, 产生了与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代表的清政权相对立的档案法规; 再如, 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产生了与清政府、北洋政府相对立的档案法规。
1919 年的“ 五四” 运动, 中国的无产阶级首次登上历史舞台,1921 年, 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成立。随着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我们党的档案工作制度与档案法规也逐步建立起来, 为推翻代表大地主、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政权, 确保民主革命的胜利,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国民政府为了巩固统治,消灭新生的工农政权, 对档案工作进行了数次改革, 档案立法活动日趋频繁, 档案法规不断增多, 形成了档案法规在两大阶级间的根本对立与分轨。
④ 档案法规的不统一性、局限性和片面性
近代中国政局的多变和混乱, 各阶级、各政权间的对立与较量, 使档案立法活动不仅各自分别进行, 而且档案法规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各有侧重, 档案法规显现出不统一性、局限性和片面性特征。主要表现在这时期的任何档案法规都不可能取得统一全国的地位, 只能在一个政权内发挥作用。即使在统一政权内部, 档案法规的施行也缺乏广泛的、普遍的意义, 无论是哪个阶级、哪个政权,档案法规都是针对某一政权、某一阶级甚至某一机构制定的, 因此, 都难以取得支配的地位, 比较片面和局限。
⑤ 档案法规因袭与创新的并存性
清朝末年的档案法规在质的方面没有发生明显改变, 档案工作旧的方法、制度、规章依旧保留着、实行着。晚清政府的外务部、陆军部等机构都曾广泛采用西方一些档案管理制度, 呈现出新旧交织的特点。由于农民阶级档案工作尚无先例, 太平天国对清朝某些文书档案制度不能不加以袭用和借鉴, 其档案制度仍不能摆脱封建意识形态的影响。可以说, 自清末仿照日本和欧洲大陆, 并因袭封建旧制改定后的档案法规, 经辛亥革命和北洋政府, 依然继续沿用着。但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毕竟有别于封建政权, 一些封建的档案法规陆续被废除, 并程度不同地对档案工作进行了改革。民主革命时期, 中共档案工作及其相关制度和规定, 由于无法直接承继前人的成果, 都是在不断摸索中逐渐形成和改进的, 有些虽然不够科学, 但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进步性和时代特色。
3 中国现代档案法规的创建和发展
中国现代的档案法规, 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制定的关于档案、档案工作、档案事业方面的法律、规章、条例、制度等。这一时期的档案法规属社会主义性质,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 在此基础上创建的档案法规无论就其产生的基础, 还是就它所反映的阶级意志和担负的任务来说, 都是同剥削阶级的档案法规根本对立的, 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档案法规不能沿袭、沿用旧档案法规, 必须在彻底摧毁旧法规的基础上, 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档案法规。社会主义档案法规代替剥削阶级的档案法规, 在档案法规史上是一次深刻革命, 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 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的, 不可能不带有旧社会的某些痕迹, 私有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将会长期存在。把国家、集体的档案作为自己的私有财富, 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 加上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 使国家档案的形成、积累、管理和利用, 都会受到影响。这就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档案法规, 调节国家、社会、公民在档案方面的关系, 克服小生产观念, 打击敌人的破坏活动, 才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为广大公民服务。
( 1 ) 我国社会主义档案法规的创建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档案法规是新中国建立之后, 在彻底废除一切剥削阶级旧档案法规, 批判地吸收古今中外档案立法的积极性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国家在档案事务方面必须处理的重要问题, 是接管、集中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档案和收集革命历史档案,为了接管、集中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档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接收前国民党政府中央机关人员、档案、财产、物资, 就国民党政府驻外使领馆中少数反动分子倒卖公产、毁坏档案的行为, 就保护国家财产档案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党和国家机关中文书档案的大量形成, 为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有关原则, 在制定和执行政策, 采取行政措施的同时, 开始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档案法规。例如,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分别制定了《征集革命历史文物令》、《关于收集党的历史档案的通知》、《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决定》等。为贯彻关于撤销大区党政机构的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政务院秘书厅于1954 年6 月和8 月先后发布了《关于中央局撤销后档案集中管理的办法》, 规定了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保持档案完整的原则, 使原大区一级党政机关全部档案得以集中保存, 为建立中央档案馆打下了基础。
1954 年11 月8 日国家档案局成立之后, 国家对档案工作的原则、档案的保管期限、立卷归档制度、收集和整理历史档案、加强培养档案专业干部、加强档案学研究、对党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管理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1955 年11月, 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国家档案局组织简则》, 规定了国家档案局的职责、权利和任务。1956 年,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 这是一部重要的档案法规, 明确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机构职责。1959 年1 月7 日, 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 对档案的管理机构作了调整。上述这些档案法规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法规, 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档案事业, 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服务,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 2 ) 我国社会主义档案法规遭受挫折和破坏阶段
1966 年5 月~1976 年10 月的“ 文化大革命” 期间, 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档案工作体制被打乱, 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被否定, 行之有效的档案工作法规被否定, 全国档案机构完全陷于瘫痪状态, 这是我国档案法制史上的一次大倒退, 给我国的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 3 ) 我国社会主义档案法规得到恢复和全面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重新恢复了“ 文化大革命” 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档案工作原则、体制、方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档案界和社会上普遍认为, 要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发展, 仅仅靠制定行政法规已经不行了, 必须把国家档案工作列入国家法律范畴, 载入法典, 强制执行。1979 年7 月1 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 条、103 条、167 条、186 条等对抢劫国家档案, 伪造、泄露国家档案机密等都有具体的量刑,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次把档案的保护和安全纳入国家的基本法。
此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以及国家档案局先后制定了多项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则、规章。特别是经过多年的努力, 1987 年9月5 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以第58 号主席令公布, 从1988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于1990 年10 月24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1990 年11 月19 日发布施行。1992 年, 国家档案局又发布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等档案法规。1996 年又对《档案法》予以修订。
上述档案法规的颁布,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从此进入了一个依法建设的新阶段, 使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