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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30 10:22:09    浏览次数:164    评论:0
导读

档案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了使我国档案工作在社会化发展中能够逐步融入国际档案工作体系之中,遵循国际档案工作的惯例,把握国际档案工作的新动向,吸收并借鉴他国档案工作的经验和档案学先进理论,我国也必须重视参与档案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档案工作国际合作的基本形式档案界的国际交往与合作有多种形式,归纳起

档案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了使我国档案工作在社会化发展中能够逐步融入国际档案工作体系之中,遵循国际档案工作的惯例,把握国际档案工作的新动向,吸收并借鉴他国档案工作的经验和档案学先进理论,我国也必须重视参与档案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一、档案工作国际合作的基本形式

档案界的国际交往与合作有多种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参加国际档案理事会组织的活动

国际档案理事会,是国际性的档案专业组织,19508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该会的任务是:定期召开国际档案大会;建立和加强各国档案工作者之间以及档案管理有关的机构、团体之间的联系;通过交换有关档案业务方面的情报资料,促进档案管理和档案保护技术的发展;鼓励各国发展档案事业和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通过广泛介绍档案目录,促进人们对档案的利用和研究;在国际范围内组织、促进和协调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活动;与其他国际文献机构进行合作等。

我国国家档案局从1980年起正式参加该会,是该会的甲类会员之一,从此不断地参加国际档案理事会及其所属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地区分会的活动。通过参与国际档案理事会的各项活动,使我国在了解各国档案工作情况以及专题业务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收获,同时也为促进国际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国际档案理事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咨询性的协作关系,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资助。我国除参加国际档案理事会活动以外,也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综合计划情报处组织的有关档案专业的活动。

(二)国家间建立双边的档案工作合作关系

在互惠对等的基础上,与一些国家建立双边的档案工作合作关系,是发展中外档案界的友好往来,交流档案工作经验,在有关项目上进行合作的重要形式。如互派档案工作代表团进行业务考察,组织参观与座谈,相互了解档案工作历史、组织和现状,档案管理方法以及电子计算机、缩微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交换档案业务出版物和档案缩微胶卷等。通过双边合作关系,系统学习与研究档案工作领域中先进技术的应用,对促进我国档案工作现代化尤为重要。

配合文化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在与有关国家商订文化协定时,提出可予合作的有关档案方面的项目,并执行文化协定中有关档案方面的项目。

(三)开展国际的档案学术交流活动

建立档案学术团体、高等档案院校、档案馆等机构的国际联系,开展国际档案学术交流活动,是发展档案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开展国际档案学术活动有以下一些基本形式:邀请国际档案界知名人士来华讲学;应邀派出我国档案界知名人士去有关国家讲学;发挥中国档案学会的作用,与一些国家档案工作者协会建立友好联系,开展民间的学术交流活动;接待外国学者来华利用档案开展学术研究等。例如,近两年来,我国有关学者参与的由国外相关机构与人员组织的电子文件管理项目研究就是一种较好的形式。

二、关于国家档案保护、归属和继承问题的三个国际公约

档案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又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历史面貌的重要工具。由于战争等原因,一个国家的档案大量流失到另一些国家的现象,在国际上普遍存在。一些国际组织,曾为档案的保护、归属和继承问题举行过多次会议,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文件。了解和研究国际上涉及档案问题的公法,对加强我国档案工作的对外交流和档案学理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档案归还原主权国的国际进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档案遗产的原主权国为了保护其文化遗产的完整,为了维护本民族的尊严,为了丰富档案馆藏以发展本国的科学文化和综合事业,强烈要求将流失在国外的本国档案和其他文化遗产归还原主权国,这一要求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等非政府间组织就这个问题曾多次召开会议。这一国际性问题的研究、讨论和大体形成共识过程大致可归纳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22年至1954年,提出了战时不得侵占他国的档案遗产和战后必须归还给原主权国的法律依据。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根据档案是战争最先牺牲品的经验,一方面各自采取了疏散和保护档案的措施,另一方面纷纷提出战时不得侵占他国的档案遗产问题,并于1922年在巴黎召开国际档案大会,计划编制国际档案指南和开展国际档案学术交流活动来弥补各国流失档案之不足。这一活动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而中断了近30年。直到1950年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档案界再次呼吁战时必须保护各国的档案遗产。19545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召开会议,通过了4个国际条约文件,即:《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件财产的政府间会议的最后报告》;《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的实施条例》和《议定书》。海牙会议制定的4个文件,为解决战时档案的归属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第二阶段是从1966年至1978年提出档案是属于文化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解决了流失档案归还原主权国的方法问题和理论问题。

这一阶段形成了许多国家要求收回本国档案的高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4届 、16届、17届、19届、20届大会上接连讨论这个问题,共制定了8个有关的国际文件:《国际文化合作宣言》、《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归还或退回给由于受殖民主义或外国占领而丢失的国家的决议》、《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换的建议》、《关于某些国家档案馆中文件向原主权国移交问题的研究报告》、《关于保护可移动的文化财产的建议》和《关于争取将无法替换的文化遗产复归原主权国的呼吁书》。

第三阶段是从1980年至1983年成立了促进流失档案归还原主权国的国际组织,并研究归还的具体政策问题。

在这一阶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三次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文件有:《促进文化财产送回本国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章程》及其《工作报告》、上述章程的《最终报告》,还有《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公约》。1980年成立了促进文化财产送回本国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的政府间委员会。

(二)国家档案保护、归属和继承问题的国际公约

在联合国现有的相关文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1970年在巴黎通过的《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遗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联合国大会1983年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 ,常被许多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处理档案问题时,作为法律和道义上的依据。因此,本书将对上述三个国际公约进行具体介绍。

1.“三个公约”的历史背景

国际社会早在1899929日签订了《关于陆战法律和习惯规则的海牙第四公约》;190710月又签订了《关于战时海军炮轰的海牙第九公约》。这些公约重点强调在战时要保护文物古迹,关于国家档案的保护比较含糊,各国也没有对档案采取有效的备战保护措施,以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不少国家的档案都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19354月在英国罗埃里奇博物馆的倡议下,泛美联盟缔结了《关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以及历史纪念物的华盛顿条约》(又称《罗埃里奇条约》),明确规定档案馆属于“尊重和保护”之列。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国家的档案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鉴于二次世界大战的沉痛教训,以及由于战争可能性的仍旧存在,国家档案仍有面临毁灭危险,于是各国在溯源前定公约和条约的基础上,对涉及档案等文化财产加以保护的条款作了具体补充和修改,导致1954年《海牙公约》的诞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个国家的档案流失到另一些国家的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由于交战双方出于军事需要,首先在占领区夺取当地的档案文件情报;其次,占领当局企图控制被占领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等命脉;通过公开的和秘密的各种手段,掠夺其国家的档案;最后,被占领国家民族败类非法出口和非法转让本民族的档案遗产,从而构成国际上关于档案问题的历史悬案。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形势趋向缓和,“物归原主”,“档案应跟国旗走”的正义呼声日益高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考虑到文化财产是文明和民族文化的基本要素,每个国家在道义上有责任保护本国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和非法出口的危险,同时也要尊重和归还属于别国的文化财产。鉴于19175法国和德国在法兰克福签署的和平条约和195012月意大利和南斯拉夫签署的协定中,关于档案等文化财产归属原则,被国际社会普遍赞赏,并形成了国际惯例,其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有组织的密切合作,乃是切实保护和解决档案等归属问题的有效方法,于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0年制定了《巴黎公约》。

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迅速发展,殖民地国家纷纷宣告独立,新独立国家理所当然地要求继承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财产。为此,从60年代开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着手研究国家财产的继承问题时,也将国家档案的继承问题包括在内。由于国家档案是一种特殊的国家财产,1981年他们又将档案的继承问题从国家财产中单独列出,并考虑到与1972年不结盟运动通过的《要求宗

主国将他们所占有的艺术品和文稿归还原来所属国家的决议》相一致,在条款结构和术语方面突出了档案的特点,《维也纳公约》在1983年出台。

2.“三个公约”的主要内容

1954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会议通过的《海牙公约》,共40条。主要内容是:强调各国对自己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在平时保障安全,对别国领土内的文化财产给予尊重,不得采取敌对行为和报复行为;强调在发生冲突时,文化财产的保藏处所不得用于军事目的,并使其享有豁免权和国际管理;强调在急迫情况下迁运文化财产受国际监督,免受扣押、缉捕和拿捕;强调保护文化财产的工作人员如落入敌对一方之手,应准许他们继续执行保护的任务;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性冲突和地区性冲突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公约的实施,按照实施条例执行。此公约的签字国有50个国家。195687日开始生效。

1970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6届大会通过的《巴黎公约》,共26条,主要内容是:承认国际合作和提供协助,是保护每个国家文化财产免受各种危害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承认有关国家的国民,不论是个人或集体,也不论是居住在该国领土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他们在该国领土内创造对该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财产,以及经原主权国主管当局同意后自由达成协议,作为互相交流、赠送或合法购置而接受的文化财产,均属于有关国家的文化财产;承认原主权国主管当局发放出口许可证的除外,禁止文化财产运出本国领土;承认被外国占领的国家,直接和间接地被迫出口或转让其文化财产的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承认有关国家要求索回或归还流失的文化财产,是其正当的权益;缔约国要求收回流失的文化财产,可以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请求技术援助。此公约在收到了3个国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3个月后开始生效。

19834月联合国第38届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公约》,共51条,分为六个部分。其中关于档案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凡国家档案的继承,引起被继承国对档案权利的消失和继承国对档案权利的产生,不应视为对保全国家档案全宗的完整有任何问题;凡是有关领土或疆界所有权的国家档案,应转属于继承国;凡涉及领土的正常行政管理目的应留在该领土内的这部分国家档案,应转属于新独立国家;凡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合并,或一国部分领土分离,或一国解体,都可以从国家档案中获得广泛和公平的利益;凡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任何一方要求复制对方的国家档案,另一方应予提供,费用由提出国负担;凡新独立国家与被继承国双方缔结协议,不应损害两国人民对于发展和取得其历史资料和其他文化财产的权利。此公约截止19831231日在在奥地利外交部或1984630以前在联合国总部对所有国家实行开放签字,并由15个国家提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30天后生效。

3.“三个公约”的主要特点

从三个公约的内容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档案的国际法制建设大致有四个主要特点:

1)各国对国家档案的保护、归属和继承问题有着强烈的敏感性。

2)档案的国际立法,经历了从保护到归属,再发展为继承的三个阶段,而每个阶段,从开始到结束又都相隔了十余年时间。这不仅说明了国际档案立法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而且显示国际档案法规正在逐渐趋向成熟和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国家和新独立国家提出了国际公共秩序的新要求,促使殖民时代产生的某些国际法的传统理论和传统习惯得到修正和改变。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3)国际法的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集中统一的强制执行机关,而是通过各国的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执行。因此,国际法的执行效果,取决于国家的意志。由于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而流失档案的历史原因又相当复杂,某些国家一般不会轻易放弃对档案的占有权。何况国际法是一个脆弱的机制,尽管它能起到道义的约束力,但任何紧张局势都可能妨碍对话的进行,影响执行的效果。为此,现代国际社会解决档案的争端问题,主要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的途径来得到解决。国际法从过去强调“仲裁”和“司法处理”的执行原则,已被现在按照“协商一致,平等互利,兼顾各方”的原则所取代。

4)国际上涉及档案立法时,往往会论述或涉及到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新知识和新观点,这具有档案学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价值。如论述档案的价值,称档案不仅具有重要的政治作用、经济作用和文化作用,而且还有重要感情价值(或称精神价值)。又如,国际档案学术交流活动是多样的,其中交换档案是主要的交流项目之一。交换档案的途径,一般通过签订双边的文化合作协定进行;交换档案的形式,有联合举办档案展览、合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史料指南,也可购买、出售、互赠等。而这些活动,往往受制于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法。习惯法是由国际上经常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和旷日持久的全球性谈判所形成的,它是国际惯例的基础。所以,随时了解国际范围内档案工作的新动向,对档案学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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