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标准的贯彻实施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 P185 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为此,国家档案局将全部档案工作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划为推荐性标准;并规定今后通过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上报的档案工作标准都作为推荐性标准。随着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加速进行,标准文件的数量越来越多,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性问题,即如何有效合理地在档案管理实践中贯彻档案工作的各项标准? 也许有人会认为,既然档案工作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所以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其实,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国家法律将标准区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类型,是信息时代对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它使国家在标准的管理实践中可以做到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及国家根本利益的标准,在实行方面采用强制性措施和手段;而对于其他方面的标准则采用较为灵活的实施措施和手段。这种标准的管理体制,有助于促使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不断地根据档案工作实践的客观发展需要,改进和提高档案工作标准的制定水平,也有利于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因为,推荐性的档案工作标准的业务技术水平如若不高,或者违背档案工作建设的基本客观规律,那么,就很难被广大档案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遵循和应用。但是,当有关标准的制定者出台的档案工作标准既有指导性又有可操作性时,各单位、各部门会因为从贯彻标准中能得到实际的利益而产生执行贯彻标准的内在驱动力。
一些推荐性档案工作标准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由于被实践证明具有真理性,有关的档案行政部门就有可能将这些标准作为对各立档单位考评或定级的条件。此时,原来意义上的推荐性的档案工作标准的性质便会发生转变,即成为由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手段来保障的强制性标准。
实施档案工作标准,特别是推行具有先进科学意义的合理性档案工作标准,往往要有完善的档案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作制度的配合。档案工作标准的制定,为档案管理人员提供了应当遵守的较为先进合理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但想使这些标准成为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自觉思想和行为,还必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来保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档案行政部门应当适时地将经过一定时期的普遍档案工作实践检验并证明具有科学合理性的档案工作标准,通过制定一定的档案工作行政法规、制度等形式,积极加以推广运用,以便在整体上提高整个档案工作的现代化水平。然而,值得有关档案行政部门注意的是,当一项档案工作标准制定完成后,在没有通过普遍的档案工作实践检验之前,绝对不能主观地认为所制定的标准就是十分切合实际情况的,或者主观地认为所制定的标准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并且一步到位将其以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形式发布实施。否则;由于一些标准的实际水平较差,或者不符合档案工作的实践需要,就会给档案工作带来不良的后果。档案工作标准的实施还要有正确的思想作指导,同时,也需要确立良好的群体意识来保证其顺利推行。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档案工作标准的实施必须坚持全面、系统的指导思想。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注意一些档案工作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它们协调配合地得到贯彻执行。例如,《档案著录规则》、《中国档案分类法》、《中国档案主题词表》、《档案分类标引规则》、《档案主题标引规则》等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就应该系统、全面地进行。否则,编制现代化的检索工具的工作便无法顺利地完成。
第二,档案工作标准要依靠有关方面的努力才能顺利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十分注意提高人们的标准化意识水平,确立良好的社会群体意识。标准化工作的实践表明,标准的正常实施,一方面要靠有关部门或单位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政策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来保证;另一方面,要依靠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实施标准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提高人们对实施标准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认识,促使人们逐渐形成有利于档案工作标准实施的心理倾向和群体意识。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当定期组织对有关新、旧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的讨论与研究工作,以研促建,不断提高我国档案工作标准的制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