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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保证档案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安全的状态是重中之重。重要档案异地备份是档案部门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积极举措,是信息化社会对档案工作的新要求。有关法规规范对档案备份提出了要求 《电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要求电子应当实行备份制度。 档案局6号令《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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