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及其本质
1 什么是档案法规
探讨档案法规的概念之前, 有必要了解法、法律、法规等概念。
什么是法? 如何界定法的概念? 在法学发展史上, 法学家和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争论, 从国家和法律产生之时起即已开始, 延续几千年, 至今尚无统一解释。一般来说, 作为法学用语中的“ 法”与“ 法律” 一词是通用的, 都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经济基础决定, 为经济基础服务。所谓法规,通常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档案法规属于一般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之一, 如同法规包括法律或法一样, 档案法规也同样包括档案法律, 档案法规、章程等。具体地说, 档案法律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 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档案方面的以及宪法、法令中关于档案方面的条款。档案法规的概念较之档案法律广泛一些, 除档案法律所指的内容之外, 还包括国家机构和档案事业管理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档案、档案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则、章程等。所以, 档案法规是指档案法律, 档案管理条例、规则、章程等文件的总称。
2 档案法律的本质
档案法律是法的组成部分, 档案法律的本质与法的本质是一致的, 然而, 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学派说法不一。思想家和法学家曾对法的本质问题提出过各种各样的学说。主要有: 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自由说、事物性质说、民族精神说、利益说等。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认为: 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 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时指出: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 而且包括法本身, 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 我们分析档案法律的本质主要有三点含义:
( 1 ) 档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档案领域的集中体现
在阶级社会里, 各个阶级的意志是不同的, 法不能同时体现两种意志, 代表两个阶级, 也不可能是一切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而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意志的体现, 即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反映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因此, 法律决不是什么超阶级的东西, 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档案法律作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也同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 2 ) 档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调整人们在档案方面的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 具有国家意志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法的国家意志性, 是法与同样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其他形式的主要区别。诸如统治阶级的道德规范、宗教戒律等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其他形式, 都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国家意志是指统治阶级通过它所掌握的国家政权, 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 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综观中外一切档案法律,没有一个不是由统治阶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也没有一个档案法律不规定各种各样的强制性规范和制裁手段, 一般都规定了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规范的内容, 规定了人们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违反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方案。
( 3 ) 档案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一定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即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以及通过其经济基础所反映出来的社会生产力, 决定一定历史类型的档案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 决定了封建制档案法规所体现的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内容, 法出自皇权, 即用残酷手段维护档案文件方面的封建特权。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资本主义档案法律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意志的内容, 就是在确认私有档案同其他私有财产一样不可侵犯的前提下, 公共档案归资本主义国家所有, 国家从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进行登记和监督。同样,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广大劳动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主义档案法律所体现的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内容, 就是确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从管理机构、管理方法等方面确保国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方便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的利用。同时, 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现实, 在不违背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 承认集体和个人档案的所有权, 还规定了广大人民具有保护和利用档案的权利。
3 档案法规的历史类型
档案法规的历史类型, 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档案法规, 按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与此相联系的它所反映的阶级意志所作的基本分类。也就是说, 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并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所制定的档案法规, 便属于同一历史类型。这样, 我们可以将档案法规划分为四种, 即奴隶制的档案法规、封建制的档案法规、资本主义的档案法规和社会主义的档案法规。
( 1 ) 奴隶制的档案法规
奴隶制档案法规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阶级的档案法规, 也是人类社会的第一种类型的档案法规。它是随着原始社会制度解体, 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 国家法律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 是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 而且奴隶也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建立了奴隶制的档案法律,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2 ) 封建制的档案法规
封建制国家是地主阶级对农民实行专政的工具。封建制的档案法律体现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 是由封建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档案行为规范的总和。
( 3 ) 资本主义的档案法规
资本主义档案法规是最后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档案法规。成文的单行档案法规比较发达, 这是资本主义档案法规的一个重要特点。
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 即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 而生产者——雇佣工人则一无所有。与国家法律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样, 资本主义档案法规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是确认私人档案神圣不可侵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私人档案主要产生于资本家的企业和其他私人组织中, 占有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 没有自己的私人企业, 也就不可能形成多少档案。在这种情况下, 被资本主义档案法规宣布为神圣不可侵犯而备加保护的私人档案, 只能是资产阶级的财产。
资本主义档案法规的第三个特点, 是提出了平等利用档案的“ 自由利用” 原则, 即规定凡是开放的档案, 社会大众都可以到档案馆利用, 这比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规定档案完全封闭, 只能供统治者自己利用, 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然而, 资本主义档案法规在规定开放档案, 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同时, 又规定国家档案馆可以允许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官员赋予某些特权者查阅任何档案, 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档案法规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前三种档案法规, 尽管它们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内, 具有各自不同的阶级本质和特征, 但是, 这三种历史类型的档案法规又都具有本质的共同点, 即它们都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 都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剥削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 因此, 它们都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档案法规。
( 4 ) 社会主义的档案法规
社会主义的档案法规是一种新型的最高类型的最先进的档案法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 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共同财产, 公民既有保护国家档案的义务, 又有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因此, 社会主义档案法规代替剥削阶级的档案法规, 在档案法规发展史上是一次深刻的革命, 有着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