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黑龙江省档案局(馆)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黑龙江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国家档案局2015年8月审查同意后下发施行。本文就《实施细则》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是在1986年制定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基础上修订完成的,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与国家档案局在2006 年发布的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及2011年出台的《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一起,构成了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总体框架,指明了档案收集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黑龙江省档案局(馆)高度重视档案资源建设,始终把强化档案资源建设作为档案工作固本强基的根本。从2013年至今,档案资源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省档案馆加强对各种载体和门类档案的收集,馆藏量大大增加,馆藏结构明显改善,逐步建立起了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载体多样、富有特色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对照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的要求,原有的档案接收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完善和修订原来的标准势在必行。为此,省档案局(馆)于2017年启动了《黑龙江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二、内容调整
按照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的要求,《黑龙江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实施细则》相对于原来的标准,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
(一)档案收集范围的调整
1.各民主党派在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有关组织建设、历史沿革、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档案材料,是各民主党派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于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促进民主党派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的规定,黑龙江档案局将民主党派档案纳人档案馆接收范围,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民主党派档案的监督指导,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2.《实施细则》明确将本省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形成的档案列人了接收范围。近年来省档案馆积极拓展档案接收领域,着力将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和重要会展以及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处置活动中产生的档案材料接收入馆。
3.《实施细则》将撤并的省直机关、团体形成的档案和撤销、破产、转制、合并的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列人了接收范围,明确了国有企业破产转制和机关、事业单位撤并后的档案流向问题。
(二)档案接收要求的调整
1.《实施细则》对收集进馆的档案的载体和门类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档案馆原来的档案接收标准没有详细列出具体的档案载体和门类,侧重于纸质档案进馆,其他载体和门类档案的接收力度不大。《实施细则》规定:接收载体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接收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等。这项规定要求将列入收集范围的能够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及门类的档案资料接收进馆,确保全宗的完整齐全。
2.《实施细则》明确了省档案馆所接收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的规定,明确省档案馆所接收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界定了各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着重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对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来文,本机关在归档时,其保管期限有所下调,以此解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和档案将来重复进馆的问题;凡涉及公民权益的文件材料,大多数调整为永久保管,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准确划分机关档案的保管期限,将原有的机关文书档案的 保管期限一永久、长期、短期修改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实行标时制,分30年、10年,避免了以往档案保管期限较为模糊的弊端,有利于机关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开展鉴定和销毁工作,也利于档案馆接收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