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档案法规学的意义
1 档案法制实践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 任何一门学科的产生及发展都是建筑在人类实践基础之上的, 实践是科学产生与发展的土壤和条件。档案法规学正是在档案法制实践上, 特别是在档案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考古发掘的古代奴隶制国家档案库的状况可以推断, 古代国家有可能为档案保管制定了某些规章, 如古代希腊和罗马, 就存在过以保管和查询为目的的集中管理的档案库。但是, 这种档案法规的制定活动是很少的。档案立法活动的日益频繁是在20 世纪六七十年代, 中国则是在80 年代。
80 年代之前, 我国已经产生过档案立法活动, 颁布过一些档案法规, 但一直没有制定和颁布专门的档案法。档案立法理论研究几乎是空白, 没有从理论上去研究论证国家对档案活动调节干预过程所应采取何种措施, 档案工作中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去调节干预, 加之政治上的等其他原因, 很少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档案事业。80 年代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稳步发展阶段, 法制建设开始走入正轨。档案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发展, 各种档案法规相继产生, 特别是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 的颁布, 使我国档案立法、档案法制建设走向了高潮。宣传贯彻《档案法》, 理解实施《档案法》, 成为档案界以至广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宣传贯彻实施《档案法》的过程中, 对于《档案法》的产生、意义、性质、特点, 怎样“ 依法治档”, 如何解决档案法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都成为档案学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 人们试图从各种途径去解答这些问题。然而, 档案学的其他分支学科都不能解答, 只有档案法规学才能承担这一任务, 因此说, 档案法规学是随着档案法制实践的需要而建立与产生的。
2 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的需要
每一项档案法规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彼此都有一定的联系或具有依附关系, 它们相辅相成, 不得违背。只有完善的、合理的档案法规体系才能对档案事业进行最佳调节和管理。
然而, 依据什么原则与标准, 建立什么样的档案法规体系才算是完善的、健全的、合理的? 这就需要建立一门系统的、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的学科。这门学科既不是“ 法学” 本身, 也不是档案学其他分支学科, 而是档案法规学。因为档案法规体系问题是档案法规学的研究内容之一, 档案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原则、模式、结构等属于档案法规学的研究范畴。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尚未健全, 建立档案法规学必将促使其健全与完善。
3 建立与完善档案学学科体系的需要
档案学是由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在国外, 20 世纪70 年代以来, 档案术语学、档案统计学、档案经济学、档案法学等新的分支学科, 已相继建立起来。在我国, 档案学学科体系已从档案管理学、档案事业史、档案保护技术学、档案文献编纂学等几门分支学科发展到档案学概论、档案术语学、档案目录学、档案与计算机、档案缩微复制技术、外国档案管理等几十门分支学科。档案学学科体系还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 档案法规学的建立可以给档案学增添新的内容, 使其充满新的活力, 使档案学学科体系更加充实, 更加丰富, 更加完善。档案学学科体系中应当包括档案法规学这门分支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