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外国档案
第一节外国档案的萌生与词源
第二节外国档案载体形态和类型的演变
第三节 外国档案的定义和价值
第二章外国文件
第一节外国文件定义
第二节外国文件的基本功能和类型
第三节文件与档案的关系
第四节外国电子文件的定义、类型和特点
第二篇 管理理论篇
第三章支柱理论之一:来源原则
第一节来源原则产生的专业背景
第二节来源原则的发展历程
在美国,《联邦档案法》只规定了国家档案馆的馆藏范围。所有联邦机关,包括国防部和外交部的档案,必须移交国家档案馆。而各州档案馆的馆藏范围则由各州自行规定。
在日本,国立公文书馆章程规定,日本国立公文书馆的馆藏范围包括内阁官房保存的宪法、条约、法律及政策法令的原件;各省厅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国防、外交及人事档案除外);古代文献史料和图书。
在缅甸,1990年颁布的《国家文件和档案法》规定政府部门拥有的文件自形成之日起满12年,并且已丧失行政效用时,应该移交到国家档案馆;如果政府部门愿意,也可在此期限之前移交。
在马来西亚,档案法规定马来西亚国家档案馆的收藏范围包括公共机关形成的保管期限在25年以上的档案,以及通过购买、捐赠的方式集中到档案馆的具有全国意义或历史价值的所有公共文件和非公共文件,其中包括图表、照片、缩微胶片、影片和录音文件等。在印度尼西亚,国家档案管理基本法则规定,中央国家档案馆的馆藏范围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政府机构的非现行档案,以及私人机构或个人的档案。印度尼西亚把档案划分为现行和非现行两种。现行档案是指在进行各种活动和处理事务时仍要直接使用的文件,由形成单位保存;非现行档案是指不再直接使用的文件,属国家档案馆的收藏范围。
在巴基斯坦,1984年颁布的第一部档案法规定,巴基斯坦国家档案馆的收 藏范围包括除国防和外交以外的各政府机关和部门产生的“一类”档案;著名人物的私人手稿;全国非政府机构的档案以及政府机构出版的十种公报和新闻通报等。
在阿尔及利亚,国家档案法规定阿尔及利亚中央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具有全国意义的各种档案以及宪法、国家宪章、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的原件;从外国档案馆及其他机构收集来的或者通过购买、捐赠等方式集中来的原件和复制件。
在塞内加尔,1981年颁布的档案法规定,凡自然人或法人在其公私活动中产生和收到的文件,不管其性质、形成日期、形式和制成材料如何,都是档案,而其中具有全国意义的,均属于国家档案馆的收藏范围。
在巴西,国家档案馆的工作是由馆长负责的。历届馆长在上任之后都要总结以往的经验,制定新的规章条例。政府机关产生的档案文件,需要永久保存的,都必须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法律、决议和命令等文件,在公布5年后,原件要移交到档案馆;其他文件应在问题处理完毕10年后移交;债务契约的原件、重要的外交文书以及其他的保密文件,可以在15年后移交。