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档案工作基本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一、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形成过程
列宁关于集中统一管理苏联档案工作的思想,对新中国建立初期制定档案工作原则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1918年6月1日,列宁签署颁布了《关于改革与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该法令规定:“从现在起组成统一的国家档案全宗。”这一法令和其后颁布的其他有关法令,废除了档案私有制,实行档案国有化,档案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奠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档案工作管理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
1950年初,我国就开始研究列宁关于集中统一管理苏联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1951年2月,中共中央各部门第一次档案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档案管理必须集中统一。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以集中管理为原则。
1954年11月,国务院设立了直属的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国家档案局组织原则》中明确指出,国家档案局的任务是“统一管理国家档案工作”。1955年1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机关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利机关工作,反对分散保存。”P76同时指出、:“这一暂行条例的原则,对国家和军队机关也是基本适应的。”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它对明确我国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由于当时国家规模的档案馆事业尚未建立起来,因此,这一原则的适应范围只限于党、政、军机关的档案工作。
由于档案工作从机关范围向全国规模的发展,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这是根据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的形势,从全国范围考虑和确定的国家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关于统—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又确定了对党政档案和党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这就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关于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科学概括和新的发展。
二、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由三个互相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的。
(一)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既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又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它是我国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档案按规定分别由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集中管理
现阶段,我国存在三种档案所有权,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对三种不同所有权的档案,要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同时,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需要长久保管的档案。中央各机关团体需长远保存的档案应向中央档案馆移交;地方各级机关团体需长远保存的档案应向地方各级综合性档案馆移交;一些新型载体档案或专业性较强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专业档案馆保管。至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全国档案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档案行政机构统一、分P77级、分专业管理。
所谓统一管理,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档案工作,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统一的档案法规和业务标准,提出统一的方针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可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档案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对本地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所谓分专业管理,是指中央各专业主管机关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针对本专业系统的特点,制定本专业系统档案工作的规划、制度和办法,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在本专业系统的贯彻执行。
第三,对党政档案和党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在1959年以前,我国党和政府的档案工作是分别管理的。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把党的档案工作和政府的档案工作统一起来,实行各级党委直接领导的体制。尽管这种领导体制经历了几次变动,但党政档案、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没有变化。
(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才能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面貌,才能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1.维护档案的完整
档案的完整性包括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和整理系统两个方面。收集齐全是指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都要尽量收集齐全。实现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个地区,直到整个国家真正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完整。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反映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个地区和整个国家社会基本活动的历史面貌。整理系统是指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按照它的形成规律,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只有按档案的形成规律将其组织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才能全面反映出一定社会活动主体从事社会活动的过程和本来面貌。
2.维护档案的安全
档案的安全包括档案的实体安全和档案的内容安全两个方面。维护档案的实体安全,是指在管理上和技术上采取相关措施,使档案不受损坏,尽量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内容安全,是指对机密档案和需要控制利用范围的档案实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机密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不超范围扩散。P78
(三)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便于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满足社会对档案的需要,这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是否便于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是检验档案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档案工作做得是否有成效,主要是用档案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来衡量。同时,便于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利用,也是保证档案工作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从我国现有的关于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三个不同表述中可以看到,我国档案工作中“便于利用”的范围是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明确的“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的新规定,是对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发展,它体现了我国档案工作改革开放的精神。
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三个组成部分,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核心,没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组织保证就不会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目的也就很难实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手段,没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就不可能有档案的方便利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是目的,离开了这个根本目的,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也就失去了意义和方向。所以,应该全面地理解和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